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同時警告代表律師不應在沒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提刑事動議,否則可能面對濫用司法程序的紀律制裁。
黃佩玲 報道
最高法院上訴庭昨早駁回運毒死囚要求提呈新證據的申請,同時警告代表律師不應在沒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提刑事動議,否則可能面對濫用司法程序的紀律制裁。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新加坡籍男子塞蘇海(Syed Suhail Syed Zin,44歲)“最後一分鍾”獲法院批准他暫緩執行死刑,好讓上訴庭審理他所提出的刑事動議與司法檢討申請。上訴庭昨天就他的其中一項申請做出裁決。
塞蘇海面對一項運毒控狀,指他于2011年8月3日晚上,在蔡厝港住家持有不少于38.84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英的違禁成分),而這些毒品是供販運用途。他在高庭受審後被判罪成和須接受強制性死刑,他隨後提出上訴也被駁回。
塞蘇海原定在上個月18日被正法,但他獲准暫緩執行死刑,好讓他通過拉維律師向法庭提出兩項申請,包括要求提呈新的精神科報告,嘗試證明塞蘇海案發時患有精神疾病,法庭應考慮調整刑罰。
以大法官梅達順爲首的三司上個月審理後,昨天推翻有關提呈新證據的刑事動議申請,塞蘇海所面對的死刑維持不變。
三司解釋,若要批准被告在上訴結束後還提呈新證據,被告與代表律師必須證明,有某些理由促使新證據無法在早前審訊中提呈。然而,被告在審理過程中,有多次機會可提呈新的精神評估報告,但他並沒有那麽做。
三司指出,事實上,被告前後看過八個精神科醫生,沒有任何一份報告說明他在案發時精神失常或患有行爲失調症。 即使辯方能成功證明被告精神失常,根據法律,被告必須是運毒案中的跑腿,法庭才能考慮是否判他接受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罰。
三司也提醒所有律師,不應在明知道沒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還向法庭提出刑事動議或其他申請,因爲這麽做等于濫用司法程序,可能面對紀律處分。法庭日後將毫不猶豫地駁回這類缺少理據的申請。
除了申請提呈新精神評估報告,拉維律師也代表塞蘇海針對執行死刑的次序安排,申請進行司法檢討。三司上個月初步審理後,要求總檢察署與辯方提呈更多相關陳詞,案件料在下周五續審。內政部日前發表聲明強調,死囚不論國籍,唯有在用盡所有上訴和請求特赦的法律途徑後,才會被安排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