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夫婦結婚首三年內不能興起離婚訴訟,但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指條例讓一些受困于不愉快或具暴力婚姻中的人更痛苦,建議當局將三年期限縮短至一年,或長則兩年,與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加拿大的做法一致。
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AWARE)針對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一份與離婚相關的意見征詢書,在昨天提呈給當局的報告中,作出上述建議。
當局于本月初發布意見征詢書,就如何更好地支持孩童和離婚者,以及該如何減少離婚程序帶給男女方的怨憤,征求公衆的看法。
目前更多男女遲婚 意味著離婚會更遲
婦女行動及研究協會執行董事林淑美在文告中表示,明白政府要保護婚姻制度,不要讓人輕易離婚。但她促請政府重新考慮三年限制,因爲越來越多男女遲婚,意味著離婚會更遲。
“將期限縮短到一年,將讓個別男女方有機會趕快組成另一家庭,而不是拖得更久。”
不過,根據蕭錦耀律師,《婦女憲章》雖規定夫婦結婚三年內不能申請離婚,但如果有特殊原因,例如女方懷有別人的孩子,或一方感染性病,法庭是會受理的。
婦協的15頁報告集合了附屬機構的服務對象、義工和18名家事律師的反饋。
報告也建議嚴格規定生活費的申請須根據需求才能提出,而男性也應與女性一樣,享有同等的申請權。
它建議加強生活費的執行力度,認爲法庭應授權另外的機構執行生活費庭令,使執行庭令的措施更嚴格和有效。
該協會的調查顯示,每四名家事律師中,有近三個表示他們客戶的離異配偶拖欠生活費,這不僅影響男女方的關系,也對孩子不利。
該協會表示關注外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所面對的多重困難和壓力,包括不熟悉本地法律制度、無法得到負擔得起的法律援助,以及訴訟期間居留本地的問題,這些對爭取孩子撫養權也造成影響。
除了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法律服務、援助熱線、相關網絡資料等給外籍配偶,它建議當局自動延長這些人的長期訪問准則,並讓遭受家暴的配偶不必通過新加坡籍配偶,就能獨立更新居留准證。
針對當局建議讓達成離婚共識的夫妻選擇以更和睦的方式申辦離婚,取代現有“過錯式”(fault-based)離婚(即男女方證明對方有哪些過失,如通奸、不合理行爲等),協會也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