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649年冬天,長安巡城禦史在處理一起盜竊案中,發現皇帝寵愛的17女兒高陽公主,與唐玄奘的徒弟辯機和尚通奸。禦史上報給了朝廷,一巴掌扇在了唐太宗臉上。唐太宗大怒如狂,下令將辯機和尚腰斬,並將公主的婢女全部處死。
通奸之事,古已有之,遠如金蓮出軌西門慶,近如馬蓉出軌經濟人。中國古代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爲規定爲犯罪,直到新中國建立。
最早關于通奸罪的說法見于《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直接閹了。 讓我們來看看,中國各個時期,是怎麽懲罰通奸行爲的。
秦朝:人人得而誅之
秦朝認爲,與女人通奸的男人,就像是跑到別人家豬圈裏的豬,直接殺掉就可以了。《史記·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爲寄之,殺之無罪……”。在這個刑法中,僅對“私通”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格殺勿論。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亦合法。
漢朝:從格殺勿論到閹割
到了漢朝,亦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而漢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殺頭,又添了較“和緩”的肉刑:宮刑。 唐朝:一般兩年以內徒刑。
由于唐朝統治者都有胡人血統,作風比較open,對通奸比較寬容。但像辯機和尚這樣,直接打皇帝和宰相的臉可不行。除非是唐玄奘那三個徒弟,要不你還是先咬老師兩口比較安全。按唐律:“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議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延續了唐朝的法律。一般杖刑或流放,罪不致死。
像金蓮私通西門慶,武二郎把她斬首挖心,明顯是屬于量刑過重了。 元朝:允許私刑。捉奸者殺死“奸夫淫婦”,無罪。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響。于是又重新允許私刑,丈夫不僅可以捉奸,且可當場殺死“奸夫淫婦”。除此之外,還規定,女人在挨打時,要剝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說,女人的懲罰,比男人更重。
明朝:杖刑,私刑。丈夫殺死“奸夫淫婦”無罪。僥幸逃過私刑的,官方用杖刑。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但在處罰“私通”上,沿襲了元朝的法律。在打擊犯罪方面,不求合理,唯求更狠。除允許丈夫捉奸外,還規定當場殺人無罪。而通奸的處罰:“無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還多加了三杖。不僅如此,還沿襲了對女人的“去衣受杖”。 清朝:杖刑,私刑。允許捉奸殺人,殺人者無罪。僥幸逃過私刑的,官方用杖刑。
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奸,並可當場殺死通奸男女。通奸也和明朝一樣,“杖九十”,一杖不少。
民國:從有期徒刑四年到兩年,最後到一年。因民國時期大師們渣男渣女太多,法律形同虛設。 1911年辛亥革命後,關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規定:“和奸有夫之姓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所謂“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婦。1928年又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奸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處罰又減了一半。1936年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國:通奸無罪
新中國成立,新的《刑法》頒布之後,廢除了“通奸罪”。而將“通奸”的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制約。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一問題認識的終結。至今也還有人大代表呼籲在《刑法》中應寫進處罰“通奸”的條款。 婚內出軌,既違反了法律上的契約精神;道德上違背夫妻忠實的原則;精神上是違背另一方意願的人格汙辱和精神折磨。 胡適說過,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爲一個僞君子遍布的肮髒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