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際間的經貿往來日益頻繁,中國公民前往海外求職或受公司外派的情況也隨之增多。
勞動關系作爲當今社會的主要法律關系,也是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關系,當中國公民未與中國境內的具有海外勞務派遣資質的用人單位簽訂外派勞動合同而自行前往境外從事勞動,或境內用人單位直接派駐員工前往海外分支機構從事勞動的情況下,中國公民海外勞動關系的合法權益如何獲得?
本文中,瀛和國際中心將圍繞一則新加坡勞動糾紛案例,就“國外法院管轄的案件中,中國國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效力”對以上問題加以闡釋。
L先生爲國內一家公司的雇員,2018年被公司安排去新加坡出差,居住地一直在中國國內。2018年4月,L先生在新加坡履行工作任務期間因車禍受傷,公司隨即爲L先生申請了工傷認定。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評定爲構成“八級傷殘”。
L與公司的賠償事宜已協商解決。但公司爲L先生購買了人身意外險,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過低,故L委托新加坡的律師在新加坡向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進行足額賠償。律師在與新加坡律師就本案進行溝通後,爲L先生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爲人身意外險的賠付金額提供了中國法的參考。
國外法院管轄的案件中,中國國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效力如何?
本案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爲對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的參考與闡釋。目的爲協助新加坡律師提起訴訟,在庭審中作爲證據進行提交。
國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審中,對方當事人或法官對于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可能會提出質疑,因此國內律師的法律意見書需要在大使館進行公證。辦理公證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本人要在大使館官員面前進行宣誓,宣誓的內容主要是自身的身份說明以及對于提交認證的文件內容確系自己出具的確認。宣誓結束後將掃描版發給國外律師事務所即可。
境內律師與境外律所的合作方式其實並不局限于直接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或參與執行的情況,還可以與律所合作。因爲國外律師辦理涉及中國元素的案件時也需要參考中國的法律規定,此時中國律師可作爲輔助的角色,爲主辦案件的國外律師提供中國法的相關資料以及國內法律規定對本案的適用。
傷殘等級鑒定在本案中的作用?
人身意外險,即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支出醫療費用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按照雙方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本案中因爲保險公司的賠付無法完全抵扣醫療費用,故本所爲新加坡律師提供了中國法規定的傷殘等級及其表征,向新加坡律師介紹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傷殘等級,本案中L先生的八級的傷殘的表征爲“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這些表征可以作爲人身保險賠付時的參考因素,使新加坡律師能更好地理解在勞動法領域中“傷殘”的概念,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