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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中國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關于股息
股利(Dividend),又譯股息或紅利,是指股份公司從留存收益中派發給股東的那一部分。股利是股東投資于股份公司的收益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資本利得),是付給資本的報酬。
股息
1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2
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夥企業除外),並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五;
(二)在其他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協商確定實施限制稅率的方式。本款不應影響對該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潤稅。
3
本條“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或者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法律,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
4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另一方,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 機構進行營業或者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從事獨 立個人勞務,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該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 際聯系的,不適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視具體情況適用第七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
5
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利潤或所得,該締約國另一方不得對該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稅收,也不得 對該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征稅,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潤全 部或部分是發生于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潤或所得。但支付給該締 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實際聯系的除外。
6
如果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權利的産生或分配,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條利益爲主要目的而安排的,則本條規定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