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阿公”,罪加一等?這得看是騙了哪個“阿公”,以及犯案時是什麽情況,有沒有好的求情理由。
另外,也要看騙了什麽?是祖輩的棺材本,還是政府的千萬元補貼,或如口罩等疫情期間的重要物資。
欺騙的方式千百種,但萬變不離一個“假”字。本期“說法識法”,邀請Dentons瑞德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助理律師
蔡旸和德尊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律師歐瑪爾,探討法官在決定判刑時,是否會把詐騙的手法、對象,以及罪犯個人等因素納入考量。
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詐騙犯將按照不同詐騙類型,而非欺詐對象,面對不同的刑罰,但法官在判罰欺詐案件時,也會考慮案件的社會影響,適當地加重判罰,以儆效尤。
德尊律師事務所(Drew & Napier)高級律師歐瑪爾(Siraj Omar)受訪時說,我國的不同法典對不同的欺詐類型和相應的刑罰都作出了具體的闡釋。
例如,根據刑事法典,冒充他人身份行騙可被判罰款,或最長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欺詐罪則會被判罰款,或最長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無論受害對象是誰,所有罪犯將根據所犯罪行,面對相應的懲罰。
然而,我國對一些特定的欺詐罪行持有格外嚴厲的立場,例如涉及侵吞公款和鑽政策漏洞圖利等,會損害公衆利益的行爲。
歐瑪爾指出,一直以來各級司法系統都秉持這個嚴格立場,即應嚴懲任何利用幫扶弱勢群體的政策爲己謀利,損人利己的罪行。
他說:“在疫情期間趁火打劫騙取援助金的案例,就是非常直觀的案例。”
Dentons瑞德律師事務所(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管理助理律師蔡旸也解釋說,法官判刑時會考慮罪犯的行爲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整體損害,以及罪犯在這些行爲中的參與程度。
換言之,如果有人在疫情中通過呈報虛假信息,濫用政府爲幫助公衆抗疫而推出的各項援助和計劃,雖然罪犯面對的控狀可能只會標注欺騙了政府,但這種濫用政策的行爲必定會影響其他真正的受益人,因此罪犯很有可能會面對更嚴重的刑罰。
判決前會綜合考慮罪犯背景
除了考慮罪犯的所作所爲,法官作出判決前也會綜合考慮罪犯的個人背景。
一些會導致重判的常見情節包括罪犯是否有類似前科(初犯或慣犯)、在整個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主謀或共犯),以及整個犯案時長。
雖然許多罪犯經常會在庭上聲淚俱下地向法官訴說自己的“苦衷”,但蔡旸表示,一般只有兩類求情原因會被法庭接受。
首先是罪犯是否願意以行動補償,例如自願賠償受害者和選擇盡早認罪。其次則是包括重病纏身等和罪犯有關的特殊因素,法官也會考慮從輕發落。
歐瑪爾說:“實際操作上每宗案情都各不相同,法官將根據具體事實酌情決定每宗案件的刑罰。”
被騙了別沉默 應第一時間報警
詐騙犯的手法也與時並進,讓公衆防不勝防,因此即便無法確定自己是否真的被騙,一旦有懷疑,哪怕事後可能很難追回損失,也應當在第一時間尋求法律的幫助。
歐瑪爾說,詐騙犯在得手之後,經常會立即卷款消失,因此受害者必須馬上尋求幫助,才會有一絲機會,及時追回部分損失。
“每個案件都不一樣,律師作爲有知識和經驗的專業人士,能夠從更好的角度爲受害者出謀獻策。”
蔡旸也認爲,受害者的反應速度,以及是否聘請有經驗的律師,是能否破案和追討損失的關鍵因素。
“受害者必須報警,讓警方介入調查。若不止一人遭殃,提供線索的受害者越多,就越能幫助警方更快地查案。”
他指出,多數詐騙犯身處千裏之外,因此本地警察難以逮捕,但警方可追查資金的走向,並在錢被轉出國前及時凍結,減少受害者的損失。
“雖然受害者也可以嘗試通過民事訴訟索賠,不過大多數情況下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得不償失。”
歐瑪爾也強調:“果斷報案也能爲當局提供更多此類案件的信息,進而制定更多對策,避免其他人無辜上當。”
疫情期間騙取援助金等 至今42人被捕
從騙取援助金到盜用他人身份證冒領免費口罩,疫情期間的詐騙案件可說層出不窮。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上月在國會書面答複議員詢問時透露,警方在2020年3月至去年底期間,共收到57起有關濫用或企圖騙取政府提供的冠病援助金的報案。42人因涉嫌參與被逮捕,其中八人已被判詐騙或僞造罪。
這些案件涉及的款項約170萬元,由于政府機構及時發現了一些企圖騙取款項的行爲,因此實際已經發放出去的款項低于上述170萬元。
目前有17起案件已完成調查,涉及的約6萬8000元款項中有3萬1000元已發放出去,追回的款項則約7000元。
至于冒領政府和淡馬錫基金會所發放免費口罩案件,截至本月,至少有四女七男已在這項罪名下認罪或面控,已接受或等待法律制裁。
其中一名34歲男被告在四天前承認,曾于去年14次利用他人的身份證號碼冒領口罩,這一時的貪念最終換來八周的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