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開始,中國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正式實施,這意味著香港私募基金行業正式踏入“新時代”,新條例的實施,爲基金經理們提供多了一個選擇。
盡管如此,香港LPF畢竟屬于新的基金架構,與其他主流基金設立地的架構進行對比,其概念、稅收及優劣勢區別在哪有必要進一步厘清,爲此瑞豐德永對其進行了歸納,供各位參考。
01
香港LPF
2020年8月31日,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以下簡稱“LPF”)正式實施。
香港LPF概覽
香港LPF實施合夥制,爲非法人實體,須由GP對基金進行管理,而LP則以其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並享受相應的收益分配。
– 投資範圍無限制;
– 具有靈活的出資和利潤分配;
– 合夥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條款;
– 有限合夥人身份具有保密性;
– 簡便的注銷和解散機制等。
香港LPF的推出,爲私募基金行業勾勒出一個充滿吸引力、簡單的的在岸私募基金架構,LPF有資格成爲香港稅收居民,這鼓勵了更多基金經理考慮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重新調配其在離岸管轄區的現有基金回香港(經濟實質合規整合至香港)。
香港LPF的稅收優惠
1. 利得稅(profit tax)
與在香港運營的其他基金類似的是,滿足了《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20AM條的“基金”定義,並且符合了特定豁免條件的有限合夥基金可以享受第112章附表16C規定的合格資産交易,以及從事合格交易的附屬交易的利得稅的豁免。
2. 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s tax)
香港不征收資本增值稅,所以有限合夥基金或其合夥人也無需在香港繳納資本增值稅。
3. 印花稅(stamp duty)
LPF的權益不屬于“香港證券”,因此,針對LPF權益出資、轉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稅。
02
新加坡VCC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與公司監管局(ACRA)共同推出了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Capital Company,以下簡稱“VCC”)框架。
新加坡VCC概覽
2020年1月15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會計與公司監管局(ACRA)共同推出了可變資本公司(VCC)框架。
– 在法律意義上,VCC是新加坡的法人實體單位;
– VCC只能用于集體投資計劃(CIS);
– VCC可以設置爲獨立實體,也可以設置爲具有多個子基金的傘型實體;
– 接受境外公司型基金“遷入”新加坡成爲VCC;
– 份額可以根據其基金淨值進行自由申購或贖回;
– 還可在美國稅務系統進行登記等。
盡管新加坡已經有了一些頗具吸引力的商業計劃,但VCC填補了之前基金管理領域的一個重要空白,其主要特點是使原本的嚴格資本維護結構得到一些松綁,並增加了它的靈活性。
這種新的投資工具被許多專業人士和行業領袖稱爲“遊戲規則的改變者”。
新加坡VCC稅務優惠
1. 基金稅收優惠
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可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34章)第13R條(境內基金免稅計劃)和13X條(加強級基金免稅計劃)規定的獲得一定程度的免稅額。
2. 管理人稅收優惠
原則上,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爲17%,但根據“金融行業激勵”(FinancialSector Incentive,FSI)計劃,但滿足一定的主要條件及取得MAS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適用10%的優惠稅率。
3.「VCC激勵計劃」
爲了進一步鼓勵業界在新加坡采用VCC框架,MAS還啓動了“可變資本公司激勵計劃”。
VCC基金向新加坡本地服務提供商支付的注冊、法律、基金行政等服務費用最高可報銷70%。該激勵計劃將持續3年(2020.1.15已生效),每個VCC最高補助15萬新元,每位基金經理最多可爲3個VCC申請補助。
03
開曼ELP
開曼可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以下簡稱“ELP”),其法律架構、注冊與運營層面等與大多離岸司法管轄區的大同小異,也是被香港LPF所借鑒的架構,在此不贅述。
ELP作爲典型的私募股權基金,一直是開曼離岸基金最常用的形式,也是傳統的離岸美元基金的熱門選擇,但由于受到“經濟實質法”和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名單”的影響,未來或將面臨香港LPF與新加坡VCC較大挑戰。
以上是對香港LPF、新加坡VCC、開曼ELP等基金在整體概念與稅收層面有了一定了解,而對于他們的細節方面的異同點體現在哪些方面呢?我們簡單歸納了以下圖表,供各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