劉崇瑜
新加坡人壽保險的一個關鍵分水嶺是在2003年。
那年,根據新加坡壽險協會(LIA)列出的37種重大疾病(critical illness),全國不僅首次統一了其中30種疾病的定義,業界還把這些疾病都納入新保單的受保範圍中。
11年後,受保的重大疾病不再以30種爲頂限;換言之,該協會列出37種重大疾病,可以全部受保。
到了2020年,自8月26日以後,重大疾病的定義將再度更新;屆時購買人壽保險的投保人,保單會受影響,但已經生效的保單則依舊保留原有的重大疾病定義。這段期間,業界開始出現保障重大疾病的初期和中期病症,市場對癌症保險的興趣與需求也日益增加,而綜合上述兩者,並且可以多次索賠的重大疾病保險開始備受矚目。
好事成雙,自然喜不自勝;禍不單行,亦未必山窮水盡。
在各樣理財工具中,保險堪稱應對風險的不二選擇。設計得當的風險管理組合,也確實能夠照顧到方方面面的風險。然而,傳統的人壽保險,即同時涵蓋終身殘障(total & permanent disability)與重大疾病的保單卻有局限。
它就像一包三合一咖啡,要喝的時候只能一並倒入杯中,無法分開咖啡、糖和奶粉。不僅如此,一包三合一喝完了就沒了,不能再沖泡第二次。
傳統的人壽保險,一旦索賠成功,交出一整筆賠付額後,保單便算功德圓滿,就此終結。倘若索賠的理由是重大疾病,而後來還想再買保險時,幾乎毫無例外地會被拒于門外。
但假設那風險就是重大疾病,而且不幸再次重現,屆時該怎麽辦?
有需求表示有市場,保險公司亦相繼推出獨立的疾病保險工具。目前的重大疾病保險不僅“自立門戶”,獨當一面地肩負初期、中期和嚴重期的重大疾病,還可接二連三地賠償整筆投保額。
市面上的多次索賠重大疾病保單不少,其中包括本地保險公司Singapore Life推出的Singlife Multi Claim Critical Illness Plan、英傑華(Aviva)的MyMultiPay Critical Illness Plan、友邦保險(AIA)的Power Critical Care,以及宏利保險(Manulife)的Manulife Ready CompleteCare。
以上述四者爲例,可大略理出這類保險的主要特征。
一、投保額還原期:保單賠償整筆投保額之後,一般要等上12個月才能還原;只要沒有在這段期間索賠(某些附加險投保額除外),投保人日後便可繼續索賠,直至該保單預設的賠付額倍數耗盡爲止。
二、附加險不少:每份保單可搭配不同附加險,達到不同層面和程度的保障。例如增加癌症、心髒病及中風的投保額,對病情複發情況額外加保等等,以此提高整體賠付額的倍數。
三、賠付額倍數:就上述保單而言,整體賠付額的倍數介于投保額的300%和900%之間。要享有這麽豐厚的索賠待遇,大前提是投保人每回患病的情況,都要符合保單的所有條件。
四、受保的病況和種類:每份保單涵蓋的初期、中期和嚴重期疾病的數量不盡相同,在這四個保單中,受保的初期疾病介于19種至42種,差距不小。
五、投保期的長短:有些保單較靈活,可自由選擇投保期,但有些保單則預先設定,例如受保至75歲或100歲等。
像這樣一份可多次索賠的重大疾病保單,投保期若可延至100歲,確實可以長久應對人生不同階段、不幸發生或再次發生的重大疾病,無論患病的時侯,病情處于哪一期。倘若最後還可以取回一些本金,豈不更加理想,再無後顧之憂了?
保單死亡賠償額僅介于5000元至8000元
可惜,沒有一個理財工具是絕對完美的。
由于這類保單以疾病爲主,保單死亡賠償額僅介于5000元至8000元,倘若支付保單多年後,突然辭世,這筆賠償金可能會低于已支付的保費。此外,相對昂貴的保費或許也會成爲沉重的財務負擔。
Dollars and Sense聯合創辦人兼執行編輯何子信在接受《聯合早報》采訪時說:“總的來說,在購買保險計劃時,我通常會留意長期支付保費的成本負擔。倘若沒有預算的顧慮,自然是買最好、最全面的保障。但資金畢竟有限,在選購重大疾病保險的時候,就得盡量讓每一塊錢發揮最大的作用。”
財富策劃師:索賠須符合保單設定情況
何子信指出:“由于此類保險計劃的保費相對較高,如果將來出現負擔能力的問題而選擇放棄保單,屆時失去的或許是保障一輩子的保護網。”
即便選擇通過降低投保額來降低保費,以此保住了這份保單,但在患病索賠時,屆時的賠付額是否還能應付原先預期中所需的金額?
獨立財富策劃師姚玉冰說:“雖然投保額倍數看似很高,索賠機會也更多,但索賠的概率卻未必。”
首先,病況必須符合該保單設定的情況與定義。除了壽險協會列出的37種重大疾病有統一定義,個別保單中其余的初期、中期,甚至嚴重期疾病,皆依循個別保險公司的定義。
其次,每一種重大疾病的每一個階段,例如癌症初期,僅能索賠一次。
第三,如果第一次患上某疾病已是嚴重期,即便後來在身體另一處發現該疾病的初期症,即先嚴重而後輕微,有些保單是不賠償的。
第四,保單的整體高倍數和索賠情況,部分來自選擇性購買的附加險。
此外,投保人在患病後,必須達到一般七天的生存期(survival period)方能索賠。
姚玉冰認爲,保險工具本身並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關鍵是投保人爲什麽投保,以及如何使用這個工具,尤其是這類保險。姚玉冰說:“投保人必須思考,自己能夠重複索賠的概率究竟有多高?”年輕投保人若患上初期疾病,或許康複的概率高,重複使用這類保單的機會便更多。但如果是年長者,發病時有多少機會該疾病仍處于初期;先前所支付的許多保費是否值得?
基于保費等考量因素,何子信和姚玉冰都曾聽聞通過幾份定期保單(term plan)取代多次索賠保險。這個方法是否可行,須視投保人的情況而定。何子信認爲,幾份定期保單雖然比一份多次索賠的保險更靈活,但保費加起來卻未必更便宜。
姚玉冰還指出,定期保單未必都涵蓋初期和中期疾病,即便有也會相當昂貴。此外,多次索賠的重大疾病保險一般還會附帶其他可以索賠的特別福利,定期保單自然沒有。從理財的角度看,她認爲多次索賠的重大疾病保險要依據個人整體的財務情況來考慮,以免顧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