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全名叫做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本身和稅務沒有關系,但是總是和稅務聯系在一起。這是因爲CRS是一個信息交換的體系,簡而言之,金融機構(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需要對賬戶持有人,公司實際控制人等的信息進行自動交換。
比如,一個持有中國護照的中國人A在法國開戶,法國的銀行會讓此中國人披露他是哪些國家的稅務居民。法國的銀行每年會把此人的賬戶信息交換到中國。這樣有關機構就會了解此中國人在海外的資産情況。
那麽一個工作簽證是否可以解決CRS的問題?比如A可以拿S國的工作簽證,並且去S國的銀行開戶,且向S國的銀行披露A是S國的稅務居民。這樣S銀行就會向S國披露A的賬戶情況而不會把信息交換到中國。
然後,真實的情況是如何的?
我們先來看看世界經合組織OECD對于CRS的規定:
“There might be situations where a person qualifies as a tax resident under the tax residence rules of more than one jurisdiction, and therefore is a tax resident in more than one jurisdic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CR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ust ensure that Account Holders (or Controlling Persons) discloseall tax residences in the required self-certifica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CRS, the Account Holder (or Controlling Person) must disclose all its tax residences in the required self-certification.”
根據CRS的規定,一個開戶人需要申報自己所有的稅收居民地信息。
舉一個例子:王先生家庭是典型中國大衆富裕家庭。 王先生持有中國護照並且持有美國綠卡。他主要在上海經營自己的生意。王先生的小孩在澳洲讀書,王先生的太太在澳洲陪讀,因此王太太在澳洲沒有任何經濟收入,主要靠王先生提供。王先生的太太和小孩已經加入了澳洲國籍,並注銷中國國籍。王先生現在也已經是澳洲的永久居民。他們全家已經賣掉了在上海的房産而在澳洲購置了地産。即在國內沒有王先生和其太太名下的任何房産,但是王先生的戶口落在父母名下,跟其父母在同一本《居民戶口薄》。王先生一個月去澳洲看小孩一次。王先生在新加坡成了一家子公司,並用中國護照辦理了新加坡的工作簽證,王先生現在一年有183天以上在新加坡。王先生在中國和新加坡是主要住在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其中中國酒店式公寓的産權是非住宅類,類似當下流行SOHO,可以簽訂1-3個月短租協議。
在上述例子中,王先生是中國的稅收居民,這是因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和實施條例第二條: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盡管王先生在中國名下沒有房産,也沒有長期出租在民房(具有住宅類性質)房屋而無需辦理暫住證,但是王先生還是具有中國稅收居民,因爲王先生持有中國護照,屬于中國公民,在中國有戶籍,跟父母在同一《居民戶口薄》上。在中國居民戶口薄上都明確標明地址,因此是可以根據戶籍關系推定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他是美國的稅收居民,因爲他持有美國綠卡。
他很可能是澳洲的稅收居民,因爲他是澳洲的永久居民,他的家在澳洲,他也是他在澳洲家人的經濟來源。
他是新加坡的稅收居民,因爲他擁有新加坡工作簽證且一年有183天及以上在新加坡。
在這種情況下,王先生申報CRS的方式應該是申報,申報自己是中國,新加坡和澳洲的稅收居民。而且王先生需要申報FATCA,因爲他是美國的稅收居民。
因此,一個工作簽證,沒有辦法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居民的問題。稅務策劃是一個技術活,從來都不是簡單粗暴就可以搞定的。相信專業人士,合法,合規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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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璐,新加坡某律師事務所高級外國律師,新加坡特許稅務咨詢師
王曉輝, 福建聯合信實(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稅務領軍人才,注冊會計師非職業會員,稅務師非執業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