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新加坡男子堅稱自己並非毒販,所持有的部分“白粉”是買給自己的,但最高法院上訴庭認爲,經濟窘迫的男子既沒理由也沒能力購買和囤積大量的毒品,因此維持他販毒罪成的裁決,男子須接受死刑。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锺豐昌面對一項控狀,指他持有不少于25.01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俗稱海洛因的違禁成分)供販運用途。
他早前在高庭受審後被判罪成和死刑,過後針對這項裁決上訴至最高法院,但在星期二被三司駁回。
根據判詞,2015年12月8日傍晚時分,中央肅毒局人員在勞明達一帶的翰密頓路埋伏,發現一名馬來西亞籍男子進入住宅單位與被告接頭,約半小時後離開。
肅毒局人員隨後逮捕2人,並起獲近900克的毒品,當中包括不少于26.3克二醋嗎啡的海洛因。
被告事後在口供書中承認,他爲一名叫“阿傑”的男子接收和重新包裝毒品,再把毒品交給其他人;每包裝7.8克的海洛因可獲得10元(新幣,下同)酬勞。
不過,被告在審訊期間改口,聲稱自己在錄口供前曾吸毒,思路不清,爲此口供內容不准確。他稱當局起獲的“白粉”中,只有10.93克的二醋嗎啡用作販運,沒有超過須被判死刑的15克重量;其余的則是爲自己購買的。但高庭法官不相信他的辯詞,三司也認爲高庭判決無誤。
三司指出,被告最初錄口供時透露,他每天吸食約4公克的海洛因,相當于囤積了至少112天的吸食分量。
三司認爲,難以想像有人會爲了個人用途囤積如此大量的毒品。三司也指被告並沒有爲自己購買大量海洛因的經濟能力。
三司認爲,被告聲稱毒品是買給自己的辯詞站不住腳,因此販毒罪名和所面對的死刑維持不變。(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