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底,一篇有關”離岸避稅天堂”要墮落爲”地獄”的10萬+自媒體文章,幾乎刷爆了一半的跨境業務商圈。
從那時起,衆多海外公司服務機構、會計所、律師,頻頻接到各地客戶的電話:”經濟實質法”是怎麽回事?我的離岸公司,要交稅了嗎?……
就在5月剛結束的”中國離岸峰會”上,這也成爲”壓軸大戲”,是大家最關切的話題。
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迄今已有幾十年的發展曆史。得益于保密、免稅、寬松而完善的英美法規,百慕大(Bermuda)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和英屬維爾京群島(BVI-British Virgin Islands) 是世界上企業注冊數量最多的三大離岸公司注冊地。
近些年,比起百慕大和開曼公司,動辄幾萬的花費,注冊和維護成本更低的BVI公司,似乎更受中國中小企業老板們的青睐,BVI也一舉成爲了世界上最大的離岸公司注冊地。
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注冊公司的這些小島在哪裏,因爲這並不是重點。重點是,注冊一家離岸公司,在香港、其他國家、甚至是中國大陸,開一個離岸賬戶,就可以大方收錢,不用擔心稅務問題。
但是,隨著全球反避稅的風暴,加上CRS已經在幾十個國家啓動,由于銀行賬戶的影響,BVI公司的注冊量也急速下降。
此番,開曼和BVI的”經濟實質法”,讓風暴來得更加猛烈!
可以確定的是,離岸注冊地的“經濟實質法”與稅務有關 ,是在經合組織OECD、歐盟EU全球稅收透明化、反避稅重壓下的産物。今時不同往日,你的離岸公司可能要交稅了。不在今天,也許會在不久後的某一天。
帶著好奇的內心、迷茫的眼睛,小編也很想知道”經濟實質法”是怎麽回事?
一個複雜問題,要簡單的解釋,實在不容易,本小編也是嘔心瀝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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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還是那關鍵的一個字: 稅!
“經濟實質法案”要解決一個問題:
你的離岸公司,不能再是”天上的雲朵”,摸不到、抓不住,你得找個地方”靠岸”。
BVI、開曼分別于2018年12月發布法案,自今年2019年起施行。
“經濟實質法案”告訴你一件事:
過去,你注冊的離岸公司(開曼、BVI等),不需要交稅,因爲這些離岸注冊地免稅;
以後,你得報告,你公司是哪裏的”稅收居民”?如果不是BVI的,是哪個地方的(比如中國),當了”稅收居民”就得交稅了(比如在中國交企業稅、個人所得稅)。
以BVI公司爲例,你要問自己這個問題:你公司要不要做BVI群島的稅務居民?
✔ 要做!
你必須滿足BVI經濟實質的要求(下面詳解),才能被當做BVI的稅務居民,以後可能涉及在BVI當地交稅。
✘ 不做!
那你想做哪裏的稅務居民(必須選擇)?提供證據,考慮選擇的後果(被其他地方征稅)。
▲ 哪裏的稅務居民都不做!
根據”經濟實質法案”,你不依法報告、或者故意虛報,會被罰款(罰金不低)、被強制注銷、被判刑、被移交到管得著你的稅局。
這一切,怎麽發生的?
不用多說,全世界政府的反避稅已經呈現了白熱化面貌,以BVI爲例,大概有這些事件:
CRS與BVI:
2014年7月,經合組織出台共同申報准則(CRS),已有超過100個國家/地區簽署(包括BVI)。
2015年12月,我國簽署加入CRS,並在2016年杭州G20承諾並倡導以此爲開端,有效打擊國際逃避稅。
2017年9月,第一批簽署CRS信息交換,BVI已與多國交換,在此影響下50個國家討回約850億稅收。
2018年9月,第二批簽署CRS信息交換(中國大陸也啓動),BVI已與多國交換。
▼ 我國開展CRS的時間表:
歐盟與BVI:
2016年,歐盟出台有效稅收外部戰略。
2017年12月,歐盟公布首批”不合作地區”名單,其中17個”黑名單”和47個灰名單(BVI被歐盟警告)。
2018年3月,BVI政府宣布積極響應歐盟要求,將于當年12月之前出台法律。
2018年12月19日,BVI政府出台”經濟實質法”,並與第二個月進一步修訂。
2019年4月,BVI政府發布54頁的”經濟實質法典”草案,接著在BVI、香港、倫敦三地,與注冊代理人就草案召開教育會議。
英國與BVI:
2018年5月27日,英國女王簽署法案,要求14個英國海外領地,包括開曼、BVI等,在2020年12月前,完全公開注冊公司的所有人信息,否則將被強制公開。(要知道,隱匿董事、股東的信息,可是離岸注冊地的最大優勢之一)
當天,BVI爆發了”千人遊行示威”,抗議這一法案。
目前,仍處于僵持狀態…
在這一波接一波的”圍追堵截”中,離岸注冊地的”避稅”、”隱匿”等”飯碗”正在面臨史無前例的挑戰。在國際大浪潮下,離岸注冊地在持續掙紮和艱難生存,然而不得不說,要實現全球稅務透明和反避稅的目的,這些”陣痛”,不可避免!
你會受到影響嗎?
通過轉移利潤到開曼、BVI公司以達到少繳/不繳稅目的,受影響最直接也最大。
可能受到影響,在開曼、BVI等地注冊的公司,比如:
1. 因業務需求,注冊公司(用來做貿易等);
2. 用作控股公司(控股自己的其他公司等);
3. 用來持有知識産權(商標、專利等);
4. 利用公司海外紅籌上市(在美國、香港上市等);
5. 用公司去其他國家投資項目;等等
什麽時候開始?
以BVI爲例:
爲了具體實施”經濟實質法”,BVI政府采用了自我報告制度self-reporting regime,這一制度會最遲在2019年6月30日起效。
BVI政府要求所有注冊代理人,將其注冊的BVI公司的稅務居民信息,提交到BVI受益所有權安全搜索(BOSS)系統。
根據BVI經濟實質法:
2019年1月1日及之後成立的公司和有限合夥,須在截至2019年12月30日或之後的財務年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2019年1月1日之前已注冊的,應自不晚于2019年6月30日開始的財務年度起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如果你是最近注冊的BVI公司,注冊申請表中,一定會發現增加了下圖這一部分。這說明,對于2019年1月1日之後注冊的BVI公司,“經濟實質法”已經開始起作用了!
簡而言之 ,不管你是今年還是以前注冊的BVI公司,今年這個財年,得考慮你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了。
今年2019年,可以稱爲離岸注冊地”經濟實質法”的”元年”。同時,法案還規定,以後的每一年,都要向離岸注冊地政府,報告自己的稅務居民情況。也許現在,你還沒有接到注冊代理人的通知,但是一旦通知,你就需要依法報告,並且提供相關證據。
不執行,你會怎麽樣?
關于違法的處罰,2019年4月,BVI政府發布的54頁 “經濟實質法典”草案,已經規定的非常清楚,而且這些處罰不僅針對公司,而且包括公司負責人。
三個階段:
第一次,BVI政府發出通知,告知罰款金額和期限;
第二次,再次發出通知,給與一定寬限時間,要求盡快執行;
第三次,BVI政府強制注銷你公司。
在極端的個案中,BVI政府會跳過以上兩個階段,直接把你公司注銷。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對于處罰有不服,你有權向BVI政府有關部門申述right of appeal。
關于罰款金額,BVI和開曼都不低:
BVI罰款:
在BVI注冊的實體Entity,沒有合理理由違法:
首次處罰4萬美金以內,或6個月以內監禁,或兩項並罰;
如違法被起訴,處罰25萬美金以內,或5年以內監禁,或兩項並罰;
開曼罰款:
在開曼注冊的實體Entity,首次未能符合ES Test,將會被罰款1萬開曼元(約8萬元人民幣);
連續2年未能符合,罰款10萬開曼元(約80萬人民幣)和/或被注銷等,同時將信息交換給母公司及最終母公司及其最終受益人稅籍所在地;
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罰款1萬開曼元(約8萬人民幣)及至5年刑罰。
當地政府會根據你公司的營業額、不執行的原因、性質和嚴重程度,量刑處理。
也許,你會想,那我不管了,讓他們把我公司注銷算了,反正我一輩子也不會去那些小島、小地方,罰款、判刑 都找不到我 。但是,也許你從以上開曼處罰規定中看出了端倪。
還有更厲害的在後面:
BVI、開曼等地的政府機構,有可能會把你公司的資料數據,直接披露給管得著你的稅務局!
具體披露給哪些地方的稅務局?包括:
1. 你公司所有人的居住地稅局;
2. 你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注冊的稅局;
3. 你公司的母公司,注冊所在地的稅局;
4. 你公司報告爲稅務居民的,所在國稅局。
你注冊公司的時候,不是有提交你本人的國籍和證件嗎、不是有報告你的地址嗎、不是有提交股東的個人或公司資料嗎,這些地方的稅務局,估計還是能找到你的吧。
看到這裏,總有一種”後背發涼”
又不願意承認的倔強。
內心要問:面對”經濟實質法案”,我該怎麽辦?
首先,有 一個觀念 需要建立或澄清。
面對目前的局勢,”簡單粗暴、一招制敵”的方法,已經不好用了,這些離岸注冊局遭受到連環打擊,多少也可能是”樹大招風”的緣故。
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如果你完全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稅務居民,是個”空中飛人”,那你可能要小心了,建議你要三思後而後行了。
一切的一切,你要回到你真正的稅務居民身份,來進行更細致、更精確的思考和規劃,比如:
▷ 你是哪一國的人?(你的護照國籍)
▷ 你本人是哪裏的稅務居民?(你睡在哪裏、稅就在哪裏)
▷ 你公司的管理層、決策層在哪裏?(比如董事股東都住在哪裏)
▷ 你公司的主要盈利來自哪裏?(比如主要利潤從哪些國家來)
……
而,在你目前作爲稅局居民的國家,
▷ 稅收制度怎麽樣?(是全球征稅、還是屬地征稅)
▷ 個人所得稅稅率多少?
▷ 公司稅有哪些、稅率多少?(有沒有增值稅,所得稅稅率多少)
從而,考慮一下,你的離岸公司的收入,如果被這些國家征稅,會産生多少成本?重新規劃你的稅務身份,考慮一下到哪些地方,可以幫助你節省稅務成本。
然後,你再謀定而後動。
其次,以BVI爲例,參考 三種應對措施 :
★ 留在BVI,但報告你是”非BVI”稅務居民
當你接到通知,要上報你公司的稅務居民身份Tax residency時,你報告你不是BVI的稅務居民,不需要滿足BVI當地的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
但是,你必須得提供證據,證明你所報告的這個財務年度,你是其他國家/地區的稅務居民。這些證據包括:
1. 他國政府信件或證書:承認你公司是那個國家的稅務居民(比如香港、新加坡)
2. 他國政府信件或文件:證明你在那個國家有納稅記錄。
當然,你報告是其他地方的稅務居民,首先這個地方的稅局得承認你,其次你在這個地方就有了納稅義務。
★ 留在BVI,滿足BVI”經濟實質”要求
考慮之後,如果你打算把稅務身份考慮留在BVI。
這就必須滿足BVI的”經濟實質”要求,比如在BVI當地有營業場所、有工作人員、在當地從事核心創收活動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y等等。
△ 圖片來源:金杜研究院
這些離岸群島地理面積有限、當地人,如果很多公司都選擇這一應對措施,那BVI當地的房租、人工成本很有可能會大幅攀升,”水漲船高”。
★ 逃離BVI,找到新的落腳地
把你用BVI離岸公司來控制的業務,從BVI公司剝離,把這些業務轉到其他的地方的公司去,比如香港、新加坡。
香港和新加坡都是屬地征稅,而且稅種少、稅率低、公司財稅相對靈活。但是,這兩地並不是離岸注冊地,而且法律非常嚴明,不能按照以前對待離岸公司的簡單方式管理。
一旦你用香港公司、新加坡公司開展業務,你需要有專業會計師做賬、出具財務報表(香港公司還必須審計,新加坡公司達到審計標准就需要審計),然後根據你的公司盈利情況,按時報稅、交稅。
這雖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你的公司管理和運營成本,但是,只要你合法合規辦事,也許能讓你在風雲變幻的局勢下,還能”站著把錢掙了”,減少你的涉稅風險。
最後,本文對于離岸注冊地”經濟實質法”的探討,相對粗略,因爲每家公司的現實情況,往往牽涉甚廣、複雜程度高。”經濟實質法”有更多詳盡、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款,比如對經濟實質的”相關活動”的規定(見下圖),BVI和開曼就有不同的規定。
如果您有相關的問題、困惑,建議您咨詢專業人士或機構。
△ 圖片來源:金杜研究院
原創來源:瑞源咨詢RY Consulting
參考來源:BVI政府官網、歐盟官網、金杜研究院、鵝民談財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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