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擬擴大對逃避路障的定義,日後司機若沒有按照警員指示及時停車和留在車內,並把車子停住直至獲准開動,可構成違法行爲。
過去三年,八名駕駛人士因沖過警方路障被定罪或接獲嚴厲警告。內政部擬修法讓逃避路障者面對更嚴重刑罰,有議員也關注是否能通過施加最低懲罰等方式,加強阻嚇這類不負責任的行爲。
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昨天爲警察部隊(修正)法案提出二讀。六名議員已針對法案發言,辯論今天繼續。
內政部受詢時指出,上述在2018年至2020年間硬闖路障的八名駕駛人士中,無人因爲傷害警員和其他公路使用者的罪行而面對額外控狀。
不過,陳國明在發言中強調,逃避路障的行爲危及警員和其他公路使用者的性命,例如在追逐戰中,肇事司機常會有超速和闖紅燈等危險舉動。
2017年,一名司機沒按照指示在設路障處停下,而是直接沖過路障引發追逐戰,但他事後僅在躲避路障的罪名下被判坐牢三周。陳國明以此爲例說,所幸這名司機當時沒有造成人員傷害,但躲避路障確實曾造成更嚴重的財物損害,甚至有人受傷。
目前,逃避路障也僅涵蓋直接沖過路障的行爲,但有一些駕駛人士是在路障前倒車、U轉,或棄車逃竄。
2016年一起案件中,一名電單車騎士便是在路障前停下後棄車逃跑,一名警員在追捕騎士的過程中受傷。騎士之後因蓄意傷害公務員和非法擁有武器等被治罪,但他因爲沒有直接沖過路障,無須爲逃避路障的行爲接受法律制裁。
法案擬擴大對逃避路障的定義,日後司機若沒有按照警員指示及時停車和留在車內,並把車子停住直至獲准開動,可構成違法行爲。
議員朱倍慶(淡濱尼集選區)提出,躲避路障不僅反映出隱藏罪行的意圖,也可造成一定的危險和不便,他因此籲請內政部考慮施加包括強制監禁在內的最低懲罰。“相信這會起到有力的阻嚇作用,以示當局對這類行爲采取零容忍的立場。”
顔添寶(宏茂橋集選區)也對于在路障執勤警員的安危表示關切。針對有許多居民反映車輛超速或發出噪音等問題的路段,他詢問當局會否考慮授權給輔助警隊,讓他們支援在這些路段展開更多設置路障的行動。
法案也擬規定往路障方向行走的路人,須按照警員指示在路障處停下或留在原地。林瑞蓮(阿裕尼集選區)促請當局說明在制定這項條例時,除了是要對付企圖棄車並徒步逃跑的司機,是否也考慮到其他類型的行人。
此外,法案擬爲特定警務人員提供所需權限,例如允許警員在緊急醫療情況下破門而入,以免當事人受傷或死亡。
數名議員都對此表示認同,但也建議當局制定明確的指導原則,界定何謂“緊急醫療情況”,並確保警員在行使這項權力前受過合理的培訓。官委議員莎希拉醫生就指出,明確設限對于家暴案件尤其重要,因爲要判斷單位裏是否發生罪案並非易事。
若秉持誠信態度合理謹慎 執法員可獲免責保護
另一方面,警員、特別警員和情報人員等在執法過程中,若行爲秉持誠信並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reasonable care),將可在法案下獲得免責保護。
警察目前已可依據普通法作出必要辯護,但法案旨在給予他們更大的信心執行公務,而行爲不當者仍須面對紀律行動或被控刑事罪名。
曾在警隊服務10多年的朱倍慶說,警察經常得根據訓練經驗,行使判斷並承擔一定風險,尤其是身處重要、複雜而爭分奪秒的情境之時。
他敦促當局在評估警員是否“秉持誠信並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時,能夠納入種種考量,但也提醒相關條例不應過于僵化,以至于在執行上造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