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等法院(海事管轄權)(修正)法案昨天提出二讀,旨在擴大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海事司法權限,可審理船難救助人提出的“特別補償”索賠,以及涉及救助服務的合約。
衛生部兼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唐振輝昨天提出(修正)法案二讀時說,法案的修正可進一步鼓勵和獎勵協助保護環境的救助人(salvors)。比如,展開救助工作時將船舶移到另一地點,減少對環境的破壞。
根據1910年在布魯塞爾所制訂、有關海上救助的國際規則,只有成功救助處于危險中的船舶和貨物,救助人才能獲得補償,新加坡高等法院也根據這個國際規則,只審理傳統而非特別的索賠。
不過,目前72個國家簽訂的“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有個特別條文——如果爲了防止或減輕對環境損害方面,即使放棄遇難的船舶或其貨物,船難救助人也可要求特別補償。
唐振輝說,已簽署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英國和香港,也就其海事司法權限作出類似修改,新加坡修正法案也是爲了與這些簽署地區與時並進。
另外,條文的修改也保留法律原則,確保不論救助的對象是船舶或飛機都獲得公平對待。
修正法案二讀昨天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