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觸發中美貿易摩擦的導火索:一起是否涉嫌違反美國知識産權保護的調查
2017年8月14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一項行政備忘錄,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萊特希澤重點調查在技術轉讓領域裏中國是否可能涉嫌違反美國的知識産權保護。2017年8月18日,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宣布,將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在涉及技術轉讓、知識産權和創新領域正式對中國啓動調查。此舉是觸發中美貿易摩擦的導火索,並且使得中美貿易摩擦在不斷地升級之中。
2018年3月22日,美國貿易代表處發布了對中國有關技術轉讓、知識産權和創新相關的行爲、政策和做法的“301調查”結果後,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備忘錄,宣布將有可能對從中國進口的600億美元商品加征關稅。23日,中國商務部給出初步的反制措施,擬對自美國進口的部分産品加征關稅,以平衡損失,涉及美對華約30億美元的出口。2018年4月3日,美國貿易代表處發布了擬對從中國進口産品加征關稅的産品清單,涵蓋約1300個獨立的關稅項目,特別集中于中國對美出口的化工品、藥物、鋼鐵、電機發動機、機械設備、機床、存儲器、電氣設備、醫療儀器、信息通信技術、航空航天等。作爲反制措施,4月4日,中國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大豆、玉米細粉、未梳的棉花、部分小麥、牛肉、煙草、汽車、化工品等14大類106項商品加征25%的關稅。4月5日,美國總統特朗普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處依據“301調查”,額外對1000億美元中國進口商品加征關稅。4月6日,中國商務部、外交部接連發聲:將奉陪到底,我們不想打、但不怕打貿易戰。由此,媒體呼聲日益高漲,將中美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稱之爲“中美貿易戰”。
至此,這一最初指控中國是否涉嫌違反美國的知識産權保護的調查事件,已産生了巨大的“蝴蝶效應”,並且日益孕育、膨脹放大,成爲很可能引爆“中美局部貿易戰”的一起調查。爲此,我們不得不溯本追源,通過曆史,透視美國是如何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的,從中發掘出可資中國借鑒的經驗啓示。
二、美國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的曆史演進:完全是利己、適時適事而爲
自1474年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在威尼斯誕生以來,專利法的概念很快從威尼斯傳向歐洲各國。但是,各國的專利制度是在各自法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因而各國專利制度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早期美國對來自外國的知識産權采取了歧視性政策。專利方面:1836年之前,美國作爲當時的技術淨進口國一直限制對外國公民授予專利,1836年這一限制被取消,但外國居民的專利申請費仍高出美國公民的9倍之多,這一歧視性政策直到1861年才被取消。美國國會于1903年通過《巴黎公約》,根據公約規定,美國應當在知識産權方面給予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公民與本國公民同等的待遇,巴黎公約成員國的申請人在向美國提出申請時可享受優先權待遇。但是,美國爲了維護本國利益,在利用條約從其他國家獲得利益的同時,對外國發明人設置了一些障礙,並沒有充分保護他們在美國申請專利的權益。例如,美國是世界上很少實行“先發明制”的國家之一,在其專利法中制定了十分複雜的發明抵觸程序,十分不利于外國發明人的理解和運用,而且還規定在該程序中,外國發明人在美國國外所從事的發明活動不能作爲證據使用。這種不符合巴黎公約中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雖然損害了外國專利申請人的權益,但卻大大增強美國國內專利發明人的競爭力。著作權方面:1891年前,美國的著作權保護僅限于美國公民,外國著作權在美國仍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1989年美國才加入《伯爾尼公約》,這一時間比英國晚了100多年。
不像英國那樣一直維持著一個一致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美國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的策略經曆了一系列大的轉變。1929年經濟大蕭條之後,知識産權保護與競爭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出來,爲了克服全球性經濟危機的沖擊,美國政府加強了《反壟斷法》的實施力度,對專利權做出了嚴格的限制規定。這一政策雖然在反壟斷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技術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這一時期,美國企業的研發活動受到削弱,創新活力明顯萎縮。同時,歐洲和日本等在戰後的經濟重振中對先進技術的迫切需要,使得大量美國專利被低價或無償使用,技術流失相當嚴重。這一問題造成美國的許多産業在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喪失它們的競爭優勢,爲了扭轉這一局面,美國做出了諸多努力。
對內,從立法角度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美國開始強化其貿易保護主義體制,法院也前所未有地傾向于保護專利權所有者。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台的。這個法案重點在于增強美國的國際競爭優勢,其絕大多數條款旨在使貿易政策向著更有利于美國利益的方向傾斜,而很少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如關于貿易壁壘的超級301條款和關于知識産權問題的特殊301條款。這兩個條款成爲美國迫使貿易夥伴開放市場、強力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有力武器。對外,美國拓展國內法的延伸,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一致性。美國貿易代表通過雙邊貿易談判不斷向各國施加壓力,要求它們改進自己的知識産權體制。同時,美國意識到使用貿易威脅作爲迫使其貿易夥伴改變其知識産權保護制度的手段,而不必限于雙邊貿易談判。1986年4月,美國提出將TRIPS協定列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日程安排。1988年以後,美國更加努力地推動這一議案的談判,並在1995年WTO成立時最終通過。
三、美國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目標策略:一種國際競爭戰略
美國知識産權保護強度由弱轉強的轉折點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開始把知識産權戰略作爲國際競爭戰略的一部分,以期強化知識産權的國際保護,從而建立技術壁壘,鞏固其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地位,並積極尋求建立統一的國際知識産權保護體系,推進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國際化。這也正是我們今天看到的美國強化國際知識産權保護政策的指導思想。
從美國知識産權保護發展的曆史來看,美國強化知識産權保護也並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不斷累進的過程。從最初設立保護法案到如今健全的保護體系,中間也經曆了高峰和低谷時期。但是,美國每次轉變自身知識産權保護政策都有著深層次的經濟原因。無論是開始時爲維護本國發明人利益而采取歧視外國人的政策,還是在大蕭條後寬松的保護策略,或是現在爲增強自身競爭力而在全球範圍內推動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努力,都體現了美國的國家利益。這些策略的改變都是政策制訂者們根據當時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而不斷調整的結果。美國知識産權保護發展的曆史經驗表明,知識産權保護政策實際上是爲經濟發展服務的,因而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應當采用與之相應的知識産權保護策略。在美國,開始較弱的知識産權保護是爲了給本國技術積累創造條件,當積累必要的經濟與技術基礎後,采取較強的保護能夠吸引外來技術、鼓勵創新,最終實現經濟發展。據此,美國是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狀況來實施與之相應的知識産權保護策略,這一選擇是內生的。
四、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的啓示
1.美國經驗對發展中國家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的啓示
就發展中國家知識産權保護而言,Ostergard(2003)指出了發展中國家知識産權保護面臨著發展中的兩難:如果它們對外貿易開放其國內市場,它們將面臨著政治和經濟壓力來保護外國知識産權;如果保護外國知識産權,它們將會被迫放棄其盡可能便宜地獲取知識産權的機會。實踐中,東亞國家在工業化早期階段利用弱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吸收了大量的技術知識,它們的專利制度促進了其本土企業吸收海外企業産生的創新和知識。它們也鼓勵國內企業對外國發明的微小改進和增量創新,並通過實用新型和工業設計專利發展出自身的專利文化。與之對比的是印度,盡管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印度也遵循弱的專利保護制度,但是在一個至關重要的方面與東亞國家不同,因爲印度沒有提供實用新型和工業設計專利來鼓勵國內企業改進和微小的發明活動。在化學制品和制藥品領域內,印度由于缺乏産品專利,沒有要求加工過程專利的約束,從本質上有助于鼓勵國內企業加工過程的改進活動。結果,印度國內的化學制品和制藥品行業在過去的三十年內發展出相當的生産能力。但是,在工程行業及其他領域,印度沒有機制來激勵國內企業的微小改進。這種差異或許能夠解釋印度企業在其他行業沒有取得顯著績效的原因(Kumar,2002)。因此,印度及東亞國家的案例研究進一步強調,弱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能夠有助于在窮國構建本土技術能力,調整和校准知識産權制度對于一國經濟發展水平是至關重要的。
2.美國及東亞國家經驗對中國實施知識産權保護的啓示
在國際知識産權組織、外國政府和跨國企業外在壓力以及中國本土行業企業內在動力的雙重推動下,中國區域和行業需要精細地加強其知識産權保護,使之與其經濟和貿易發展水平相適應,從而形成強化知識産權保護與中國外貿發展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類似的變化在20世紀70年代的日本發生過,在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香港地區、新加坡、韓國和中國台灣地區也發生過。在某一時點上,中國的經濟發展到一個轉折點,中國企業會內生地摒棄假冒和盜版,轉而成爲強化知識産權保護的堅強捍衛者。事實上,類似的轉變幾乎發生在任何一個發達國家包括美國,如美國就曾盜版過狄更斯等作家作品(Yu,2007,p.202)。從曆史來看,在1790-1836年間,作爲技術的淨進口國,美國將專利問題僅限于其自身的公民和居民。直到1861年,外國人才獲得非歧視平等對待。1891年,美國版權保護尚限于美國公民,但對外國版權的各種限制仍舊生效,並推遲了美國加入伯爾尼版權公約,直到1989年美國才加入,落在英國之後100多年(CIPR,2003,p.18)。
正如Chang (2001)指出,現在的發達國家自身發展的曆史經驗表明,強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並非是其經濟和貿易發展的基本條件(essential condition),當時這些國家給予的只不過是很不完善的、弱的知識産權保護,一直持續到這些國家發展階段的晚期。甚至像最發達的國家如英國和美國也只是在19世紀中葉才建立起強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所有這些國家都很願意侵犯其他國家的知識産權,甚至在它們頒布了法律保護其自身公民知識産權時也是如此。Ostergard (2003)結論性指出,在經濟和貿易發展的不同階段,擁有特定特征的國家或地區應追求不同的知識産權政策,以平衡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的競爭需要。所以,在中國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會有更多的地區加入到中國浙江溫州地區重視自主創新、創建自主品牌和積極維權的行列中,最後以線及面,帶動整個中國實現知識産權保護水平的全面提升(沈國兵,2011)。
參考文獻:
沈國兵:《與貿易有關知識産權協定下強化中國知識産權保護的經濟分析》,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年4月版。
Chang, H.J. (2001),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Historical Lessons and Emerging Issues”, Journal of Human Development, Vol.2, No.2, pp.287-309.
CIPR (2003), 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ondon: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p.1-178.
Kumar, Nagesh (2002),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echnolog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xperiences of Asian Countries”,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udy Paper, pp.5-6.
Ostergard, R. (2003), The Development Dilemm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New York: LFB Scholarly Publishing LLC, pp.1-163.
Yu, P. (2007), “Intellectual Propert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China Puzzle”, pp.173-220, from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e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to Optimiz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 TRIPS-plus Era, edited by Daniel Gervai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