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Jeremy Long
兩名男子因涉嫌協助海外投資詐騙集團保留犯罪行爲所得利益,以及處理犯罪行爲的利益,將在昨天(13日)被控上法庭。
根據警方文告,警方于2018年11月接獲消息,指有海外投資詐騙所得的犯罪收益被存入我國的企業和個人銀行賬戶,其中的個人銀行賬戶收到多達30萬元犯罪所得。
初步調查顯示,一名24歲的男子在有理由相信銀行賬戶將被用于保留他人的犯罪收益的情況下,開設個人銀行賬戶,並放棄對賬戶的控制權,以換取傭金。
男子因此觸犯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下第65A章第44條文。
警方進一步調查披露,個人賬戶中有些犯罪所得據稱由另一名34歲的男子提取。這名男子不認識24歲男子,卻持有其銀行卡。
34歲的男子被指從這個銀行賬戶中提出2萬2000元,轉交給身份不明的人士。他也涉嫌提取了5675元來購買奢侈品。警方懷疑,男子所提取的錢財是犯罪行爲收益。
他因此觸犯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下第65A章第47條文。
警方表示,嚴正看待任何參與洗錢的人士,違法者將依法處置。
警方也提醒,爲避免成爲犯罪的幫凶,公衆應拒絕他人提出的注冊公司或開設銀行賬戶的要求,或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接收資金,因爲如果這些錢和犯罪活動有關,公衆將被追究責任。
根據法令,觸犯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下第65A章第44和47條文者一旦罪成,皆可被判處罰款最多50萬元,或坐牢不超過十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