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院在去年4月裁定江佳恬的索償成立,廖炳彥不服所判,接連上訴至高庭和高庭上訴審判庭,但都被駁回。上訴審判庭認爲,法庭應考慮起訴人的具體實際情況,例如她的傷勢對于索償期限有何影響。上訴審判庭也谕令辯方支付江佳恬3萬元的訟費。(人名譯音)
江佳恬被送往醫院治療,約10天後出院。根據醫藥報告,江佳恬的頭部與大腦嚴重受傷,影響了她的記憶力包括對意外發生的回憶,她也無法集中精神和容易感到焦慮。
同年5月23日,也就是江佳恬出院當天,她在父親的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由于她不記得發生過意外,父親于是幫忙提供了與意外相關的信息。江佳恬也在警局詢問有關肇禍司機的名字,但警方表示不方便透露。
但江佳恬駁斥,三年的期限應從她記起和掌握與意外有關的信息時算起,她在意外發生約八周後才漸漸恢複記憶力。因此,她的索償並沒有“逾期”。
上訴審判庭同意高庭的立場,即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准起訴人“逾期”索償時,應把起訴人面對的實際處境考慮在內;而本案中的女子因受傷而無法及時掌握與意外有關的信息,如巴士司機的身份,這樣的情況合理。
初期不記得發生過意外
女子過馬路被巴士撞倒,頭部嚴重受傷的她短暫失去記憶,甚至記不起意外發生經過,以致最終入禀法院起訴巴士司機時,比索償期限遲了一個多月。辯方抗議稱“過期”的索償無效,但被高庭和上訴審判庭相繼駁回。
根據日前所發出的判詞,這起車禍發生于2016年5月14日,起訴人江佳恬在有交通燈的十字路口過馬路時,被答辯人廖炳彥駕駛的巴士撞倒。
辯方不否認廖炳彥駕駛疏忽,也同意應由辯方承擔85%的賠償責任。不過,辯方指出,根據訴訟時效法令,起訴人必須在受傷事件發生後的三年內發起索償官司,江佳恬比期限遲了一個多月才入禀法院,因此她的索償訴求無效。
幾個月後,江佳恬終于得知肇禍司機就是廖炳彥;她最終在2019年6月18日,即意外發生的三年又一個多月後入禀國家法院起訴廖炳彥疏忽,要求他做出賠償,判詞沒有揭露具體索賠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