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是否應在案件裁決前禁止公開被告身份,我國將維持現有的做法,讓被告接受公開審判,除非法庭因特定情況禁止,媒體可報道被告的身份。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在國會答複官委議員陳藝旋醫生有關政府如何監管媒體報道性罪案審訊,保護涉案的醫療工作者名譽時做出回應。
他指出,律政部早前已評估是否在案件下判前應禁止公開被告身份,爲此考慮各司法制度的做法,它們可歸納爲兩類。第一類做法傾向于在定罪前保護被告的身份。例如,在愛爾蘭,涉及強奸案的被告在定罪前,身份不被公開,除非法官允許。
在瑞士,如果法庭認爲被告的安危可能因此受到威脅,或被他人嚴重歧視,法庭可允許不公開被告的身份。在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由陪審團聽審的審訊,法庭若認爲公開被告身份會影響公平裁決,可禁止公開被告身份。
第二類做法主張“公開正義”的原則,不讓法庭有權力保護被告身份。例如,英國的立場是公開司法程序,但針對特定案件,限制媒體公開被告身份。目的是保護弱勢證人與受害者,避免影響司法程序。
尚穆根:仍會探討最合適模式
他解釋,這個做法的短處是被告的聲譽可能因媒體報道受嚴重影響,即便他們最終被裁定無罪。這不僅限于醫生,也不限于性罪案的審訊。
“兩類做法各有利弊,我們在評估後決定維持現狀,即讓被告接受公開審判,並公開裁決。屢次犯案的被告,公開他的身份也可鼓勵其他受害者上前求助。”
“不過,我們的立場不會一直維持不變,也意識到傾向第一類做法的一些好處。雖然現在維持現狀,我們仍會檢討,決定最適合新加坡的模式。”
尚穆根也指出,我國法律目前已能禁止媒體公開涉及法庭程序的兒童與未成年人身份,除非獲法庭批准。性罪名或兒童虐待案的受害者也可在清堂的情況下供證。法庭也能下庭令,禁止媒體公開證人的名字、照片等可暴露其身份的資料。
媒體在報道案件時也得遵守法律,避免藐視法庭和誹謗行爲。這些法律有助于維護司法程序和相關人士的聲譽,確保報道公平且准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