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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競爭的目的是爲了促進市場發展提高經濟效率

2022 年 8 月 11 日 路由社

引言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競爭的目的是爲了促進市場發展提高經濟效率——首先,我們先舉例說明一下,在2000年8月17日,美國政府向WTO提出申訴,指控墨西哥的《國際長途電話規則》所規定的“統一結算費率”和“按比例分配制度”是限制競爭的做法,不符合墨西哥的在GATS項下的承諾和《電信服務:參考文件》的承諾。

《電信服務:參考文件》規定,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主要供應商從事或繼續從事反競爭的行爲。美國提出,墨西哥非但沒有禁止這種行爲,反而繼續采取措施,要求墨西哥電信運營商遵守由Telmex牽頭的橫向定價卡特爾。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競爭的目的是爲了促進市場發展提高經濟效率

統一結算費率

這是由Telmex與其他國家的電信服務提供商談判達成,僅墨西哥聯邦電信委員會批准後對墨西哥國內其他經營者統一適用,相當于“限定價格卡特爾”。而“按比例分配制度”則是指按照電信服務商的呼入電話份額與呼出電話所占比例進行收入分配。但根據《長途電話規則》,Telmex可以與其他運營商簽訂經批准的經濟補償協議。這種做法産生的實際效果等同于在電信提供者之間進行“市場分配協議”。

最終,專家組支持了美國的訴求,裁定墨西哥的《國際長途電話規則》違反了GATS第8條與《電信服務:參考文件》。這一裁決飽受爭議。《電信服務:參考文件》未納入禁止卡特爾這種明顯的反競爭行爲,這說明起草者僅打算將其適用于有限的反競爭行爲。

然而,專家組卻在這一參考文件中加入了墨西哥或其他任何簽署成員根本沒有作出的承諾。管理其國內市場是成員自己的權利。而且雖然大部分發達成員國內都有符合自身經濟特點的競爭政策體系,但對于超出國界的限制競爭行爲無能爲力。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競爭的目的是爲了促進市場發展提高經濟效率

因此,私人企業的限制性安排、政府與私人企業混合的限制性安排,隨著企業競爭超出國家界限,産生了競爭政策國際協調與多邊合作的需求。

市場准入的私人壁壘

隨著私人企業限制競爭行爲對WTO體制與成果的侵蝕,WTO各成員的決策者逐漸將其關注從降低政府對貿易的壁壘轉向市場准入的私人壁壘。對此,國際上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清除市場准入私人壁壘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積極使用國內競爭法加以解決。利用非違約之訴來解決反托拉斯爭議可能會導致錯誤的結論,反而有損世界貿易體系。

國內競爭法對私人違反競爭行爲的處理是規制市場准入政府壁壘國際規則的天然補充;另一種觀點認爲,各成員應當就制定競爭原則與規則的多邊協議進行談判。WTO可以且應介入有關競爭政策的法律空白,以維護國際貿易體系。鑒于WTO成員具有廣泛代表性,在削減貿易壁壘方面已取得的成功以及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WTO是進行此類多邊談判、管理和實施的最佳平台。

無論如何,越來越多的WTO成員逐漸意識到應當建立一個關于競爭的多邊協議。對這一協議的談判在WTO框架之內或是之外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國際競爭政策能夠以某種形式得以有效實施。

爲了將競爭政策引入WTO法律體系中,在1996年的WTO新加坡部長級會議成立了貿易與競爭關系工作組,專門研究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間的關系。彼時,WTO成員之間已經達成一種共識:WTO協定和競爭政策的目標都是爲了促進自由市場發展、增進消費者福利和提高經濟效率。

WTO所建立的國際經貿新秩序已從撤除邊界關稅貿易壁壘演變至以國際競爭爲導向的市場准入,這凸顯了競爭問題在WTO中的重要性。然而,如何處理貿易政策與競爭政策的關系以及如何將各成員的競爭法與相關規則加以協調、整合成一個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多邊的競爭協議是擺在WTO面前的最大難題。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競爭的目的是爲了促進市場發展提高經濟效率

正如1997年WTO秘書處發布的貿易和競爭政策報告所指出的,不論是不制定競爭法,亦或是不執行現有競爭法,都是成員的政策選擇。這意味著實踐中難以區分私人限制行爲與政府措施,因爲私人限制行爲的存在可能是因爲政府選擇不予幹預,或不執行本可適用的競爭法。

因此,問題的根本並不在于WTO規則是否應當對私營主體施加義務,而在于各國政府是否應在共同原則的基礎上,接受與競爭法及其執行有關的基本紀律,以促進WTO貿易自由化的目標。

WTO競爭規則立場

在1999年,在WTO的幾個主要成員共同推動下,WTO的千年回合議程中加入關于投資和競爭政策多邊規則談判的日程。然而,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成員之間未能就多項實體性貿易政策議題達成一致,最終導致西雅圖部長會議走向失敗。

WTO各成員在多哈部長級會議之前對WTO競爭規則的立場差異很大,主要有以日本爲首的“競爭規則與反傾銷法改革”的主張、以歐盟爲首的“在WTO框架下建立競爭規則,但反對反傾銷法改革”的主張以及以美國爲首的主張“在WTO框架下進行競爭政策議題探討”的中間派立場。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和競爭的目的是爲了促進市場發展提高經濟效率

而對于發展中成員而言,一方面擔心發達成員推動國際競爭法的目的並不在于在國際上限制跨國公司的反競爭行爲,反而是爲了幫助其企業打通發展中成員的經濟市場。

競爭法可能會被跨國公司利用作爲對付國內企業的有利工具,獲得發展中成員的市場份額並最終摧毀發展中成員的民族經濟。因此,有部分發展中成員反對在WTO中進行任何關于競爭規則的工作。

另一方面,隨著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內行使市場控制權,如何對其行爲進行控制,以及如何避免其濫用市場控制權,變得尤其困難。發展中成員逐漸意識到,對競爭議題的忽視在某些情況下已經侵蝕了貿易自由化和私有化所帶來的積極效應,反而爲反競爭行爲提供了便利。

如何在WTO框架下進行競爭政策的談判,利用國際協調合作對付跨國公司違反競爭。由于不少發展中成員並沒有引入競爭法,也缺乏相應的競爭法執法經驗,因此發展中成員在“貿易與競爭”議題下最基本的訴求是,獲得特殊與差別待遇,要求WTO競爭框架給予發展中成員減讓條款。

經過磋商與談判,無法就是否應在WTO框架下啓動競爭議題談判達成一致。結果是,在WTO多回合的談判中,競爭政策問題未能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巴厘一攬子協定”沒有涉及到任何競爭政策問題。目前,WTO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關系工作組的工作處于停滯階段。事實上,競爭政策議題已淪爲國際貿易談判議程中的一個籌碼。

在WTO多邊談判納入競爭議題需要發展中成員的支持,但是目前競爭政策議題卻被當作貿易談判的籌碼。因此,在WTO框架下,建立一個競爭政策的多邊協定的可能性非常之小。相較之下,區域性貿易安排不僅可以就敏感議題進行談判,即防守利益,還可以在即將達成多邊共識的具有較大利益的部門推進新規則,即進攻利益。

更重要的是,WTO面臨與競爭觀念不協調的貿易救濟方法的改革問題。美日歐三方對于是否要在競爭議題中加入反傾銷法的改革存在不可調和的爭議。WTO反傾銷制度的制度取向是保護競爭者,與競爭法所要保護的可競爭市場並不一致。

實際上,通過貿易救濟訴訟使海外競爭者的生産與銷售處于不利境地,阻止和排除其在本國市場上競爭的行爲被稱爲“非價格掠奪”。這延伸了掠奪性價格濫用市場競爭優勢的空間,使境內壟斷者能夠影響到境外潛在競爭者。

通過業界經營者的聯合申訴可以輕易滿足貿易救濟法的原告資格和立案前的表面證據審核標准、分攤原告訴訟成本、分攤主張境外競爭者的不公平貿易行爲或進口增長對于境內産業造成損害的舉證責任。這種聯合申訴的行爲與競爭法中的橫向壟斷協議具有很強的關聯性。但是,無論是WTO貿易救濟規則還是各成員的貿易救濟法對于這種申訴産生的反競爭效果均未明確禁止或加以規制。

結語

總的來說,貿易救濟的實施旨在保護進口成員國內産業免受低成本外國生産者的競爭,幾乎很少考慮國情差異以及生産者低成本的合理原因,如較低用工成本、高效的經營管理、良好工作條件等一系列混合因素。因此,在WTO框架下,不管是對既有規則,如SCM協定或GATT相關條款作出修改,還是建立一個多邊競爭協定都存在多方面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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