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嚴軍被指去年11月23日中午12時,在萊佛士坊地鐵站外無准證示威,反對李顯龍總理、新加坡和香港政府。法官下令被告若無法支付5000元罰款,就須以坐牢37天代替,但被告不服裁決,已提出上訴。
國家法院法官勸請看不到自身問題,屢次公開滋事的男子,就其行爲問題尋求診治,以免再度犯法,好讓生活恢複“一些正常”。
被告嚴軍(41歲,譯音)面對一項觸犯公共秩序法令的控狀,指他于去年11月23日中午12時,在萊佛士坊地鐵站外無准證示威,反對李顯龍總理、新加坡和香港政府。
他高舉標語牌“李總理:爲泰萊斯裝甲運兵車(Terrex)陰謀辭職,或告我誹謗”,還高喊“抗議李總理,辭職!”和“反對人民行動黨政府”。
被告也展示中文標語牌“抗議香港政府在裝甲車陰謀中出賣中國主權”。
林書浩法官說,被告明知示威須有准證,卻稱警方不會發給他,結果不申請就去示威,這已抵觸公共秩序法令。
法官同意控方說法,認爲被告有案底,加上有重犯的傾向,理當嚴懲。
法官判被告法令下的最高罰款額5000元,如無力支付,就以坐牢50天代替,但考慮到被告已被扣押13天,決定加以扣除,下令被告如果不還罰款,就以坐牢37天代替。
可是,被告不服所判,決定就罪成和刑罰向高庭上訴,高庭將于本星期四審理這起上訴。這也是他第三次就類似罪成和刑罰上訴,他前兩次的上訴都遭駁回。
根據判詞,去年11月7日,被告電郵李顯龍總理,還抄送一些人,說他同月23日准備在萊佛士坊地鐵站外,就裝甲車事件示威。他表明不會申請准證,稱發准證的官員都貪汙,還把電郵放上博客。
前年11月21日,我國九部泰萊斯裝甲運兵車及其裝備在台灣進行例常海外軍訓後運回國,停靠香港葵湧貨櫃碼頭時,被當地海關人員以懷疑出現違反香港法律的情況爲由扣查。這些裝甲車去年1月已全運回新加坡。
警察部隊後來回應被告,提醒他無准證示威是違法的,但被告回說,他會按計劃示威。
事發日,警方逮捕被告,帶走兩個標語牌和一個擴音器,隨後提控他。
被告不認罪,辯稱已被警方禁止示威,不會得到准證,他認爲沒必要去申請,就決定無准證去抗議。
經兩天審訊,法官裁定他罪成。被告拒絕求情,只要求法官判刑時,考慮他關押的時期。
被告是在剛完成上一個替代刑期不到兩個月,再度犯法。控方形容他是無法無天的慣犯,即使判予最高5000元罰款額,也無法起阻嚇作用。
控方:被告利用審訊中傷 刑事司法制利益攸關者
控方指被告只想利用審訊這樣的平台,達到中傷刑事司法制利益攸關者的個人目的。
法官說,被告在審訊期間的表現應受譴責,他目無法紀,不理會司法程序,對刑事司法制度無禮。
從警方到總檢察署,甚至是法庭,被告誣告所有人貪汙。當法官當庭點出他可能誤解新加坡憲法,以爲憲法授予他示威的自由時,他也不予理睬。
精神醫生報告指被告沒有導致他犯法的精神病,但診斷他患有“自戀型人格障礙”。
法官同意控方說法,認爲替代刑期應比上回的三周長,否則被告會以爲他再犯法,不付罰款的話,最多是以坐牢三周代替。
曾向政府索賠逾122萬不成
被告有兩個無准證示威、觸犯公共秩序法令的案底,也曾向政府索賠122萬余元不成。
根據資料,被告前年3月和4月,分別在總統府對面的公園及國會大廈外的水仙門中心,拿著“抗議新加坡高等法院司法不公”的標語牌示威,面對兩項被控違反公共秩序法令的罪名。
他不認罪,在審訊時選擇不答辯也不求情,還揚言會一直抗議下去。前年6月,國家法院判他罰款5000元,他就罪名和刑罰上訴,前年10月被高庭駁回。
前年10月和12月,他分別到美國大使館和英國最高專員公署外非法示威,去年7月前後兩天在萊佛士坊地鐵站外示威,包括指新加坡最高法院“司法貪汙”、李顯龍總理應就泰萊斯裝甲車的陰謀辭職等。
去年8月,國家法院判他這四項罪成立,罰款5000元,或以坐牢三周代替。他再度就罪名和刑罰上訴,高庭9月駁回。
來自中國的嚴軍是前實驗室技術人員,已入籍新加坡。2009年,他涉嫌向妻子施暴,違反法庭緊急保護令被捕,但事後他發現緊急保護令已經失效,因此2012年入禀法庭指政府逮捕不當、毆打和惡意提控他等,索賠122萬余元。
不過,嚴軍過了三年起訴期限才入禀法庭,大部分訴求被最高法院助理主簿撤銷。他就此前後向高庭和終審法院上訴,但都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