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指出,鍾豐昌最初錄口供時透露,他每天吸食約4公克的海洛英,相當于囤積了至少112天的吸食分量。三司認爲,難以想象有人會爲了個人用途囤積如此大量的毒品。三司也指鍾豐昌並沒有爲自己購買大量海洛英的經濟能力。三司認爲,鍾豐昌聲稱毒品是買給自己的辯詞站不住腳,因此販毒罪名和所面對的死刑維持不變。(人名譯音)
根據判詞,2015年12月8日傍晚時分,中央肅毒局人員在勞明達一帶的翰密頓路埋伏,發現一名馬來西亞籍男子進入住宅單位與鍾豐昌接頭,約半小時後離開。肅毒局人員隨後逮捕兩人,並起獲近900公克的毒品,當中包括不少于26.30公克二醋嗎啡的海洛英。
被告鍾豐昌面對一項控狀,指他持有不少于25.01公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俗稱海洛英的違禁成分)供販運用途。他早前在高庭受審後被判罪成和死刑,過後針對這項裁決上訴至最高法院,但在星期二被三司駁回。
男子堅稱自己並非毒販,所持有的部分“白粉”是買給自己的,但最高法院上訴庭認爲,經濟窘迫的男子既沒理由也沒能力購買和囤積大量的毒品,因此維持他販毒罪成的裁決,男子須接受死刑。
鍾豐昌事後在口供書中承認,他爲一名叫“阿傑”的男子接收和重新包裝毒品,再把毒品交給其他人;每包裝7.8克的海洛英可獲得10元酬勞。
不過,鍾豐昌在審訊期間改口,聲稱自己在錄口供前曾吸毒,思路不清,爲此口供內容不准確。他稱當局起獲的“白粉”中,只有10.93公克的二醋嗎啡用作販運,沒有超過須被判死刑的15公克重量;其余的則是爲自己購買的。但高庭法官不相信他的辯詞,三司也認爲高庭判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