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無論是走進組屋電梯、商場還是地鐵站,從踏出家門的那一刻起,隨處可見的電眼對新加坡人來說並不陌生。
如今越來越多人基于安全考量,在住家和商店等設置閉路電視,但在這些場所安裝攝錄器材應遵循哪些條例?
哪些行爲可能構成對他人資料的不法收集和使用?在適應與電眼“共處”的同時,應當如何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德尊律師事務所(Drew & Napier LLC)電子通訊、媒體與技術部門主管林宗勤,
以及新加坡立傑律師事務所(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科技、媒體和電信部門的合夥人張汶權,講解有關電眼的安裝和使用條例。
隨著更多人在住家範圍、營業場所和車內裝置閉路電視,人們應注意遵守不同場所的相關條例,包括鄰裏糾紛解決法令和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等,以免爲了保護自己,結果反而觸及法律。
首先,住家方面,林宗勤律師說,在私宅和組屋安裝電眼受制于不同規定。就公寓而言,在單位外安裝電眼受分層地契管理委員會(MCST)的規定或相關附屬細則(by-laws)管制,而在多數情況下,居民須先獲得批准才能安裝。
至于組屋,若沒有獲得建屋發展局的批准,組屋居民不可擅自在單位大門安裝電眼,拍攝公共走廊或公共區域的畫面。除非居民面對安全問題,當局才會酌情批准安裝最長六個月,而且鏡頭不可對著其他單位的門窗。
若電眼是安裝在組屋單位外,則須獲得市鎮理事會批准。林宗勤說,根據市鎮會的附屬細則,在沒有事先獲得市鎮會書面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准在公共設施或開放空間,建造或安裝任何固定裝置、結構或物品。
不堪被鄰居監視行爲滋擾
入禀鄰裏糾紛仲裁庭討公道
此外,根據2015年生效的鄰裏糾紛解決法令,監視鄰居,或從鄰居的住所及附近監視該住所,被列爲其中一項可對鄰居造成滋擾,妨礙對方享受或使用住家空間的行爲。一些居民不堪被鄰居的監視行爲滋擾,入禀鄰裏糾紛仲裁庭討公道。
國家法院發言人答複《聯合早報》詢問時指出,截至今年2月28日,鄰裏糾紛仲裁庭審理的每10起案件當中,約有一起案件涉及監視滋擾。個別案件可能不止一個滋擾原因。
發言人說,監視不局限于在組屋單位外安裝電眼,還有現場觀察鄰居進出家門的動靜,或使用手機等移動設備錄下鄰居的行蹤。
張汶權律師也指出,要在住家外安裝電眼,除非是電眼只能拍到自家範圍的活動、拍不到鄰居家或公共區域時,才有可能不算違例。
其次,營業場所方面,業主應留意電眼鏡頭對准的方向。相較于對准建築物外部、公共道路和其他對外開放地區的電眼,若鏡頭是對准建築物裏面的辦公室等較不對外開放空間,或須遵守不同的規定。這些電眼也不可安裝在廁所和更衣室等。
林宗勤說,透過電眼錄下某人的視頻或語音,如果能通過錄像本身,或錄像以及該機構所擁有或可獲取的其他資料識別個人身份,可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簡稱PDPA)下構成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爲。
收集使用個人資料
須征得對方同意
PDPA要求任何機構在收集、使用或披露個人資料前,事先向對方告知目的並征得同意,除非有例外情況,如這些個人資料原本就可公開獲取。
因此,若影像是在公共場合以及對外開放空間所錄下的,該機構可能不須要告知目的並征得同意。
張汶權也說,安裝電眼一般是以保安和防範罪案爲目的。“我們在本地營業場所的接待處、大堂和入口處,不時都會看見一些標識和通知,寫著‘場所內因保安理由設有電眼’或類似字眼”。
值得注意的是,PDPA列舉的義務並不適用于以“私人或家庭名義”(personal or domestic capacity)作出的個人行爲。因此,私家車車主在車內安裝攝像頭,收集、使用和披露家庭成員的資料,不必事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
不過,針對德士和私召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簡稱PDPC)已于2018年4月就租賃交通服務車內攝錄器材的使用發表了指導准則,管制可能拍到車內乘客圖像和聲音的攝像頭及錄音器材。
指導准則建議這些司機或車主在乘客車窗或車內其他位置張貼顯眼告示,通知乘客車內設有攝錄器材。這些畫面可幫助當局調查不當或暴力行爲,以及車資相關糾紛等。
私人名義下公開畫面
被拍者維權途徑不多
一般而言,若有人以私人或家庭名義設置閉路電視並在網上公開畫面,被拍者可訴諸的法律手段有限。不過,除非有例外情況,若是有機構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在社交媒體平台公開包含個人資料的電眼畫面,就有可能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制裁。
林宗勤說,PDPC可指示該機構停止違法收集、使用或披露個人資料,銷毀違法收集的個人資料,或繳付高達100萬元的罰款。
去年11月,國會也通過了PDPA修正案,違例機構日後可被處以更高的罰款,即相當于在本地高達10%的年度營業額或100萬元,以較高者爲准。這項更嚴厲的處分將于明年2月1日或之後生效。
張汶權解釋,對于商業經營者、業主等機構而言,若他們有意向公衆披露電眼畫面,須事先征得被拍者的同意,但在特定情況下無須這麽做,例如畫面攝于公共場所、這類個人資料可公開獲取等。
除了PDPA,如果公開披露電眼畫面是有意圖地對他人造成騷擾、恐慌或困擾,這也可能在防止騷擾法令下,抵觸惡意公開他人隱私(doxxing)的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高達5000元,或坐牢長達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可向社交平台舉報要求撤照片
若發現有人拍下自己的照片放上社交媒體,貼文者又不願撤下照片,較爲實際的做法是向社媒平台舉報該貼文,或直接聯系平台負責人要求撤下或刪除相關照片。
林宗勤指出,我國法庭目前並不承認肖像權(image rights),PDPA也並非旨在保護個人資料免于未經授權的商業濫用。取決于具體案情,盜用商譽(passing off)或誹謗等侵權法或可成爲追討賠償的其他法律途徑。
張汶權也解釋,如果照片是在公共場所拍攝,或者對方是以私人或家庭爲由分享照片,例如在個人面簿貼文等,應不受制于PDPA。
“若是一名Spa業者拍下你在私人房間按摩的照片,並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把照片分享在Spa的官方網站上,你就可能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令訴諸法律。”
他說,除了要求社媒平台幫助撤下違例貼文,若公衆有理由相信個人資料遭濫用,並爲此蒙受了損失或傷害,也可向PDPC提交投訴,或展開民事訴訟。
此外,如果遭到他人惡意公開隱私,例如照片被人在網上公開,對方還威脅自己或家人,或呼籲其他人來傷害自己,當事人可考慮報警,交由警方調查對方是否已抵觸防止騷擾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