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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婦女憲章 允許夫妻以“雙方同意”爲由結束婚姻

2021 年 11 月 2 日 从头到脚谈养生

政府擬議修訂婦女憲章,允許已對離婚達成共識的夫妻,以“雙方同意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爲理由,用較和睦方式結束婚姻,把焦點放在照顧孩子利益等事項。

這意味著夫妻將共同承擔婚姻失敗的責任。他們無須以起訴人和答辯人的對立身份辦理離婚手續,避免可能陷入互揭瘡疤的局面。

他們須提呈文件說明婚姻無可挽回的理由、爲挽救婚姻所做的努力,以及雙方對撫養子女和婚姻資産等附屬事項的安排。法官若認爲離婚理由不夠充分,有權駁回離婚協議,要求雙方接受輔導或調解。

婦女憲章(修正)法案昨天由教育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在國會提出一讀。

法案擬調整離婚程序,在現有五項離婚原因之外,加設第六項原因,即“雙方同意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簡稱雙方同意離婚)。

目前,在本地申請離婚的夫妻須在五項離婚原因中提出至少一項,證明婚姻無可挽回,申請才可獲批准。五項離婚原因是“通奸”“行爲不合理”“抛棄”“雙方達成協議下分居已三年”和“雙方未達成共識,但已分居四年”。

家事司法法院自2015年起已簡化離婚程序,允許已就離婚和所有附屬事項達成協議的夫妻,以更直接的程序申請離婚。

對于既然已有簡化離婚程序,爲何還擬議增設第六項離婚原因,孫雪玲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即便是選擇無爭議離婚的簡化渠道,夫妻目前仍須從現有五項原因中列出離婚證明,而當中三項是以其中一方有過失爲依據。這可能導致離婚夫妻陷入相互指責。

減少離婚過程中所可能産生矛盾

至于修正法案一旦通過,會否讓人以爲離婚將變得更“容易”,導致更多夫妻離婚,孫雪玲強調,修訂內容的主旨是要減少離婚過程所可能産生的矛盾。“我們提議在離婚程序中另加一項離婚證明,是要讓離婚人士共同承擔責任,而不是一味把離婚責任歸咎于另一方。希望這樣能盡可能保護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把孩子利益放在第一位。”

她指出,目前約六成離婚案是透過簡化程序申辦,法案一旦通過,會考慮以“雙方同意離婚”作爲離婚證明的離婚夫妻,估計會來自這個群體。

孫雪玲強調,確保夫妻有足夠時間挽回婚姻,並以謹慎態度對待離婚的保障機制仍然存在,這包括結婚至少三年才能申請離婚、離婚申請須三個月才能敲定。另一方面,法案通過後,現有五項離婚原因仍會保留。

目前離婚程序中,雙方以帶有訴訟意味的“起訴人”(plaintiff)和“答辯人”(defendant)相稱。修正法案一旦生效,以“雙方同意離婚”申請離婚的夫妻,一方會是“申請人”(applicant),另一方是“應答人”(respondent)。

關懷機構首席服務總監謝小麗說,夫妻其中一方以起訴人身份,用通奸、行爲不合理或抛棄爲由申請離婚,即使本來對離婚無爭議,但爲證明離婚理由,最終還是可能陷入對立。

至于另兩項離婚原因,則須證明雙方已分居。但這意味夫妻申請離婚前得忍受關系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好幾年。

謝小麗指出,有些人認爲選擇分居會增加雙方的痛苦,導致生活停滯不前,對孩子也會有負面影響。“因此,有些夫婦甯願讓其中一方以配偶行爲不合理爲由,申請離婚。”

律師事務所Integro Law Chambers LLC執行董事邢慧容律師指出,修正法案通過後,夫妻若以雙方同意離婚作爲離婚證明,須按照明文規定的要求,全面考慮離婚的所有事項,包括孩子和財務方面的安排,而律師也須爲他們提供相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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