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發布萬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金融法院強制執行382944958元。
本律師通過企查查信息查詢,萬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及疑似實際控制人爲尚吉永。此萬達並非國民老公王思聰的家族産業。
通過網絡查詢上述萬達集團官網顯示其創建于1988年,主營業務是港口物流、石化橡膠、國際貿易等産業。
上述案件或爲萬達控股集團公司爲新加坡一公司原油貿易交易提供擔保引起
2021年11月1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2021)滬74協外認1號裁定書,就申請人麥格理銀行有限公司(澳大利亞一銀行)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就仲裁編號爲2020年第169號所作的裁決編號爲2020年第135號仲裁裁決一案作出裁決,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所作2020年第135號仲裁裁決。
該裁決內容顯示:
2017年9月2日,萬達控股公司與A(新加坡)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約定爲新加坡公司與麥格理銀行之間的全部現有及將來的原油買賣交易提供擔保,。
2019年12月18日,麥格理銀行與新加坡公司簽署相關原油買賣合同,麥格理銀行依約履行了合同。而新加坡公司未履行其支付貨款的義務,萬達控股公司亦未承擔保證責任。
2020年2月25日,麥格理銀行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2020年10月5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作出裁決編號2020年第135號《最終裁決》,裁決萬達控股支付本金53072245.06美元、利息及仲裁費用。
裁決作出後,麥格理銀行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最終裁決》。
上述53072245.06美元折合人民幣正好3億多,加上利息與上述執行信息網金額一致。
爲什麽國外的裁決還需要我國法院進行承認和執行?
這就牽涉到國際法的問題了。
從國際法方面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是各國所應遵守的;
但是國家是主權國家,國際法也不能幹預國家制定的國內法,與之有沖突。
事實上,在很多場合,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需要依靠國內法的規定加以實施,或者需要國內法的補充以使其具體化。
因此很多國家的國內法因爲多方面原因很大的區別,一個國家依據法律出具的判決、裁定就可能違反另一國家的法律,比如各個國家法律對死刑、賭博、期貨等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規定。
因此1958年6月10日聯合國國際商業仲裁會議上簽署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該公約有效的處理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仲裁條款的執行問題。
我國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加入該公約。
新加坡與我國均爲《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故上述裁決需經過我國法院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