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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調解公約:開啓跨境商事糾紛解決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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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法人網 全媒體記者 李韻石

9月12日,《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下稱“新加坡調解公約”)正式生效。該公約于2019年8月在新加坡簽訂,目的在于促進國際商事調解,建立一套機制,直接執行經調解産生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

新加坡調解公約目前已有53個簽約國,包括中國、印度和美國。該公約生效後,尋求跨境執行調解和解協議的企業可以直接向簽署並批准該協議國家的法院提出申請,而不必根據各國國內程序把和解協議當做合同執行。

新加坡調解公約是調解發展曆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文件,它爲全球跨境商事糾紛開啓了調解的大門,被法律界人士稱爲“調解領域的紐約公約”。那麽,我國作爲首批46個簽約成員國之一,在公約的建立過程中有哪些貢獻?該公約又會對我國的立法和商事活動産生哪些影響?

中國的許多建議進入公約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下稱“貿法會”)觀察員代表孫巍告訴《法人》記者,自2014年7月貿法會決定擬定一部旨在鼓勵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商事爭議的公約,到2019年8月新加坡調解公約正式開放簽署,5年時間內,中國做出了很多努力。

在2014年9月召開的貿法會第二工作組(仲裁和調解)會議上,中國代表團就表示贊同制定一份有關國際商事調解的國際法律文件。2015年4月,中國向貿法會提交了《中國關于跨境執行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的法律框架》。

2015年底,貿法會秘書處推出了國際商事調解公約和示範法初稿,我國派出了由商務部、外交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派員組成的代表團,參與到相關討論和制定工作中,針對公約的草案及示範法提出了十分重要的意見和建議,受到貿法會和各國代表的高度重視。

據孫巍介紹,中國代表團提出的許多建議均被工作組采納並成爲新加坡調解公約最終條款內容。例如:公約第1條中關于“和解協議需要以書面形式做出的表述”,中國代表認爲應該在第1條(適用範圍)中保留書面形式的要求,因爲精確、詳細地擬定條文有利于確定公約的適用範圍,減少爭議。工作組指出,在不同條款中對書面形式均做出規定並無不妥,且可以使公約約定更加明確,因此采納了中國的建議。

孫巍很自豪地對記者說:“我國政府代表團所付出的艱苦努力贏得了貿法會及各國代表的普遍贊譽,爲公約的最終出台及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創新做出了獨特而重要的曆史性貢獻。”

表明支持的態度

孫巍認爲,新加坡調解公約的潛力可能比紐約公約更大。首要原因在于新加坡調解公約沒有調解地的概念,在任何國家(無論是否爲成員國)達成的國際和解協議,都可以在公約的成員國申請執行;其次,新加坡調解公約賦予經調解達成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直接執行力;第三,調解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主性、照顧當事人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滿足在爭端解決後維持當事人長遠合作的需求。

但是,孫巍告訴記者:“作爲一個多國協商建立的公約,必然存在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例如新加坡調解公約未對保全問題進行規定,這是未來急需解決的問題,不然在執行的時候可能會出現無財産可執行的情況。”

據了解,新加坡調解公約未對保全問題進行規定的原因是顧慮到各主權國對待保全(臨時措施)態度不一,難以在一部公約中明確做出規定。如何應對這一缺陷,孫巍認爲,我們可以參考我國對國內訴訟和仲裁案件的處理,允許當事人在申請執行和解協議程序時提出保全申請。一方面,這符合新加坡調解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的直接執行原則,即法院應首先推定和解協議是有效、可執行的;另一方面,允許當事人在申請執行和解協議程序中提出保全,可以體現出我國對調解的支持、鼓勵態度,平等對待調解、訴訟和仲裁三種糾紛解決方式。

高效而經濟的糾紛解決渠道

談起新加坡調解公約對我國的影響,孫巍告訴記者:“《新加坡調解公約》給我國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挑戰。”

首先,加入公約有利于推動中國商事調解制度的建立,加快我國的國際商事調解立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出台;其次,有利于中國商事調解市場的形成、商事調解機構的壯大和高水平商事調解員隊伍的構建;再次,有利于推動“一帶一路”建設的法治化體系構建,爲“一帶一路”營造更加良好的法律氛圍。

其次,就《新加坡調解公約》帶來的挑戰,孫巍告訴記者,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事調解法律制度,現有法律制度難以與新加坡調解公約有效銜接。在中國加入該公約後,我國調解機構將面臨與國際調解機構同台競爭的壓力,同時中國調解員隊伍可能難以滿足公約所帶動的調解市場迅猛發展的要求。另外,大量和解協議所帶來的執行案件數量增多,會給法院帶來怎樣的執行壓力也有待觀察。

孫巍表示,爲適應公約的相關要求,我國的國有企業需要做出相應改變難。國有企業在管理制度上可以做如下調整:第一,出台意見、制定規範,從制度上免除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成功運用調解解決糾紛的責任;第二,將是否采用合理的爭議解決方式作爲國有企業領導履職考評的指標之一,由外部律師進行評估;第三,建立適當的第三方評估制度,提升國有企業參與調解的透明度,作爲國有企業管理者運用調解解決糾紛免責的重要條件。

在采訪結束前,孫巍告訴記者:“新加坡調解公約賦予了國際和解協議執行力,並且調解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主性,照顧當事人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滿足爭端解決後維持當事人長遠合作的需求。在可預見的將來,我認爲會有越來越多的商事主體選擇通過調解解決爭議,這對他們來講也更加高效和經濟。”

簽署批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國家名單

備注: 已經批准《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國家標有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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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謝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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