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包括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在內的每家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根據《會計法》有被委任資格的審計師就公司的財務報表做出報告。這項規定並不適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獲得豁免的公司。新加坡公司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包括:
1、財務狀況表;
2、損益及其他綜合收益表;
3、權益變動表;
4、現金流量表;
財務報告准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要求的其他信息財務報表必須附有董事及審計師報告。董事還必須聲明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有能力合理償還到期債務。
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必須在外國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之日起兩個月內以電子形式向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報備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外國公司經審計的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