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冠病疫情無法在租約或執照到期後及時清空營業場所的租戶,以及在特定類型的合約下逾期付款的個人和企業,可在新生效的修正法令下獲得保護。
律政部文告指出,除了落實租金減免框架,修正法令也爲那些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履約的個人和企業提供更多保護。
在這之前,租戶若因爲租約或執照在病毒阻斷期間到期,或者找不到搬運公司,無法在租約或執照到期後清空營業場所,就算不是因他們的過失所致,也可能得繳付雙倍租金或負上其他重大責任。
提交援助通知後 若符資格只須繳特定數額
如今在新條例下,符合條件的租戶在提交援助通知(Notification for Relief)給另一合約方後,將只須繳付特定比例的數額。這個數額取決于租戶在多長時間內清空場所,以及這期間租戶是否繼續在該場所營業。
冠病(臨時援助措施)法令于今年4月生效後,無法履約的合約方可透過提交援助通知給另一合約方,在法令限定的期限內延後或暫停履行合約義務。法令目前的最後有效日是今年10月19日。
爲協助更多企業減輕債務負擔,若企業在特定類型的合約下逾期付款,相應利息和罰金也將設有頂限,相當于欠款數額的每年5%單利。符合條件的合約類型,包括特定分期付款租購安排和有條件銷售協議、特定租賃協議、建築或供應合約,以及活動或旅遊相關合約等。
無法履約的合約方一旦提交援助通知,今年2月1日至10月19日間因欠款産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和罰金,將受制于上述頂限。若數額沒有超出頂限,欠債方仍須按照合約繳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