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隨著網絡科技普及,尤其當冠病疫情促使各年齡層國人更依賴互聯網,隨之衍生的網絡罪案值得關注。除了發生在網絡平台上的各類詐騙案,無孔不入的欺淩行爲同樣是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網絡欺淩發生在虛擬世界,法律方面的監管看似鞭長莫及,其實受害者仍可訴諸刑事和民事法律,讓欺淩者受到應得的制裁。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Dentons瑞德律師事務所(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知識産權與科技部高級合夥人梁清龍律師,以及立傑律師事務所(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熟悉科技、媒體和通訊法律的陳愛國律師,講解監管各類網絡欺淩行爲的法律框架。觸愛網絡健全服務(TOUCH Cyber Wellness)主管黃欣儀也針對本地目前網絡欺淩的情況表達看法。
利用互聯網頻頻針對個人發表帶有惡意、煽風點火的言論,或已構成抵觸防止騷擾法令的網絡欺淩行爲。若涉及民事威脅(assault)或誹謗,受害者也可發起民事訴訟狀告對方的侵權行爲。
我國于2014年制定防止騷擾法令(POHA),將騷擾行爲的範圍延伸至網絡世界,也加重一些罪行的刑罰,爲受害者提供更大的保護空間。
梁清龍律師受訪時解釋,網絡欺淩受害者可透過防止騷擾法令第3和第4節條文訴諸刑事法律。只要能夠證明任何網上貼文或言論有意對其造成某種程度上的騷擾、恐慌或困擾,受害者就應可針對此事報警。
根據防止騷擾法令,任何人若蓄意傳達帶有威脅或侮辱性的信息,引起他人恐慌或焦慮,可被罰款高達5000元,或坐牢長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然而,梁清龍提醒說,這些條文不應被過于廣泛地解讀,以免遭到對“欺淩”行爲尤其敏感之人濫用。“在這樣的情況下,警方可能會應接不暇。”
防止騷擾法令第7節條文同時涵蓋了非法盯梢(unlawful stalking)的罪行。盯梢行爲不僅包括在公共或私人場所逗留,也包括通過網絡向目標發送造成不安或困擾的信息。
修訂後剛在今年生效的防止騷擾法令也把惡意公開他人隱私(doxxing)以達到騷擾目的,或鼓動他人暴力攻擊對方的行爲列爲罪名。相關條文被列入該法令的第3和第5節條文。
雜項(公共秩序和滋擾)法令第14D節條文下發布假信息的罪行,也可能適用于網絡欺淩。
梁清龍指出,互聯網上充斥著不實陳述,因此務必慎重援引這項條文。雖然當事人只將假信息傳送給一個人的情況不無可能,但應該只在內容不實程度格外嚴重並且散播至廣大受衆時才引用。
此外,如果有人涉及刑事恐嚇的罪行,罪成可被判坐牢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若抵觸刑事法典第292節條文,通過電子媒介傳送猥亵照片與視頻,則可被判坐牢長達三個月,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于民事途徑,網絡欺淩的受害者可起訴對方民事威脅或誹謗(defamation)的侵權行爲,但打民事官司可能既耗時又耗資。
陳愛國律師說,受害者也可申請保護令,制止騷擾者的行爲、要求第三方平台撤下有關貼文或禁止刊登特定陳述。調解也是私下協商修補關系的途徑之一,但這一般適用于涉及鄰居、家庭成員、朋友和同事等人際關系的案件。
專家:可探討網絡平台提供者
采取哪些步驟阻惡意信息散播
網絡世界的匿名本質,對于將網絡欺淩者繩之于法終究是一大障礙。陳愛國說,雖然受害者可能認出行爲過火的欺淩者,向對方采取行動以起到阻嚇作用,或尋求平台提供者的幫助,公開匿名欺淩者的身份,但這類保護仍然不足。
舉例而言,在當事人身份被誤認的網絡私刑案件中,即便能找出主要肇事者,受害者的資料可能已被廣泛轉發,覆水難收。
陳愛國指出,加強這方面的監管框架如今更顯重要。“隨著冠病疫情來襲,人們的日常生活都須涉及科技,當中包括年幼兒童和年長者等弱勢群體,而他們較容易成爲網絡欺淩的對象,對這類行爲也較敏感。因此,(科技用戶)人口的變化值得我們再次審視網絡欺淩法律,例如探討平台提供者可采取哪些步驟阻止惡意信息的散播。”
梁清龍則認爲,要真正定義何謂“網絡欺淩”尤其困難,甚至不可能,因此我國難有專門對付網絡欺淩的全面綜合法律。“我們是否應立法或修改現有法律,以涵蓋更多或許會、也或許不會上升至網絡欺淩層面的反社會行爲?這個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而我會提醒謹防過度立法,以免阻礙人與人之間的互動。”
網絡欺淩有哪些形式?
■ 使用煽動性字眼發表惡意 網絡言論
■ 致使當事人擔心人身安全的網絡騷擾和诋毀
■ 冒充他人並利用其身份發表具冒犯性信息
■ 欺騙他人分享個人資料,然後把資料放上網
■ 故意將某人排除在網絡群組外
海外網絡欺淩者可受制裁 但執法有難度
就算人不在新加坡,犯下特定罪行的網絡欺淩者仍可面對我國法律制裁,但執行難處在于要讓被告前來我國受審。
陳愛國律師說,防止騷擾法令下的一些特定罪行擁有域外司法權。雖然被告事發時身在國外,若受害者身在新加坡,或者被告有理由相信受害者身在新加坡,我國法律就可將其治罪。
在一起2015年的案件中,來自香港的被告莫偉倫(譯音)威脅一名本地婦女說要散播她的裸照和不雅視頻,恫言毀掉她的名譽。雖然他當時人在香港,但他知道受害者人在我國,因此仍須受我國法律制裁。
不過,要把當事人找來我國確實是個難題,要將對方引渡來新也未必可行。梁清龍律師說,若受害者要向對方發起民事訴訟,也會面對類似問題。
若官司是在我國開展,就須傳達至人在國外的肇事者,但對方可能不會理睬並拒絕前來我國,就算受害者在本地贏了官司,也須到國外依照判決索償。
輔導員:若遇網絡欺淩行爲
把相關言論截圖並找人傾訴
中一女生遭同學冒名創建社交媒體賬號亂發照片,接著在學校被排擠,情緒一度陷入低潮,所幸在家長和校方的支持下積極接受輔導走出陰影。
觸愛網絡健全服務主管黃欣儀受訪時引用上述個案,說明網絡欺淩和現實生活中的欺淩行爲,在許多情況下都是密不可分的。雖然觸愛網絡健全服務在一年裏接到的網絡欺淩案件通報不多,但這並不表示網絡欺淩不常發生,只是一般會由家長和校方介入處理。
黃欣儀指出,在她所接觸過的中小學生案例當中,男生之間的欺淩行爲一般涉及在遊戲中把某人標簽爲“差勁”、持續謾罵和攻擊某人,而女生之間的欺淩行爲則主要發生在社交媒體平台,例如創建假賬號邀請他人對某個女生的外表評頭論足等。
成年人可助孩子換位思考
面對這類情況,黃欣儀說,如果大人發現孩子突然有原因不明的情緒起伏和行爲變化,應盡量打開溝通渠道,讓孩子願意敞開心扉傾訴所遇到的欺淩問題。“成年人也可嘗試幫助孩子換個角度看問題,想想別人如何看待自己是否真的有這麽重要,讓他們從事件中看出不同的價值。”
她指出,社交媒體上的言論隨時有可能被斷章取義,有必要警惕“禍從口出”。若遇到網絡欺淩行爲,可盡量把相關言論截圖,也可找人傾訴。“這麽做未必是要替自己討回公道,尋求精神上的支持對年輕人來說非常重要。”
即便如此,網絡欺淩同樣有可能發生在成年人身上,但成年人一般會嘗試自行解決問題,若有需要也比較會主動尋求情緒輔導或法律方面的幫助。
並非所有情況
都應報警處理
當被問及在哪些情況下會建議受害者報警,黃欣儀解釋說,遭欺淩的年輕人畢竟已須面對情緒上的負擔,若再加上警方介入未必對他們有幫助。
一般上,這取決于欺淩行爲的嚴重程度,例如有學生的照片被別人擺上網嘲笑,輔導員會先與家長和校方溝通嘗試解決問題,但如果涉及裸照就另當別論,應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