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政府擬議修訂婦女憲章,允許已就離婚達成共識的夫妻,選擇以“雙方同意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爲理由,以更和睦方式結束婚姻,以便把焦點放在保護孩子利益等事項。
這意味著,聯合申請離婚的雙方共同承擔婚姻失敗的責任。他們無須以起訴人和答辯人的對立身份辦理手續,盡可能減少離婚過程中所可能産生的矛盾,避免互揭瘡疤的局面。
離婚夫妻仍須提呈文件說明婚姻無可挽回的理由,之前嘗試挽救婚姻所做的努力,以及雙方對撫養子女及分配婚姻資産等附屬事項的安排。法官若認爲離婚理由不夠充分,有權駁回離婚協議,要求雙方接受輔導或調解。
婦女憲章(修正)法案今天(11月1日)由教育部兼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提出一讀。
修正法案擬調整離婚程序,在現有五項離婚原因之外,另加第六項離婚證明,即“雙方同意以婚姻破裂至無法挽回爲離婚理由”(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 of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marriage),簡稱“雙方同意離婚”(DMA)。
目前,在本地申請離婚的夫妻須證明婚姻無法挽回。他們在五項離婚原因,即“通奸”、“行爲不合理”、“抛棄”、“雙方達成協議下分居已三年”,或“雙方未達成共識,但已分居四年”當中,須證明至少一項,申請才可獲批准。
過去一年,當局就離婚相關課題,征詢離婚者及協助他們的社會服務工作者的意見。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就婦女憲章(修正)法案發布文文告說,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其中三項離婚原因,即通奸、行爲不合理及抛棄,必須證明其中一方有過失,這可能會導致離婚夫妻相互指責、互揭其短。另兩項原因則須證明離婚雙方已分居。然而,這意味,夫妻申請離婚前有長達三至四年時間,必須忍受彼此關系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這對兩方及孩子的心理可能帶來負面影響。
家事司法法院已于2015年提出簡化離婚程序,允許已就離婚和所有附屬事項達成協議的夫妻,以更直接的程序申請離婚,去年有六成離婚案是透過這類程序申辦。
但即使這類無爭議的離婚程序,雙方還是以帶有訴訟意味的“起訴人(plaintiff)和“答辯人”(defendant)相稱。修正法案一旦生效,以“雙方同意離婚”爲由申請離婚的夫妻,能以“申請人”(applicant)和“應答人”(respondent)相稱。
孫雪玲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家庭是社會重要基石,婦女憲章一直保護著婦女的權益,但也涉及夫妻之間的責任,以及面對離婚時所需考慮的法律因素。
她指出,隨著社會發展,家庭也面對新的挑戰,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征詢公衆反饋後對婦女憲章提出修訂,是要讓它更能適應現代生活的需求。
“當我們和離婚人士交流時,他們回顧自己的離婚過程,透露他們希望離婚程序能有所調整,盡量減少過程中所可能産生的矛盾。因此,我們此次提議在離婚程序中,另加一項離婚證明,讓離婚人士共同承擔責任,而不是一味把離婚責任歸咎于另一方。希望這樣能盡可能保護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把孩子利益放在第一位。”
孫雪玲強調,確保夫妻有足夠時間挽回婚姻,並以謹慎態度對待離婚的保障機制仍存在,這包括結婚至少三年才能申請離婚、離婚申請須三個月才能敲定。
修正法案生效後,現有五項離婚理由會繼續保留。
另一方面,修正法案擬規定凡是育有未成年孩子的離婚夫妻接受強制育兒輔導計劃,目前只有對離婚有爭議的父母須參與計劃。此外,在必要情況下,法庭可要求祖父母等有關人士,或未成年孩子接受相關輔導計劃。法案也擬通過增添一系列措施,確保有關離婚人士遵守孩子探視權的安排。
此外,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將與律政部和家事司法法院合作,擬明年對家事司法法令提出修訂,允許法院在審理執行贍養令案件時,采取更“提問式”審理方針,協助離婚雙方就支付贍養費安排找出更可行有效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