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上不時可見朋友之間,父母與兒女之間及夫妻之間爲了産業鬧得不可開交,甚至對簿公堂。雙方關系親密時,你侬我侬,鬧翻了就你死我活。
借用他人名義置産引起的糾紛,法律上會怎麽處理呢?這是信托法的範疇,先說朋友之間和兄弟之間吧!A出錢買屋放在B的名下,兩人鬧僵時,B說是A送給他的,A則說是爲了某種原因放在B的名下,B只是信托人代爲管理。如果A能證明屋款是他付的,B就有責任證明A確實是要送給他,或A爲了要盡某種義務而轉讓給他,舉證的責任在B。
如果B無法提出有力證據,那法庭會采納法律上認可的“買屋款歸還信托”推論(Perchasing Price Resulting Trust),也就是說在弄不清楚雙方原意的情況下,法庭會推論B只是信托人,屋子的權益屬于A。如果屋子處于出租狀態,租金要還給A。A也可以要B把屋子賣了,把屋款給他。這種推論是要避免B不當得利。
至于父母與子女或丈夫與妻子之間的爭産,如果雙方無辦法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到底是饋贈或信托,那麽父母或丈夫也可以要求法庭采用“買屋款歸還信托” 推論,判子女或妻子只是信托人。不過,這時子女或妻子可以要求法庭考慮“預先饋贈”推論(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即産業是父母預先送給子女或丈夫預先送給妻子的禮物。這是在雙方證據都不明確的情況下,法庭的下判依據。(注:這種推論只適用于父母對子女或丈夫對妻子,而不是反向的子女對父母或妻子對丈夫。)
必須注意的是,買了産業放在他人名下可能有許多個人原因,但要是出發點不正當,例如爲了避稅或違法,那法庭就不會采用上述推論來協助當事人。如果是在快要破産時轉移産業,那就要按破産法律處理了。
上面提到的法律推論,對處理私人産業的爭執是可行的,但對建屋局組屋的處理,則需要一些額外考慮。本文稍後會討論到。
讓我們先看兩個案例,以了解上述法律原則。
“買屋款歸還信托”的推論
案例一:2013年一對已80多歲的夫妻爲了一幢豪宅鬧上法庭。這幢豪宅是30多年前買的(市值2000萬元),丈夫說他支付全部屋款,但放在妻子名下讓她可以向人炫耀。丈夫因此要求法庭采用 “買屋款歸還信托” 推論,把豪宅判給他。妻子則說她出了一大部分屋款,還說丈夫因爲後來有外遇,一度沒有回家住而感到內疚,所以把豪宅給她,因此要求法庭采納“預先饋贈”推論,判她勝訴。
法官聆聽雙方證詞及審閱有關證據後,判丈夫勝訴。法官說證據充分證明買屋錢是丈夫出的,基于“買屋款返還信托”推論,丈夫是豪宅的權益人。法官也說,丈夫在買屋時已經50多歲,將近退休年齡,不太可能花那麽多錢(當時屋價近200萬元)買豪宅送給妻子,而且“預先饋贈”推論的采納與否,有視于兩人感情的深度。當時雙方已沒什麽感情了,雖沒離婚,但形同陌路,因此“預先饋贈”推論不成立。(注:妻子上訴後,上訴庭判她有19%的權益,因她投入了29萬元的畢生儲蓄。)
“預先饋贈”的推論
案例二:在馬來西亞,一名擁有99畝橡膠園的父親,把多買的另40畝地放在子女名下。父親負責這40畝橡膠園的管理,包括發薪水給工人等。幾年後,父親要賣這40畝地,但孩子們不肯簽名,究竟這塊地是父親的還是孩子們的?
父親堅持是他買的,放在孩子名下是讓他們托管而已,但法官檢視過名文件時,文件中並沒有“信托”字樣,而是假稱孩子們以7000元購買。進一步查詢下,發現父親把40畝地放在孩子名下有不正當的理由。因爲擁有100畝地以上,要繳的稅率較高,所以這是逃稅行爲(父親也承認這點)。法庭最終以“預先饋贈”的推論,把40畝地判給孩子們。
信托名義下的組屋權益
現在回到組屋的産權問題。根據建屋局法令第51條第10節:“沒有任何人可在任何時候設立或引起的返還信托或推定信托下,獲得組屋的權益。”從字面上看,這條文似乎是全面禁止人們在信托推論下取得組屋權益。它的原意是要阻止不合乎資格的人購買組屋,放在符合資格申請者的名下,然後再借“買屋款返還信托”推論,間接取得組屋。
不過,如果信托設立人(買屋款提供人)及信托人都是符合資格申請組屋者,則不受這條文的影響。實際上,法庭也曾采用“買屋款返還信托”推論,處理好幾宗組屋擁有權的爭端。
2011年有一案例,弟弟買了一間轉售組屋,與哥哥商量後同意,哥哥付分期屋款及雜費,弟弟爲信托人替哥哥托管,並簽下授權書及信托契約。弟弟後來賣了組屋,收到30萬元,哥哥入禀法庭追討這筆錢,但敗訴。理由是哥哥並不具備申請組屋資格,所以受限于建屋局法令第51條第10節條文。如果哥哥具備申請組屋資格,則會勝訴。
(作者爲律師,Selvan LLC合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