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指一算,國內離婚冷靜期的新規,(2021年1月1日)就要生效了。
網友笑稱:“離婚要趁早,不然馬上要有冷靜期了”。
近日,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也發布了一則公告,大意是:
今後在新加坡的中國公民,去大使館辦理離婚,也要遵循“30天冷靜期”的規定。
(圖源:大使館官網)
離婚有新流程 冷靜期30天,單方可撤銷
中國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30天冷靜期”。
在海外的國人也受影響!
“原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雙方自願離婚的,向大使館提出辦理離婚申請,程序依照新規進行。”
(*注: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大使館不受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大使館辦理協議離婚的中國夫妻,需要經過:
申請–>受理審查–>冷靜期–>登記(發證)
四個步驟。
申請階段
准備所需材料,在領事官員面前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需遞交以下材料:雙方護照及複印件、在新居留證件及複印件,PR需提供RE-ENTRY PERMIT原件及複印件、大使館簽發的結婚證及複印件、雙方各3張二寸單人免冠照、離婚協議書)
受理審查階段
領事官員初審上述材料後,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發給男女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對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不予受理,可應當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冷靜期階段
男女雙方在向使館遞交符合要求的離婚登記材料,並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後,自當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爲離婚冷靜期(如最後一日爲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爲冷靜期期限屆滿的日期)。
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使館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須本人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登記階段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仍堅持離婚的,須持本人護照、新加坡居留證件、結婚證(均爲原件)共同到使館申請發給離婚證。
在領事官員面前,男女雙方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捺指印並領取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使館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以上信息來源: http://www.chinaembassy.org.sg/chn/lsfw/hydj/t1197969.htm(複制網址到浏覽器打開,可查看原文)
第三階段“冷靜期”就是引發廣泛熱議的新規定:
冷靜期內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電視劇照)
相當于給沖動離婚的2人,准備了一劑“後悔藥”吧。
冷靜下來想清楚了,30天內,任意一方都可以隨時撤銷離婚申請,而且只要單方面反悔,這婚就離不了了~
離婚冷靜期:
不適用于所有的離婚案件
網友們最關心的問題,莫過于如果是一方沾染了黃賭毒,或者有家庭暴力行爲,但卻不同意離婚,怎麽辦?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不是“自由的絆腳石”?
其實不然,民政部已經做出了解釋,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民政部門申請的協議離婚,並不適用于訴訟離婚。
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離婚都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如果訴訟離婚中,因爲出軌、家暴、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爲導致婚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在新加坡生活的中國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可向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到大使館申請辦理訴訟所需的相關文件公證。
(人民日報)
這些特殊情況 大使館無法受理 有以下這些特殊情況的,大使館無法受理離婚申請。
協議不成有爭議的。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任何一項有爭議的,使館將不受理相關離婚申請,須向出國前最後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入籍外國的。男女雙方在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國國籍,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
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大使館無法受理。如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可向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到大使館申請辦理訴訟所需的相關文件公證。
新加坡離婚 男人“脫層皮”?
比起“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新加坡離婚更是難于上青天?
判定可以離婚的理由、夫妻財産分配、女方的贍養費、孩子撫養費,每個環節都折騰得你精疲力竭。
在新加坡如果夫妻雙方,想要離婚的話必須在結婚3年後才能提出申請。(雖然法院會對此項要求酌情考量,但很少會有例外,除非在婚姻中出現難以忍受的困難或異常殘忍的行爲。)
並且需要過3年“完全分居”的生活,此外不能有其他顯示雙方尚有感情的行爲。
(圖源:海峽時報)
如果有任意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必須要分居滿4年,才能完成離婚手續。 真可謂“結婚容易,離婚難”。
在新加坡只有這5種離婚的理由被認可采納:
根據新加坡《婦女憲章》第95節條文,提出離婚的一方需要以下列五種情況的任何一種作爲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破裂,並到了無法挽回的地步”,這五種情況是:
辯方有通奸行爲,無法繼續生活的 (原告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的通奸行爲,原告可聘請私人調查員收集證據。)
辯方行爲不合理 (unreasonable behaviour)
訴方遭辯方遺棄不少于兩年 雙方分居至少三年,且辯方也同意離婚 雙方分居至少四年 本地律師也強調無論離婚的原因是什麽,都須屬于五種情況之一,才能有法律依據。
而且新加坡對于離婚後的贍養費用,也有相關規定,《婦女憲章》無條件庇佑女性~
憲章規定:“夫妻離婚後,不管妻子是否有職業和收入,前夫都必須支付贍養費,直至前妻再婚或去世爲止。而贍養費的支付標准,以保證前妻生活水平不會因離婚而降低來計算。”
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可以自由地就支付給妻子和子女的贍養費數額達成協議。若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法庭將會根據相關因素做出判決。
法官會把這些因素納入財産分割、女方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用的考慮因素:
雙方的經濟能力
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非常富有的前夫可能比非常貧窮的前妻支付更多的子女撫養費。
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擁有高薪職業的非常富有的前妻,其所分得的財産很可能低于沒有高等教育背景的家庭主婦。
雙方的共同生活水平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過著什麽樣的生活,離婚後前夫支付的贍養費,也要保證她的生活質量不會下降。
雙方的年齡
如果前妻年齡較大,法院更有可能要求更高的贍養費。
婚姻存續時間
婚姻時間越長,前妻獲得婚姻財産份額可能越大,因爲各種貢獻通常比較大(直接的或間接的,經濟的或非經濟的)。
同理,結婚時間短,又沒有孩子,女方不太可能獲得太多財産補償。
可見在新加坡離婚,那就是相當折騰,由于規定嚴格離婚申請被駁回的本地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些到最後……幹脆不離了。
可見,不管在哪裏,結婚都得謹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