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金融貿易的發展,世界各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在新加坡設立公司或辦事處等,以作爲亞太區域總部或業務管理中心。
允許的業務:
進行市場研究、進行可行性研究、監督其主要總部當地代理商和分銷商的活動、在談判交易期間擔任聯絡處、提供客戶支持
不允許的業務:
簽訂商業合同、提供維修和技術服務、在沒有指定的當地經銷商或代理商的情況下,在新加坡運送或存放貨物、租賃倉儲設施租賃或辦公室到其他機構收取費用、發行發票/收據、開立/接收信用證
外國母公司條件
1、外國實體的營業額必須超過US $ 250,000;
2、外國母公司的成立年數必須是3年以上;
3、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應少于5人。 注意:代表處首席代表可以由母公司派駐,也可聘請新加坡居民。 所需文件
1、申請表格;
2、母公司注冊證書的證書複印件,視情況而定;
3、母公司的最新年度報告及複印件經審計的賬目;
4、新加坡代表處需遵守正式批准經營中的條款和管轄條件。
所有文件必須是英文的,否則文件需翻譯爲英文再提交。在某些情況下,新加坡政府可能要求額外的信息來獲得相關信息。
通常外國公司將新加坡設立代表處時,會在新加坡聘請專業服務公司幫助。
專業服務公司要求
1、按照審批部門的要求協助填寫申請;
2、文件與當局必要的登記手續准備;
3、擔任聯絡人如果政府部門需要的任何澄清;
4、在代表處經核准注冊,提交將會搬遷到新加坡的工作人員(從總公司)就業准證申請。
審批和更新信息
1、一旦獲得批准,新加坡代表處注冊有效期爲1年,一年後必須更新。
新加坡政府會發出批准確認代表處的登記通知書。
2、到期前的兩個月裏,新加坡政府將發出一份續約通知。
該代表處必須在截止日期前七天內更新一次。由于代表處是一個暫時的實體,它只能每年續約,最長三年。三年後母公司應將代表處升級爲子公司或分公司。
3、在公司沒有反饋的情況下,新加坡政府會將在到期日再次發出提醒通知。
如果仍然沒有反饋,最後一次提醒會發送到母公司,一個月後到期,爲母公司提供14天的時間來進行回複,否則新加坡政府將啓動注銷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