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律政部擬議爲特定訴訟程序推出“按條件收費協議”框架,修正法案一旦通過,將打破過去新加坡嚴禁的“沒贏,免付費”的“勝訴酬金制”。
制訂“按條件收費協議”(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簡稱CFA)框架的法律專業(修正)法案,今天在國會由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提出一讀。
CFA是指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協議。在特定情況下,比如代表客戶索償成功時,律師才能得到部分或全額收費,而該收費可以是在標准律師費之外的額外收費(uplift)。
獲考慮的特定訴訟程序包括國際和國內仲裁程序,以及仲裁案延伸的調解案,另加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簡稱SICC)的一些特定訴訟,其中也包括從SICC訴訟中延伸的調解案件。
律政部文告說,爲了滿足和支持企業和律師的需求,律政部在參考其他國家司法發展時,也不斷檢討資助訟費資金事宜,而CFA是其中項目。
它說,CFA最終將強化新加坡國際法律和糾紛解決樞紐的地位。
律政部是于2019年就CFA展開公衆咨詢,結果收到法律界和公衆的良好反應。
新加坡法律目前都不允許CFA與勝訴酬金制(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根據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普通法,這主要是保護弱勢訴訟人,並確保律師爲客戶和法庭服務時,不會有利益沖突。
英格蘭和威爾士從1990年起已解除上述禁令,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美國和中國,也允許類似CFA的形式。
律政部說,CFA協助促進訴諸司法的途徑。它提供另一資助訴訟資金的選項,好讓企業和個人能繼續展開勝算機會高的索償案,尤其是在造成許多幹擾的冠病疫情期間。
新框架也爲處理國際仲裁案件或SICC案件的新加坡律師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因爲跟他們打同個案件的外國律師已獲這類收費協議。
CFA的另一好處是,因爲收費取決于案件結果,所以也會阻止律師承接勝算機會不高或瑣碎的案件。
修正法案也涵蓋豁免條文,允許律師與客戶簽訂CFA,但是根據客戶從官司所得賠償的百分比來計算酬勞的協議,還是不被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