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議立法排除司法審查前都經過深思熟慮,並會定期檢討法律中這類排除條款,若已無必要就廢除。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昨天在國會回應有關定期檢討排除條款(ouster clauses)的建議時說,政府對于這類條款的使用,貫徹原則立場和精細調准的做法。
他說,有關當局提議制定排除條款之前,須仔細考慮條款背後的政策目的;是否能通過其他立法途徑達致同一目的,以及條款能否只限制部分啓動司法審查的原則。司法審查三原則爲合法、合理及符合程序。
之後,條款須經過國會辯論,並取得國會的同意才能通過。唐振輝說,通過這種方式,政府的三權——立法、行政和司法才能獲得廣大民衆的持續信任。
檢討排除條款的建議由政府國會內政及律政委員會主席、議員穆仁理(武吉巴督區),在提出休會動議時發表。他認爲,國會應定期就當前情況檢討排除條款,尤其是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
他以雇用外來人力法令爲例,指出排除司法審查的權力如今也被用在懲處沒有確保員工遵守居家通知或違反公平考量框架的雇主,即禁止這些雇主聘請外籍員工。
穆仁理說,應當讓國會討論是否擴大這項法令制定排除條款目的,以涵蓋這些似乎偏離初衷的新情況。“這是爲了確保特例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並在效率和問責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唐振輝回應說,新加坡作爲全球化城市國家,移民和外來人力是重要資源,當中要平衡許多敏感和重疊的考量,例如外交關系、跨境犯罪、經濟和人力規劃,以及保護企業和家庭。
他說,把這些課題牽扯到法律訴訟裏並不適合,其他國家的經驗也凸顯司法幹預政治帶來種種不良後果。
“法庭沒有必要的機構能力(institutional capability)去了解、考慮和平衡當中所涉及的許多問題。法庭對政策的判斷也缺乏國會的民主合法性。”
唐振輝強調,政府在檢討法律時,也會檢討相關排除條款,如果不再有需要就廢除。人力部在2018年修訂雇傭法令時,就廢除了有關解雇條文中的排除條款。
他說:“我們會繼續檢討是否需要這類條款,必要時,我們會仔細拿捏和重新劃定排除條款的範圍,以符合條款預期的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