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起近期案件的判刑曾引發公衆熱議,不少人認爲判決太輕,也質疑一些罪犯是否因學曆高而被輕判。政府于2019年修訂《刑事法典》,加上本次檢討結果,如今這些案件是否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案例一
當年22歲的新加坡國立大學生蕭凱元(譯音)在地鐵車廂和地鐵站內,三度非禮一名女子的大腿和臀部。
2019年9月,他被判緩刑監視21個月,緩刑報告指他在學業成績好、有出人頭地的潛能。
總檢察署提出上訴,高庭基于事件在公共交通上發生,而且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罪犯有非常強烈的改造傾向等考量,改判他坐牢兩周。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表示,這項判刑是合理的,換作目前也不會改變。
■案例二
當年22歲的國大牙科學院學生殷子勤(譯音)因不甘女友提出分手而對她動粗,用雙手掐住她脖子,還用拇指緊壓她的左眼,導致她左眼流血並昏迷。
去年7月,他被判12天短期拘留令、五個月日間報到令和80個小時社區服務令。由于事件發生在2019年5月,這項判刑是依據當時的法律條文而定。
若這些行爲發生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後,在修訂後的《刑事法典》下,蓄意傷人罪的最長監禁期從兩年增至三年,罪犯也可能因爲傷害與他有親密關系的受害者,面對蓄意傷人罪最高刑罰的雙倍。
若是如此,他可面對長達六年監禁、罰款多達1萬元,或兩者兼施,並且不符合被判處社區刑罰的資格。社區刑罰一般僅適用于監禁期不超過三年的罪名。
■案例三
新加坡管理大學畢業生洪啓通(譯音)在實習期間,用手機偷拍女同事如廁。
去年7月,23歲的他被判14天短期拘留令和130個小時社區服務令。總檢察署提出上訴,但被高庭駁回。
在《刑事法典》最新修訂內容生效前,偷窺一般以侮辱女性尊嚴的罪名提控,罪成可面對最長一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目前,偷窺(voyeurism)已被列爲特定罪名,相應最高刑罰翻倍,即坐牢最長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還有可能被判鞭刑。
此外,總檢察署一般會反對讓偷窺罪的罪犯被判處緩刑監視或社區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