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郎遭SMRT巴士撞倒,肝髒以及腦部多處受傷,稱事後失憶,時隔3年多才向車長索賠。法官認爲對方車禍後無法在短期內確定車長身份,提出的索償有效,判車長賠償85%的損失。
這起車禍于2016年5月14日淩晨12時35分左右,發生在義順1道。涉事女郎江嘉典(音譯)在該處交通燈過馬路時被一輛SMRT巴士撞倒,隨後由救護車送院。
她的傷勢嚴重,包括頭部、腦部受傷,骨折、肝挫傷等等。
時隔三年一個月及四天後,她于2019年6月18日向法庭申請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要向涉事的巴士車長廖柄嚴(音譯)索賠。
車長並未否認疏忽,雙方在審訊前也同意,若傷者的索賠在訴訟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下有效,車長願意負上85%的車禍責任。
根據法令,涉及個人受傷的索賠,應在至傷後三年內,或者訴方具備提出索賠所需認知起的三年之內提出。
女郎表示,事發後八周內都不知道涉事車長的身份,而一名神經外科醫生供證時也說,女郎患有創傷後健忘症,頭部傷勢至少需要八周恢複。
法官認爲,雖然辯方稱傷者事發後不久就知道車禍時間、地點以及涉及SMRT巴士等資訊,但不代表她當時就有能力通過這些資料確定涉事車長的身份。
法官下達間中裁決(interlocutory judgment),判定車長得負85%責任,賠償金則有待評估。
女郎稱詢問車長名字被拒
女郎報案詢問車長名字,稱警員指身份保密。
女郎于2016年5月23日出院後,與父親一同到義順北鄰裏警局備案。她當時指不記得事發經過,但住院期間護士或交警交給她一張“綠卡”,上面注明了車禍時間和地點。
她在警局向警員詢問巴士車長的名字,但警員表示那是保密信息。
女郎也說,出院後的數周內身體疼痛、精神迷糊,也因焦慮、抑郁而時常哭泣,因此不可能多想索賠一事或找律師代爲處理。
雖處清醒狀態 事發後八周才有能力索賠
辯方表示,醫護人員來到車禍現場後,認定女郎處于清醒狀態,在醫院急診室檢查後,以及住院、出院時也是清醒的。
辯方質疑女郎爲何未及早索賠,並指SMRT曾派人探訪女郎,詢問了她希望得到多少賠償,也說女郎掌握了事發時間地點等其它信息。
但法官認爲,這些信息不足以證明女郎當時有能力獲取車長的身份,所以同意女郎的說法,即她最早也只能在事發的八周後才能向車長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