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要求回歸住房居住屬性。黨的十九大報告再次強調了“房住不炒”的定位,提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今年,“房住不炒”又一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了穩地價、穩房價和穩預期的“三穩”目標。當前,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已達到63.89%,城市數量達687個。隨著城鎮化的高速發展,城市發展的重點已由“增量擴張”轉向“存量優化”,如何有效盤活存量住房資源、規範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十四五”時期的重要議題。
新加坡自1965年8月正式宣告獨立以來,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不僅成爲“亞洲四小龍”之一,同時在城市保潔方面有著“花園城市”的美譽。作爲一個人口密度較高的島國,新加坡從20世紀60年代髒、亂、差的“貧民窟”形象提升成爲“宜居”的國際化都市,其城市建設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本文著眼于新加坡住房體系的更新實踐,分析其“居者有其屋”的成功經驗,以期爲我國城市更新提供啓示意義。
作者:李婧,華南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師。
政府強力推動,法律體系完善
新加坡的住房體系中,政府一直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方面,新加坡政府通過設立專門的機構,統籌保障住房的供給。20世紀60年代初期,與東南亞很多城市一樣,新加坡面臨著住房短缺、失業率高、貧窮肮髒、傳染病高發等城市問題。
1961年,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成立,標志著新加坡大規模工業化運動的展開。此時,大量勞動密集型産業的形成進一步加重了城市中心區的嚴重擁擠。[1]據相關調查資料顯示,這一時期有超過80%的家庭與他人共用住房,50%的住戶處于極端擁擠,22%擁擠但不嚴重,28%不擁擠。[2]
在這一背景下, 1960年,新加坡成立了建屋發展局(Singapore 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 HDB),取代了原先由殖民地政府組建的新加坡改良信托局(Singapore Improvement Trust, SIT),並開始建設公共住房(組屋),以安置和疏散人口。
1964年,新加坡提出“居者有其屋”計劃,由政府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公共住房。同年爲提升拆遷安置工作的效率,新加坡市區重建局(Singapore Urban Redevelopment Authority,URA)成立,其職責包括發展規劃、開發控制、曆史保護等,同時負責編制概念規劃和總體規劃。[3]
另一方面,新加坡通過概念規劃(Concept Plan)、總體規劃(Master Plan)以及開發指導規劃(Development Guideline Plan)三級規劃體系,提供全面融合的規劃制度。[4]
新加坡概念規劃是綜合性的長期規劃體系(40-50年的發展),確定長期土地使用政策,與我國的國土空間規劃相似。
新加坡總體規劃主要側重于實施層面的發展控制,是中期性的規劃體系(10-15年的發展),依據概念規劃中的宏觀政策,爲地區提供實施性規劃,與我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似。
開發指導規劃則是在總體規劃的框架下,將新加坡劃分爲5個規劃區域(DGP regions),再細分55個規劃分區(planning areas),制定編制分區域的指導規劃,具有很強的實施性。組屋的選址和規劃就是依照新加坡的規劃體系,由總體規劃確定土地開發強度分區,概念規劃確定土地利用及新鎮體系布局,在控制和引導層面對住房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在政府的強力推動模式下,新加坡形成了以公共住房爲主、私人住宅爲輔的住房體系。新加坡的公共住宅不僅滿足了居民的住房需求,同時以可持續性爲目標實現社會融合。1989年頒布的《民族融合政策》中規定,組屋必須按照各種族人口比例設定,形成種族混居。
2012年推出的“多代同購優先計劃”,爲父母與已婚子女聯合申請的家庭提供優先權,鼓勵跨代際混合居住。[5]此外,隨著“主要翻新計劃”“家居改進計劃” “再創我們的家園計劃”等住房更新政策的推進,組屋的社區服務功能日益完善,逐步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品質需求,實現“居者有其屋”的核心目標。
政府主導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體系實行以政府爲主導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首先,土地以國有爲主,政府不依賴土地財政。對于作爲“城市國家”的新加坡來說,面對稀缺的土地資源,如何最大化且高效的配置土地是十分重要的。
爲解決住房問題,1966年新加坡頒布的《土地征收法》中就已規定,在滿足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賦予政府可低價征用土地的權力,爲新加坡大規模低成本組建組屋提供了土地保障。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新加坡國有土地面積占比由建國初期的44%增長至2006年的87%。[6]
新加坡以國有土地爲主的模式使政府在土地的規劃、出讓、管理等層面擁有主導權,爲建屋發展局提供廉價土地以用于開發建設組屋,有效促進稀缺土地資源的集約化運作。
其次,組屋的價格由政府統一定制,遵循居民可負擔原則。組屋的價格定制以居民收入水平作爲參照,房價收入比控制在3-4倍,相當于普通居民年薪中位數的3-4倍。此價保證了90%的家庭可承擔三房式組屋的價格,70%的家庭可承擔四房式組屋的價格。[7]
對于組屋的申請人,建屋發展局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申請新組屋的家庭必須至少2名新加坡公民或1名新加坡公民和一名永久居民組成的家庭,且家庭月收入不得超過12000新幣。申請二手組屋則沒有月薪限制,且兩名永久居民組成的家庭也可以申請二手組屋。
另外,政府也爲購房者提供了額外安居津貼、家庭津貼和近居購屋津貼三項補助金方案,爲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幫助。
再次,中央公積金制度爲組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同時支持居民購房。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是在立法規定下的強制性個人長期儲蓄,不屬于政府預算。
從個人的角度看,該制度規定雇員和雇主依照雇員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繳納存入中央公積金,用于養老、醫療、購房等。據相關數據顯示,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占比最重,約爲47.1%,其次是養老占比24.4%,用于醫療9.2%。[8]雇員可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的儲蓄金購買組屋、償還房貸,或支付印花稅等其他相關費用。
從運營層面來看,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運營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除了雇員個人提取外,其余約80%的公積金主要用在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投資,保障了公積金用于住房補貼的可持續性。
與經濟發展和産業結構相匹配
新加坡的住房建設階段與其經濟發展和産業結構密不可分。20世紀60年代工業化初期,新加坡面臨著城市環境惡劣、人口嚴重擁擠、住房嚴重短缺等問題。這一階段新加坡的城市更新是以清除貧民窟、改善物質環境爲目標,開始大規劃建設組屋。
20世紀70年代步入工業化後期,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與工業化的發展,新加坡的産業結構由勞動密集型轉變爲技術密集型,城市更新以商業區的更新和現代化建設爲重點,引入概念規劃,形成了兩級規劃體系。
1970年,建屋發展局實施“職業與居住接近”政策,規定社區20%的用地爲工廠用地,鼓勵新建跨國公司及工廠,提倡發揮“個人生産力”,爲組屋居民提供就業機會。1979年,建屋發展局對“核心家庭”和“擴大家庭”進行了劃分,明確了申請組屋的資質要求。[9]
20世紀80年代以來,新加坡邁入高收入國家行列,産業升級轉型帶來了社會經濟矛盾,城市更新重點關注轉向提升城市質量兼顧曆史遺産的保護。
1982年,建屋發展局提出三代家庭申請組屋具有優先權,鼓勵代際共同居住。1987年“新人口政策”的實施,爲三孩家庭提供了優先權。[10]隨著組屋市場化進程的加快,1989年,新加坡頒布了《民族融合政策》,提出了種族設限居住政策,推動多元種族移民的社會認同感。
21世紀以來,新加坡城市更新以提高生活質量、提升經濟競爭力以及維持環境的可持續性爲目標,進一步實現包容性發展。[11]2001年啓動的“電梯翻新計劃”、2007年啓動的“鄰裏更新計劃”“家具改善計劃”“再創我們的家園計劃”等都以優化組屋的質量和設計作爲目標,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品質需求。
據相關數據統計,2018年新加坡已有83%的人口居住在組屋中,住房擁有率更是高達91%。2019年,爲了使更多家庭擁有住房,新加坡又一次將申請家庭月收入調整至不高于9000新元。[12]
在“居者有其屋”的理念下,新加坡實現了公共住房的可持續性,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通過不斷完善居民居住環境、促進文化融合、保持社區活力、提升城市風貌,滿足了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需求。
結語
自建國以來,新加坡以“居者有其屋”爲核心理念,大力發展公共住房建設,覆蓋了超過80%的居民,形成了以公共住房爲主,私人住宅爲輔的住房體系。
政府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體系、清晰的土地産權劃分,主導並保障了公共住房供給。另外,新加坡住房建設從政府主導的大規模的拆除重建,再到小規模的社區更新,與其經濟發展和産業結構密不可分。
回溯新加坡“居者有其屋”的制度理念,其公共住房體系具有普惠性、可支付性特點,同時保障了公共服務及配套設施的均等化。
與新加坡相比,我國幅員遼闊,住房市場在各省、市之間發展差異較大,民衆的剛性需求十分重要。可借鑒新加坡“居者有其屋”的理念,在提倡“共同富裕”的目標下,完善頂層設計、保證政策法律的融會貫通、建立多層次的住房體系,堅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回歸住房的“居住”屬性。
參考文獻:
[1]王才強,沙永傑,魏娟娟.新加坡的城市規劃與發展[J].上海城市規劃,2012(03):136-143.
[2]戴志玲:《住房政策與生活改善:新加坡公共住房研究》,第44-45頁。
[3]貝貝,李剛.新加坡舊城改造經驗及啓示[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09):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