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傭在美容院老板娘的指示下自淋熱水燒身,既然老板娘沒有親自動手,就不算犯下蓄意傷人罪?辯方申請就以上法律問題提出刑事動議,但昨早被最高法院上訴庭駁回。
因此,老板娘謝麗絲(40歲)的虐傭罪名維持不變,須坐牢36個月和賠償1萬1800元。她獲三司批准,一個月後才開始服刑。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謝麗絲與她的丈夫林俊龍(45歲)涉嫌于2016年8月至10月13日之間,在榜鵝徑某組屋單位內虐待20來歲的緬甸籍女傭。謝麗絲的虐傭行爲包括因嫌女傭做家務手腳慢,叫女傭用熱水自淋肩膀。
謝麗絲面對五項蓄意傷人和一項使用有毒物質傷害他人的控狀,林俊龍則面對一項蓄意傷人的控狀。
經審訊後,國家法院法官判謝麗絲坐牢36個月並賠償女傭1萬1800元,林俊龍則被判坐牢六周並賠償女傭500元。
謝麗絲上訴至高庭,高庭法官決定修改蓄意傷人的控狀,刪除控狀中的“教唆”字眼,以“指示”女傭傷害自己來取代,不過,謝麗絲的罪名與刑罰維持不變。
昨早,謝麗絲通過代表律師黃恒毅向上訴庭申請提出刑事動議,以闡明如何定義蓄意傷人罪。黃恒毅提出,在淋熱水的罪狀中,被告並沒有親自“動手”對女傭構成傷害,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的行爲能算是蓄意傷人罪嗎?辯方希望上訴庭能闡明這個法律問題。
三司考慮後駁回辯方的申請。三司解釋,當被告叫女傭自淋熱水時,就具有蓄意傷害她的意圖,女傭也沒有說不或選擇的余地。而且,在過往的虐傭判例中,類似虐傭行爲同樣構成蓄意傷人罪。
根據過去的報道,謝麗絲的虐傭行爲各式各樣。在女傭用熱水自淋肩膀後,謝麗絲還遞給女傭一根針要她刺破水泡,女傭因此痛到喊出聲來。
她也叫女將洗地板的藥水倒進水桶中,喝令女傭喝下摻雜著狗毛的抹地汙水。
另外,謝麗絲給女傭吃未煮過的面條和餅幹,造成她營養不良,體重從50公斤驟降至38公斤。她在審訊期間竟辯稱,不給女傭吃東西是要幫她減肥。(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