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
增強垃圾分類投放約束力的重要前提是降低分類投放難度,因此,簡化投放種類,采取幹濕二分,讓市民可以輕松完成分類投放,或許是更符合實際的舉措。
垃圾分類,知易行難。作爲“最難推廣的一樁小事”,垃圾分類工作這些年在各地艱難推進。新京報報道,北京早在2000年就開展了垃圾分類試點工作,2012年3月又率先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成爲國內首部以立法形式規範垃圾處理行爲的地方性法規。
然而,在條例頒布7年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委托相關公司對市民生活垃圾管理情況進行的調查分析顯示,不足兩成公衆了解條例核心內容,而能夠准確投放廚余垃圾的居民也僅兩成。5月29日,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方面建議修改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通過立法明確分類投放是垃圾産生者的基本責任和義務,依法推行強制分類。
事實上,在調查結果以外,審視我們的日常生活也不難發現,能夠堅持垃圾分類投放的市民少之又少,混裝混運現象也時常發生。相互作用下,往往也容易加劇破窗效應。
對此,我們的確需要多些耐心,因爲垃圾的分類、減量、再利用,本就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日本、新加坡、德國等在垃圾分類上走在前列的國家,也是經過了數十年的持續培育。但有耐心絕不意味著放任和拖延,而是提示我們要循序漸進,以務實的態度尋找最實際也最管用的治理思路。
一方面,軟約束要逐步“硬起來”。應該說,在條例産生的2012年,垃圾分類工作尚處于前期階段,重點管理對象是相關政府部門、管理責任人、收運處置單位、垃圾産生單位等更容易規範的組織機構,而對市民個人的投放行爲重點還在于引導、鼓勵。如今,隨著城市化建設的加速,垃圾分類工作的深入推進以及垃圾處理壓力凸顯,市民個體有必要擔負起更直接的責任,而對相關責任的履行也宜有更強的約束力。
習近平總書記去年11月在上海考察時強調,“垃圾綜合處理需要全民參與”。而上海市今年7月1日將實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就明確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確定爲個人義務。對照現實,脫離開市民在源頭處的分類投放,垃圾綜合治理就無從談起。因此,未來在條例修改過程中,確實有必要進一步增強約束力,提高個體的“違約成本”,讓市民在更嚴格的管理過程中“習慣成自然”。
另一方面,要增強分類投放的約束力,有個重要前提是降低分類投放難度,讓垃圾分類更簡單、可行。
2012年的條例中將生活垃圾分爲“餐廚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等多種類型。調查數據則顯示,超七成受訪居民認爲生活垃圾應當分爲三類及三類以下,易于操作。而從目前的末端處理模式來說,除了特殊的有害垃圾外,通常也只分爲幹(其他垃圾)、濕(餐廚)兩類。
因此,依照目前技術背景和處理模式,簡化投放種類,采取幹濕二分,讓市民可以輕松完成分類投放,或許是更符合實際的舉措。
“垃圾分類一小步,城市文明一大步。”垃圾分類是直面當下的自我救贖,也是面向未來的提前預演。在保護城市環境、實現持續發展的重任下,每個人都是“守夜者”,人人都無法免責。而立法部門根據這7年來的成效和梗阻,修訂完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更加契合當下實際,也合乎現實之需。有了統一的、法治上的指針,自然也能最大限度凝聚共識,引導市民豐富知識、付諸行動、養成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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