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也說,假設被告無罪一直是我國司法體系的一個指導性原則,憲法也要求被告必須在接受一個公平且獨立的審判後才能被定罪,因此沒有充分的理由指向申請人所提出的法律條文,會對受審者造成不公或違反憲法。判詞沒有揭露四名死囚須接受正法的日期。
不過,法官指出,法庭程序條例規定,若有被告想提出任何申請,他們必須在案件獲得終審的三個月內這麽做,然而四名申請人這次是逾期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的四人是朱瑪特(Jumaat Mohamed Sayed)、林克薩維南(Lingkesvaran Rajendaren)、達奇那穆迪(Datchinamurthy Kataiah),以及薩米那丹(Saminathan Selvaraju)。
他們今年聯合入禀高庭提出申請,要求法院裁定濫用毒品法令中的第18(1)與第18(2)條文違反憲法,以及暫緩執行四人所面對的死刑。
他們認爲,這兩項法律條文指向任何被證明持有毒品的人,會被假定毒品就是屬于他的,而這違反了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因爲任何人都不應被預先推定是有罪的。
他們都是因爲販運毒品而被判死罪的囚犯,在2016年至2020年之間針對罪成與刑罰上訴至最高法院,但都被駁回。
高庭法官鄧碧雲在星期五(11月25日)所發出的書面裁決中指出,死囚們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而且,盡管他們堅稱只是要檢討法律,實際上是想推翻現有的運毒罪名。法官認爲沒有充分的理由指向死囚們所針對的法律條文違反了憲法。
四名已被駁回上訴的運毒死囚稱,濫用毒品法令中的部分法律條文違反“無罪假定”的原則,爲此向高庭申請進行司法檢討和暫緩執行他們的死刑,但被法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