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涉洗錢案轉至高等法庭,面臨監禁或罰款
澎湃新聞記者 南博一
納吉布 視覺中國 資料圖
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2月8日重新被控三項洗錢罪名,三宗案件如今已從地方法庭轉至高等法庭審理。
馬來西亞媒體“當今大馬”11日報道,吉隆坡高等法庭法官納茲蘭今早允准總檢察長湯姆斯的申請,依據刑事程序法典417(1)(e)條文,把案件轉至高等法庭。
據報道,湯姆斯指出,由于此案跟納吉布的其他控罪案情有關,因此沒必要分開不同層次的法庭審訊。
據央視新聞此前報道,這三項指控是指納吉布在2014年7月8日,透過其大馬銀行私人戶口進行違法交易,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等法律條款,涉及金額高達4700萬林吉特。一旦這些罪名成立,罰款最高可達500萬林吉特,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納吉布自2018年5月下台以來,累計已遭檢方提起的40多項指控,其中多數與受賄和洗黑錢有關。
納吉布2009年擔任總理後設立名爲“一馬公司”的國家投資基金。他任總理期間,有媒體稱“一馬公司”中有數十億美元去向不明,其中6.81億美元(當時約合26億林吉特)進入納吉布的個人賬戶。納吉布否認存在違法行爲。
納吉布此前被指控利用職權在涉及“一馬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的交易中謀利4200萬林吉特,觸犯了相關法律,涉嫌貪汙和背信等罪名。納吉布對這些指控予以否認。
新加坡《聯合早報》11日報道,納吉布面對的其他SRC國際公司控罪將在明早開始審理。法官同樣是納茲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