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節路豪傑大廈謀殺案中
七人原本被控謀殺
但其中六人陸陸續續被減控
只剩Tan Sen Yang一人面對謀殺控狀
其中一名原本被控謀殺
過後改爲較輕控狀的男子
被法庭發出有條件警告
意味著被告沒有被定罪
也不會有案底
令一些公衆感到不解
新加坡專家分析表示,總檢察署決定是否以謀殺罪名提控時,一般會考慮現場的客觀證據例如閉路電視畫面、武器、脫氧核糖核酸證據等,也會參考被告和證人和口供。
其他考量因素包括被告是否早有預謀、他的動機或意圖,以及他的參與程度。是否有足夠證據構成謀殺控狀?
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臨時控狀的罪名,控狀可能被撤銷,或是修改爲另一項符合證據的罪名。
七名被告分別面對什麽控狀
Tan Sen Yang:面對謀殺控狀
Ang Da Yuan:面對共謀蓄意傷人和同擁有攻擊性武器者爲伍控狀;被判監禁八個月和六下鞭刑
Natalie Siow:面對共謀蓄意傷人和同擁有攻擊性武器者爲伍控狀;被判監禁五個月
Joel Tan Yun Sheng:面對共謀蓄意傷人控狀;被判監禁四周
Tan Hong Sheng:面對同擁有攻擊性武器者爲伍控狀;案件未完結
Loo Boon Chong:面對同擁有攻擊性武器者爲伍和妨礙司法公正控狀;案件未完結
Chan Jia Xing:面對同擁有攻擊性武器者爲伍控狀;獲得有條件警告,一年內不能再犯刑事罪
資料參考 /聯合早報,8視界,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