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規定
財務報告
新加坡《公司法》規定,每屆年度股東大會 (AGM) 前半年內編制的經過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必須分發給所有股東,並在會議上提出。一般來說,如果一個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公司有一個或多個子公司,就必須編制合並財務報表,除非它符合財務報告准則第110號合並財務報表中規定的特定標准。
新加坡財務報表
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包括:
財務狀況表;
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表;
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附注:
財務報告准則第 1 號財務報表的列報要求的其他信息財務報表必須附有董事及審計師報告。董事還必須聲明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有能力合理償還到期債務。
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必須在外國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之日起兩個月內以電子形式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報備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外國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委任審計師
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包括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在內的每家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根據《會計法》有被委任資格的審計師就公司的財務報表做出報告。這項規定並不適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獲得豁免(見下文中的審計豁免)的公司。
委任審計師財務報審計豁免
審計豁免
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特定規定的下列公司可豁免財務報表審計。然而,他們仍然需要編制符合《公司法》和財務報告准則的財務報表(及合並財務報表(如適用))。
委任審計師
爲了減少小型公司在制度上的負擔並逐步建立以風險爲基礎的機制,新修訂案引入了一個新的小型公司的概念以豁免這類小型公司的審計要求。
新的審計豁免制度適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公司或者財務年度晚于2015年7月1日的公司。
滿足條件:
新條例前,一個年營業額少于500萬新幣的新加坡公司可以免于審計。
新條例下,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都定義爲“小型公司”,豁免于審計:
a在財務年內是一家私人公司,並且
b 前兩個財務年度,最少滿足以下3個條件中的任2項
1. 年總營業額少于1000萬新幣
2. 總資産少于1000萬新幣
3. 員工少于50個
對于屬于集團公司的公司:
a此公司必須達到“小型公司”的要求
b整個集團公司必須是“小型集團公司”(“小型集團公司”也要同樣滿足“小型公司”定義中3個條件中的任2項條件)
才可以達到審計豁免的要求。
休眠公司
如果 (a) 自成立之時起或者 (b) 自上個財政年度結束之時起一直處于休眠狀態的休眠公司可豁免委任審計師及審計要求。沒有會計事項發生的期間即被視爲休眠,有會計事項發生時公司即終止休眠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