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強調,說到底紅毛丹樹是生長在起訴人的土地,而非答辯人的土地上,訴方無法以樹根蔓延至毗鄰土地下來作爲占有土地的理據,這在法律上無法成立。
洋房屋主聲稱40年前在家後院種下幾棵紅毛丹樹,如今樹根已生長至毗鄰土地下,根據反向擁有權法律,樹根所“侵占”的毗鄰土地應歸他所有。屋主入禀高庭要求法官把土地判給他但被駁回。
起訴人許亞堅在1979年買下大學路(University Road)115號的土地,在土地上建了一棟洋房。他所要爭取的毗鄰土地屬于鴻福實業子公司Yat Yuen Hong Co Ltd,面積約64.5平方米,形狀細長的土地上沒有蓋任何房屋。
高庭法官李兆堅在昨天發出的書面判詞中指出,紅毛丹樹都生長在起訴人所擁有的土地上,他無法憑地底下的部分樹根蔓延至毗鄰土地,就宣稱自己是該土地的主人。而且,沒有充分證據顯示,許亞堅是在1982年前就種下紅毛丹樹。
反向擁有權(adverse possession)指的是如果一個人不獲業主同意占據土地,業主超過12年不聞不問,占據者就可申請這片土地的擁有權。這項法律在1994年被政府廢除,換句話說,許亞堅必須證明他最遲從1982年起就占據土地,才可能獲得反向擁有權。但法官認爲,訴方無法證明這一點。
訴方無法證明哪年興建圍欄
根據訴方的說法,1980年代左右,許亞堅拆除了原本分隔他的土地與毗鄰土地的籬笆,並且在毗鄰土地上興建圍欄和擋土牆;同一時候,許亞堅也在自己的土地種植數棵紅毛丹樹,地底下的樹根蔓延至毗鄰土地。
訴方稱,在反向擁有權法律被廢除之前,許亞堅的圍欄與紅毛丹樹根已占據毗鄰土地超過12年,爲此,毗鄰土地應歸他所有。訴方把在1984年和近日拍攝的兩套照片呈堂,嘗試證明許亞堅當年在毗鄰土地興建圍欄與自家後院種植紅毛丹樹的事實。
訴辯雙方也各自提呈育木專家對照片中的紅毛丹樹的分析。辯方專家質疑,根據樹木形狀與樹枝結構來判斷,近照中的紅毛丹樹並非1984年照片中的樹。
綜合專家們的意見與呈堂證據,法官認爲,訴方所提供的照片證據,最多只能說明樹和圍欄是在1984年種植和建成,而非1982年以前,起訴人也無法拿出當年興建圍欄的書面證明。
此外,法官強調,說到底紅毛丹樹是生長在起訴人的土地,而非答辯人的土地上,訴方無法以樹根蔓延至毗鄰土地下來作爲占有土地的理據,這在法律上無法成立。
法官駁回許亞堅申請占據土地的訴求,同時批准答辯人的反訴,谕令許亞堅拆除豎立在毗鄰土地上的圍欄與擋土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