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譚一凡
最近,“反壟斷”成爲了科技行業出現頻率最高的關鍵詞之一。
據市場監管總局官網14日消息,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阿裏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並于2020年12月14日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49條作出處罰決定,對阿裏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消息一出,阿裏巴巴、騰訊控股和閱文集團等三家公司股票立即出現跳水,股價一度均跌超3%。截至當天收盤,阿裏巴巴股價下跌2.55%,騰訊控股跌2.64%,閱文集團跌4.12%。
數字經濟時代,科技巨頭日益成爲全球反壟斷的重點監管對象。在世界各地,一些超大型數字平台的湧現正在加速改變許多行業和領域的産業組織和商業規則,引發全球主要反壟斷轄區的普遍關注。針對不同程度的反壟斷規制,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已經進行了多維度的實踐。
限制交易的“反壟斷”
一般來講,限制交易可以分爲限制交易對象和限制交易內容兩個部分。其中,限制交易對象主要是限定商戶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該行爲往往是借助平台優勢地位采取的排他性交易。
2019年3月,谷歌就因爲限制交易對象被歐盟反壟斷機構判處了14.9億歐元罰款。歐盟方面認爲,谷歌利用其在搜索領域的龍頭地位,排擠互聯網廣告服務領域的競爭對手,迫使其AdSense(相關)業務客戶簽署合同,要求他們不會接受競爭對手搜索引擎的廣告。
“這種不當行爲已經持續了超過十年,阻礙了其他公司基于各自優點進行創新並競爭的可能性。” 歐盟反壟斷專員Margrethe Vestager表示。
蘋果方面亦是如此。iOS操作系統阻礙用戶從App Store以外的任何來源下載應用程序,也正在被美國納入反壟斷調查當中。今年10月,美國衆議院反壟斷司法小組委員會在一份報告指出,蘋果的應用商店App Store是iOS設備分發應用程序的唯一渠道,蘋果不允許在它的iOS移動設備上安裝其它競爭對手的應用程序商店。
上周,越獄商店Cydia也對蘋果提起訴訟,指控蘋果在其iOS系統上非法壟斷應用分發。Cydia認爲,蘋果爲其App Store非法打壓所有競爭,剝奪了消費者選擇在哪裏獲取iOS應用和開發者選擇使用哪家分發商的能力。目前,Cydia瀕臨倒閉,可能會申請破産。
除了交易對象的限制,互聯網平台還對交易的內容進行限定,觸發捆綁銷售。Opera浏覽器曾經在2007年12月對微軟在Windows系統中捆綁IE浏覽器的行爲向歐盟提出投訴,歐盟于2009年1月對微軟提起正式指控。
爲避免遭受制裁,微軟于同年7月向歐盟妥協,同意在Windows 7中捆綁IE浏覽器的同時,還提供其他浏覽器安裝選項,最終與歐盟和解。
盡管微軟的妥協爲Chrome浏覽器的崛起創造了條件,但谷歌卻在十年之後選擇了重蹈微軟的覆轍。在2017年6月和2018年7月,谷歌連續兩次被歐盟委員會裁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分別處以24.2億歐元和43.4億歐元的反壟斷罰款。
其中,第一筆罰金是因爲谷歌利用自己搜索引擎的支配地位,偏袒自家的購物服務,這違反了歐盟反壟斷的規則;而另一筆“裏程碑”級別的巨額罰單則是谷歌被裁定濫用在安卓操作系統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妨礙了搜索引擎和浏覽器市場的正常競爭,以維持在移動搜索市場上的地位。
在歐委會看來,谷歌在安卓操作系統市場上具有顯著支配地位並不違法,但利用這個地位“跨界”限制了移動端的搜索引擎和浏覽器市場競爭就需要進行相應幹預。
此外,在共享經濟當中,供應方與共享經濟平台之間的價格約定也是反壟斷關切的事項。2017年11月,Airbnb日本分部曾遭受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JFTC)的突擊調查。該委員會在查閱相關文件後認爲,Airbnb要求用戶不能將自己的房産登錄競爭對手的平台上,涉嫌壟斷。
數據與算法控制
作爲信息技術發展的基礎,數據和算法對于科技巨頭的競爭具有重要影響。目前,數據控制主要通過技術性、排他性措施阻礙數據的共享兼容,以及通過剝削性的形式濫用他人數據。
2017年5月,LinkedIn向hiQ發函要求停止未經授權的數據抓取行爲,同時還通過技術手段阻止hiQ獲取相關數據。hiQ方面認爲,公共數據必須保持公共,互聯網的創新不應受到數據囤積公司不正當的競爭和限制,向LinkedIn提起訴訟。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最終認定LinkedIn壟斷違法並發布臨時禁令,要求LinkedIn不得阻止hiQ公司進入、複制並使用LinkedIn網站的公開信息,亦不得采取法律或技術措施進行阻礙。
在濫用他人數據方面,德國競爭監管部門聯邦卡特爾局(Federal Cartel Office)從2016年起對Facebook展開調查,懷疑Facebook的使用條款違反了數據保護法的規定,並在2019 年2月對臉書作出裁決,限制其從第三方服務收集用戶數據。
聯邦卡特爾局指出,按照現有使用條款,用戶只有在允許臉書連接並導入第三方網站或手機應用等數據的前提下,才獲准使用臉書服務,臉書收集這些數據必須要獲得用戶的自願授權。如果用戶拒絕,臉書不得收集有關數據,也不得拒絕用戶使用其服務。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20 年6 月支持了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的決定。
另外,谷歌和臉書還存在利用數據優勢削減消費者的選擇權等壟斷性爲。2019年12月,歐盟對美國社交網站臉書以及搜尋引擎公司谷歌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及用途展開初步調查。調查主要關注的是臉書和谷歌收集、處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以及如何利用用戶個人信息獲利,其中包括廣告用途。
除了數據控制,一些科技平台還利用算法共謀損害消費者利益。經營者向市場中不同競爭者銷售的具備合謀或者其它互相影響功能的算法軟件,雖然沒有像傳統共謀一樣達成壟斷協議,但實際上算法已經發揮了限制競爭的作用。在2016 年歐盟VM Remonts v. Eturas 案中,軟件經營者提供的折扣算法爲下遊不同的經銷商之間達成“有意識的平行行爲”提供了幫助,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共謀。
並購與整合
2020年10月,美國衆議院司法委員會發布針對GAFA的調查結論,核心是禁止互聯網平台的不合理並購行爲,對科技巨頭進行結構性拆分,從而在規模上避免壟斷現象的發生。現如今,互聯網平台不合理實施並購包括傳統的大型企業之間的合並和大互聯網平台並購中小企業兩種類型。
大平台與大平台合並的典型是網約車軟件Uber。2018年,Uber將其東南亞業務出售給新加坡地區的Grab後,新加坡的反壟斷監管機構對Grab和Uber處以總計約1300萬新加坡元(合950萬美元)的罰款,其中Uber遭罰658萬新元,Grab遭罰642萬新元。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還指示其向新參與者開放本地市場,並減少競爭對司機和消費者的影響。
同樣在2018年,支付巨頭Paypal在斥資22億美元收購瑞典金融科技初創公司iZettle之後,也帶來了英國市場監管部門的審查。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MA)警告稱,在Paypal收購“在市場上領先的競爭對手iZettle”後,它可能會在英國市場上面臨不充分的競爭。
“這就是說,我們很擔心PayPal公司的收購可能會導致它們提供給消費者的服務價格提高,服務質量降低。” CMA的常務董事Andrea Gomes da Silva表示。
另一類並購則是大平台對小企業的收購,收購對象可能是互聯網平台此前不具備的業務,也可能是平台目前已有的業務,這種並購是增強自身競爭力或者消滅潛在競爭對手的有效手段。
以臉書爲例。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9年臉書已經收購了大約90多家公司,其中很多公司都曾經是臉書的競爭對手,而這也反映出紮克伯格曾經在2008年一封電子郵件中表達的觀點,即“收購好于競爭”。
大規模的擴張引發了反壟斷部門的擔憂。今年12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一個由46個州組成的跨黨派團體對臉書提起了反壟斷訴訟,指控這家社交媒體巨頭多年來一直在收購或排擠有朝一日可能會成爲其競爭對手的新興科技公司。另外,FTC還尋求撤銷臉書之前收購的Instagram和WhatsApp交易。
規制與立法
目前來看,不同國家在反壟斷規制理念及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平台企業國際競爭力、産業制度環境等方面存在差異,這也對反壟斷規制産生了重要影響。
美國方面,盡管1890年頒布的《謝爾曼法》已有上百年,但美國國會和政府部門仍然認爲現行反壟斷法適用于今天的數字經濟各領域。
2010年,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新版《橫向合並指南》,首次將由損害創新競爭引發單邊效應加入到合並審查的考慮之中。之後,美國司法部加大了對可能導致創新減少的並購交易的審查力度,如在線點評網站Bazaarvoice、PowerReviews的並購交易案,最終予以撤銷。
而歐盟由于缺乏本土的超大型數字平台,中小型互聯網企業占據主體,反壟斷規制更趨向于嚴苛,注重保護中小企業及市場競爭者的利益。此前公布的《歐盟小企業法案》和《歐盟運行條約》等諸多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中小企業對歐盟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2018年5月25日,歐洲聯盟出台《通用數據保護條例》,代替歐盟在1995年制定的《計算機數據保護法》。《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規定了企業在對用戶的數據收集、存儲、保護和使用時新的標准;另一方面,該條例對于自身數據也給予了用戶更大處理權。
今年2月,歐盟委員會計劃發布《數字服務法案》,取代在2000年頒布的早已不再適用的《電子商務指令》。12月15日,《數字服務法案》和《數字市場法案》草案對外公布。
法案規定,英國及歐盟國家的科技公司將會爲不正當的競爭行爲,以及在用戶保護上的疏漏而承擔巨額罰款。此外,歐盟和英國相繼出台了各自的互聯網監管條例,以減少網絡上有害信息的傳播。
具體而言,科技公司不能利用其競爭對手的數據來與其競爭,也不能在自己的平台上優先展示本公司的産品。如果科技公司拒絕遵守這些規定,它們將會承擔公司利潤10%的罰金數額。不僅如此,多次違規的公司還可能面臨被逐出市場的風險。
在此前的實踐中,歐盟對超大型平台采取十分嚴格的規制策略,頻頻開出巨額罰單。其中,2018年歐委會對谷歌開出的罰款約占谷歌2017年利潤的35%,創下了全球反壟斷機構對單個企業的最高罰款紀錄。
但兩項新法案正式生效可能需要一年或更長時間。據了解,立法過程必須考慮到來自歐盟內各個國家和歐洲議會的反饋,新法案的立法過程也會迎來歐盟內部各方面的激烈爭論。
顯然,全球反壟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