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辛還指示沙立贊以獨立證人的身份報案,提高謊言的可信度,也避免汽車租賃公司向拉辛索取維修費。
根據刑事法典第420節條文,詐欺罪名若成立,可面對最長10年監禁和罰款;若抵觸刑事法典第417節欺騙條文,可被判最長三年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一旦提供假情報給公務員罪成,將可被判監禁最長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拉辛和沙立贊前天被控上法庭,前者面對五項控狀,包括兩項詐欺罪、一項欺騙罪、一項提供假情報給公務員的罪名,以及一項教唆他人罪名;後者則面對三項控狀,包括一項欺騙罪、一項提供假情報給公務員的罪名,以及一項觸犯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
以車禍受傷爲由另作索賠
由于車子是拉辛以自己名義租下的,沙立贊並非授權的駕駛者,拉辛于是報警謊稱自己當時在開車載送妻子。
根據車輛(第三方風險與賠償)法令,沒有購買保險開車或允許他人使用未購買保險的汽車,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長三個月,或最高1000元罰款,或兩者兼施;涉案者的駕照也將被吊銷12個月。
警方說,當局嚴正看待汽車保險欺詐,將依法嚴懲違法分子。駕車者也應該清楚知道在沒受保的情況下駕車所可能面對的風險。
警方表示,沙立贊于前年8月17日在巴特禮東路(Bartley Road East)駕駛由拉辛租來的車子時,撞上另一輛車子。
根據警方昨天發出的文告,當局于去年4月9日接獲通報,指有兩名男子在申請保險理賠時,提呈了虛假的車禍資料。他們分別是58歲的拉辛(Rahim)和38歲的沙立贊(Sharizan)。
兩名男子涉嫌串謀,在車禍發生後以不實資料申請理賠,兩人前天被控上法庭。
索賠時,拉辛還以自己和妻子在車禍中受傷爲由,向另一方的汽車保險公司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