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社舉辦企業合規制度“三人談”
專家學者認爲
企業合規制度助力打造“百年老店”
日前,由檢察日報社舉辦的企業合規制度“三人談”研討活動在京舉行。與會專家學者圍繞“以檢察履職助力構建企業合規制度”主題進行深入研討,認爲企業合規制度是現代企業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自我約束機制,能助力企業成爲“百年老店”。
三人談現場
參與研討的三位嘉賓分別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瑞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謝鵬程,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深圳市鵬城法律合規研究院院長郭小明。
“爲什麽要建立企業合規制度?這項制度的價值在哪裏?”陳瑞華認爲,企業合規制度有利于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並承擔其應有的社會責任,進行自我監管。檢察機關在企業刑事合規方面起到了關鍵作用,參與到企業治理中,幫助企業診斷風險,消除制度隱患,改造企業不合理的經營模式,預防犯罪,消除犯罪。實踐中要注意本土化問題,企業合規制度建設一定要走本土化道路,要契合中國實際。
“可能很多企業還未意識到企業合規制度對其的重大意義,需要檢察機關推動一下。”謝鵬程說,2020年3月,最高檢啓動涉案違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訴、不判處實刑的企業合規監管試點工作,在全國確定了6個基層檢察院作爲試點單位,目前該項工作已經取得一定成效,接下來,還將繼續擴大試點範圍,將這項工作做得更好。
“企業一定要堅守合規守護和創造價值的理念,實現從‘要我合規’到‘我要合規’的轉變。”郭小明認爲,企業合規是企業業務連續性的基礎,是企業能夠持續發展的基石。
商業競爭過程中,企業合規是基本要求。企業合規制度有利于塑造企業文化,有利于塑造良好的企業社會形象和品牌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風險管控。
研討活動由檢察日報社主辦,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協辦。
以檢察履職助力構建企業合規制度
編者按 近年來,隨著企業刑事合規在全球逐漸興起,我國對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也日益深入。2020年3月,最高檢啓動涉案違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訴、不判處實刑的企業合規監管試點工作,並確定6個基層檢察院爲試點單位。2020年12月,最高檢召開企業合規試點工作座談會,張軍檢察長強調:“要加強理論研究,深化實踐探索,穩慎有序擴大試點範圍,以檢察履職助力構建有中國特色的企業合規制度。”爲落實張軍檢察長要求,2月23日,檢察日報社主辦、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協辦的“以檢察履職助力構建企業合規制度”三人談研討活動在京舉行,邀請專家學者就有關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敬請關注。
“三人談”研討嘉賓:
◇陳瑞華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謝鵬程 最高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郭小明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深圳市鵬城法律合規研究院院長
◇主持人:林楠
陳瑞華
謝鵬程
郭小明
問題一:關于刑事合規制度的概念、起源和域外發展。
視頻加載中…
陳瑞華:合規是一個舶來詞,英文是compliance,就是合乎規定、遵守法律規則的意思,約定俗成地翻譯成“合規”。合規本質上是一個公司爲防控合規風險所采取的治理結構和治理體系。合規的主要功能是防控法律風險,避免因被剝奪資格、遭受嚴厲處罰而帶來滅頂之災,保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但是,僅依靠企業自身的力量,即便建立了最完善的合規管理體系,它也是沒辦法自己主動運轉的。到上個世紀90年代,在一些跨國企業集團嚴重違規事件時有發生的背景下,美國開始把合規引入刑法典,通過了組織量刑指南,並將其納入聯邦量刑指南之中,對于那些建立或者實施合規體系的犯罪企業,司法機關可以給予寬大的刑事處罰。于是,“刑事合規”制度開始出現,並逐漸被應用到反海外賄賂、出口管制等多個領域之中。隨後,英國、法國、西班牙、意大利等國家也確立了刑事合規制度。
刑事合規,是國家以刑法爲工具,爲企業開展合規管理,建立的一套督促機制、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主要包括三大要素:第一,企業假如建立或者實施了有效的合規計劃,司法機關可以對其作出無罪處理,這就是合規出罪制度;第二,企業即便構成犯罪,假如建立或者願意實施合規管理體系,司法機關也可以作出寬大刑事處罰;第三,對于願意積極配合、認真補救並作出合規承諾的涉案企業,檢察機關可以與其達成暫緩起訴協議,或者達成不起訴協議,責令其在一定考察期內建立或者完善合規管理體系,考察期結束後根據推行合規管理的情況,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謝鵬程:企業合規,就是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爲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行業准則、商業道德以及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刑事合規是企業合規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是指企業內部防範刑事法律風險的規則和機制。合規的內容是什麽?可以分三個層次:一是國家層面的規則,包括國家的法律和國家間的條約;二是社會層面的規則,主要是行業規則、商業慣例以及商業道德等;三是企業層面的規則,即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管理制度。企業合規是企業內部控制和自我約束的一種機制。它既是一個管理過程,也是一種管理結果。
從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和企業交往等外部視角來看,企業合規是國家機關、行業組織介入和推動企業自治的一個重要抓手,也是交易相關方評價對方企業信譽的重要標准。
郭小明:合規是對義務的履行,往往是一種強制性義務,這種強制性義務包括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爲,或者是禁止作出一定的行爲。如果違反了相關的義務,就得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從刑事合規的維度來講,企業有必要識別企業所面臨的內外部的環境可能遇到的一些刑事風險和外部監管的要求和義務,要把這些義務和監管的要求內化成內部的管理動作,內化成管理的機制和政策、流程,並且進行監控,從而降低刑事風險和避免進行刑事犯罪。
從不起訴的維度來講,最早可以追溯至1974年美國的快速審理法案,該法案裏規定兩種不起訴:一是暫緩起訴,二是不起訴。除此之外,2010年英國的《反腐敗法》、2016年法國的《薩賓第二法案》都對刑事合規這種激勵機制和建立合規流程是企業的強制性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018年新加坡《刑事改革法案》也規定了暫緩起訴制度。
問題二:如何看待在我國企業建立刑事合規制度的必要性?
謝鵬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合規既是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促進企業刑事合規來防範刑事法律風險,可以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企業合規既是企業經營發展的內在保障機制,也是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基礎性保障機制。美國的企業合規最初就是在食品和藥品監管局的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其出發點就是保障食品和藥品的安全。此後,企業合規圍繞著企業的經營行爲包括産品和銷售等展開,以回應國家和社會對企業的要求。企業合規的有效性實質上就是企業回應國家和社會要求的能力,因而構成企業至關重要的管理方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的國際化,建立健全企業合規體系是一種必然要求,無論監管本國企業,還是本土的外資企業,無論企業在國內經營,還是在國外、境外經營,都需要合規管理。因此,合規是企業管理現代化的需要,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郭小明:在我國普及合規制度非常必要,理由有三個方面:第一,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迫切需要我們建立有效的合規制度,要以合規的確定性來應對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第二,涉及合規的事件可能會給公司、企業造成災難性的影響,需要建設有效的合規制度;第三,從目前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來看,需要普及合規和刑事合規。新的法治理念需要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和企業內部治理有機銜接,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也需要對涉案企業從事後的打擊轉換到促進前端的治理。普及合規和刑事合規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緊迫的。
陳瑞華:對于刑事合規的必要性而言,可以從三個方面加以論證:第一,企業司法保護理論,按照這一理論,對于涉嫌犯罪的企業應采取慎用刑事制裁措施的政策。根據“水漾”理論,起訴一個企業,處罰一個企業,將其定罪,其後果會像水池的水一樣能漾出來,後果及于員工、投資人、客戶、用戶、第三方等大量無辜的第三人,甚至禍及整個社會。所以,不能輕易讓企業垮掉。在法律的框架下、法治的軌道內,要給企業自我整改的機會,讓它消除違規犯罪的因素。第二,企業除罪化理論,也就是強調司法保護並非萬能的,如果企業違法犯罪,商業模式沒有改變,下次還會再次犯罪。因此,在對企業加以保護的前提下,還應督促其改造商業模式和經營模式,消除經營模式中的“犯罪”因素,進行除罪化或者脫罪化處理。第三,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理論。檢察機關辦案,不僅要履行好逮捕、起訴、抗訴等職能,實現刑罰的懲治和威懾功能,還應當通過督促、吸引企業建立合規機制,來發揮改造企業經營模式、加強企業自我監管、預防企業犯罪的社會功能。
問題三:如何構建新時代背景下的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檢察機關能夠發揮怎樣的作用?
陳瑞華:檢察機關在刑事合規方面能夠發揮獨一無二的積極作用,有效參與社會治理。刑事合規制度探索啓動以後,會看到檢察機關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檢察機關不再限于批捕、起訴,而是參與到企業的治理中來,幫助企業診斷風險,消除制度隱患,迫使其改造經營模式、商業模式。檢察機關這種社會治理的參與,更多地是在改造它的經營模式,消除犯罪、預防犯罪,可以說是近年來一場偉大的司法體制改革,也帶來了一種偉大的理念革新。
在我看來,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目前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檢察建議模式,另一種是附條件不起訴模式。檢察建議模式,對企業涉嫌的犯罪比較輕微,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本符合刑訴法關于相對不起訴的規定。在此基礎上,企業有整改和合規意願的,以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企業在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繼續進行合規整改,建立一套合規管理體系。這種模式在合法性上沒有爭議,又比較靈活。但是,由于檢察建議缺乏剛性約束力,這種模式也有一定局限性,並非最佳模式。而探索附條件不起訴模式,可以主要從以下幾點考慮:一是企業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後認罪認罰;二是企業有合規整改的意願,提交了可操作的合規計劃,並提出了合規考察的請求;三是檢察機關經過考察認爲符合條件,將其納入合規考察對象;四是在合規考察期內,檢察機關委派合規監管人進駐企業,幫助企業進行合規改造。其中,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設置六個月到一年或者兩年合規考察期是非常重要的;二是設置企業合規監管人很關鍵。
郭小明:刑事合規制度試點確實是一次偉大的探索,企業合規制度是我國治理模式的巨大進步。目前刑事合規探索主要有三個要素:認罪認罰、檢察建議、相對不起訴。在試點的過程中,還是需要未來繼續去大膽突破,去做一些嘗試。
未來應該在頂層制度設計上下功夫,推動刑事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修改。還有就是法定情節的規定,未來能否嘗試將企業建立有效的合規體系作爲不起訴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看,還牽涉到檢察院的職責調整,檢察院如何決定企業的考驗期、考察期,等等,這都需要頂層設計。
此外,還有就是企業是否真正建立了一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值得關注。至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我認爲有兩個重要原則:一個是獨立性原則。不僅合規人員要保證其獨立性,合規機構的設置、崗位的設置、彙報關系、制度機制等都要保持它的獨立性。另一個是全面覆蓋性原則。就是合規設計的覆蓋面一定要貫穿公司整個經營活動,縱向到底,即合規要把公司從公司總部到最末端的部門都要納入到合規的範圍,所以,在未來的改革中,要關注合規的有效性,這影響合規是否能真正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效果。
謝鵬程:目前,檢察機關在正在進行的企業合規試點改革,改革試點的案件範圍仍然很窄,主要是限于構成犯罪但依法可以不追究責任的企業和企業管理人員。也就是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的部分刑事案件,才能適用。當然,改革試點的目的是要探索建立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改革試點只有在獲得授權後才能進行。這裏面涉及的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刑事合規和檢察職能之間的關系。我認爲,刑事合規體系的有效性、健全性是檢察機關行使職能過程中需要考量的一個酌定情節,將來改革的方向是要把它變成一個法定情節。這個情節需要檢察機關在司法過程中來衡量,是評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大小的一個重要方面。
需要澄清的是,企業做刑事合規不僅是一個激勵,也是企業的一種責任和義務,還是檢察機關督促企業加強管理的一個途徑和手段。合規並不意味著就一定是不批捕、不起訴,還有可能是作出批捕或起訴後,提出從輕的量刑建議;合規整改做得不好,也可以撤回從輕的量刑建議,撤銷不批捕、不起訴的決定。不能簡單地說,適用企業刑事合規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它只是追究刑事責任中需要考量的一個因素而已,目前是一個酌定情節,期待將來成爲一個法定情節。
問題四:在刑事合規制度下,員工個人犯罪與企業單位犯罪如何界定;企業員工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責任如何劃分?
郭小明:厘清到底是個人責任還是單位責任,要充分考慮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是什麽,是否充分履行了義務。如果企業履行了合規相關義務,就是合規,否則需要承擔責任。從員工個人合規義務來講,除了要遵守外部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外,還需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合規管理制度和要求。如果說單位把外部的一些合規義務內化爲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並且能夠及時進行追責。此時,合規的事由可成爲單位犯罪的阻卻事由。
具體到個案,員工的行爲是否應該由單位來承擔責任,應該充分考量單位是如何管理員工代表單位履職的。比如,單位是否對有關業務活動制定了相關合規政策和合規流程,單位是否對員工進行相關培訓,單位是否對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評估。從領導層維度來講,領導層是否關注了業務的合規性,是否爲開展合規工作而給予了充分支持,是否對違規的行爲進行有效糾正等。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麽由單位爲員工的犯罪行爲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與法律的精神也是相悖的。此時,員工的犯罪行爲實質上就是違反了公司內部的合規政策和合規要求的行爲。
謝鵬程:我們國家規定企業犯罪實行雙罰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進行合規試點改革的時候,要考慮企業的刑罰裁量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刑罰的裁量。這兩個方面的落腳點都是在于企業的刑事合規做得如何,合規的有效性或者合規整改情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企業適用的刑罰有重要影響。
陳瑞華:單位責任與個人責任的確定和分割,在整個刑事責任制度中是非常複雜的問題。目前,爭議最大的情況就是,某一犯罪行爲不是單位集體決定的,沒有董事會決議,沒有集體討論,更不是集體授意實施的,而僅是企業某一員工、某一高管或某一關聯人所實施的行爲,單位究竟要不要對這一行爲承擔刑事責任。在這個問題上出現了兩個理論:
一個理論是“集體意志原則”。一個單位要構成犯罪,特別是內部員工、代理人實施犯罪,歸責于單位就必須要有犯罪意志。而企業集體意志的集中體現莫過于企業發布的政策、文件和管理體系。如果企業沒有建立合規政策和員工行爲手冊,而是放任自己員工、代理商或第三方去犯罪,就說明企業存在著明顯的失職或者過錯,應當爲員工、高管或其他關聯人員的行爲承擔責任。可見,企業不建立合規體系,不加強合規管理,在員工、高管或關聯人員犯罪時,這本身就足以說明企業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失職行爲,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這一問題上,我國刑法已經確立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這就屬于一種企業因不實施合規管理而承擔失職責任的典型例證。
另一個理論是“嚴格責任理論”。企業員工只要實施了犯罪,企業不建立合規體系的,企業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如何判斷員工、高管、董事會某一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爲是否代表單位的意志,關鍵看企業是否有合規管理體系。當然,這種嚴格責任理論主要盛行于英美法國家。我國刑法目前確立的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並沒有確立企業的嚴格責任,認定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仍然是公司工作人員以公司的名義、爲公司的利益、體現公司的意志,從而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爲。但是,在企業沒有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的情況下,企業就有可能爲員工、高管的行爲而承擔連帶責任,這在實踐中是屢見不鮮的。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有相關的案例,企業以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爲抗辯理由,成功地切割了企業責任與員工責任。
問題五:支撐刑事合規制度運作的是怎樣的法治理念,企業及從業人員又應該具備什麽樣的法律觀念?
謝鵬程:這個問題可以從三個層面來講:首先,從國家治理的層面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然要求推動企業實行合規管理。其次,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來說,這是行業自治層面的問題,我們需要營造企業合規的社會文化氛圍,形成整個社會支持和推崇企業合規的環境,促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再次,從企業內部來說,企業需要加強自我控制和內部管理。這是防止企業違規的機制。每個企業可能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和方式,但是每個企業都要有合規體系。合規是企業內在的需要,企業要想持續發展就必須有合規體系。但是,很多企業目前還沒有認識到合規對自身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司法機關在定罪和量刑中把企業合規作爲一個重要情節,將對我國推進企業合規制度建設發揮杠杆作用,開啓我國企業合規建設的新階段。
郭小明:從企業的角度說,對于合規企業應該有怎樣的理念,我的基本觀點是,企業一定要堅守“合規守護和創造價值”的理念,要實現從“要我合規”到“我要合規”的轉變。合規是企業業務連續性的基礎,也是企業能否持續發展的基石。通過檢察機關對刑事合規的大力推動,促進國家治理、社會治理與企業內部治理的有機融合。在這個過程中,推動整個企業經濟乃至社會更高質量、健康發展。合規有利于塑造一個公司的企業文化,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品牌形象,也有利于公司的風險管控。
問題六:在構建企業刑事合規制度探索中,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陳瑞華:刑事合規發展到今天,有兩個概念非常重要:專項合規計劃和有效合規計劃。前者是企業爲防範特定的刑事法律風險所建立的專門性合規計劃。例如,針對企業存在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侵犯知識産權等違法犯罪行爲,在進行制度整改過程中,應該建立一套專門性的合規計劃,如稅收征管合規計劃、知識産權保護合規計劃等等。而有效合規計劃,則是指合規管理體系不僅以書面的方式存在,而且還應行之有效,也就是得到激活。要做到這一點,就要確保所建立的合規計劃發揮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是有效防範合規風險,二是有效識別違規犯罪行爲,三是發生違規行爲後,能夠有效地應對,有效地補救,有效地整改。
目前,西方已經有較爲成熟、發達的合規理念,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但是,這些合規理念和合規管理體系在借鑒引入的時候,需要研究“合規的本土化”問題。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大多數涉嫌犯罪的企業都是中小微企業。如果想將那些在跨國企業集團中行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生搬硬套到中小微企業,肯定是行不通的。因此,需要針對我國企業的特殊情況,探索一種有針對性的合規治理方案。一方面,檢察機關的改革探索才剛剛開始,尤爲難能可貴,值得總結經驗,發現一些適合我國情況的合規管理方式。另一方面,還應當注意防止“刑事合規的形式化”問題。從根本上說,在推行刑事合規機制時,不僅要督促其建立一套形式化的合規管理體系,更要注重推動企業“展開實質性的合規整改”,也就是針對既有的違法違規情況,針對特有的合規風險,改造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模式,對其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方式進行“脫胎換骨”式的改造,由此才能防止企業重蹈覆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企業只有形成合規經營的習慣和文化,在開展每一項新業務之前都進行風險評估,尤其是刑事法律風險評估,並進行“去犯罪化”處理,才能給企業戴上“安全帽”,讓企業經營踏上健康的軌道,才能建成百年老店。
謝鵬程:我想對正在參與試點的六個單位和即將參與試點的單位講兩個看法:首先,這項改革是有重大曆史意義的。這項改革對國家法治現代化,對我國檢察職能的豐富和拓展,乃至對我國企業合規建設的推進都具有深遠的影響。我們將會爲自己參與了這場改革而感到自豪!其次,我也想對參與這項改革的檢察官建言,要注意堅持兩個法治理念、兩個檢察理念。一是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試點改革的過程中,務必要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對待所有的企業,不管大小,不管國營還是私營,都要平等對待,這是平等保護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二是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這項改革具有探索性,務必注意堅持改革的合法性。在現有法律框架之下和現有法律規則之中,探索未來我們想要建立的制度。我們的改革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三是堅持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機統一的檢察理念。在辦理企業涉罪案件時,要注意改革的目的是使執法辦案取得比以前更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否則,就違背了改革的初衷。四是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的檢察理念。檢察官在辦理企業涉罪案件時,務必要尊重客觀事實,公正地對待所有的涉案企業,讓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夠經得起法律、事實、曆史的檢驗。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孫風娟 關仕新 陳章 張甯視頻:最高檢影視中心 田昊 圖片:闫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