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屬于違法行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規定,嫖娼被抓的一般是給予10日-15日之間的行政拘留,同時還可以對行爲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若是嫖娼情節輕微的話,則在5日以下處拘留或者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嫖娼會拘留多久?
嫖娼被抓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二、嫖娼不會執行行政拘留的情況有哪些?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三、嫖娼構成犯罪嗎?
嫖娼留不屬于犯罪,只是犯法行爲。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以前,第一次賣淫、嫖娼被抓的,一般處以罰款;再次被抓的,屬于屢教不改,特別是 對賣淫的,一般是處以6個月到2年的勞動教養。
現在沒有勞動教養了。對于賣淫、嫖娼的,只能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目前,嫖娼行爲在我國並不會涉嫌構成犯罪,當然這只是就一般情況而言。若是在嫖娼的過程中,同時還伴隨有其他的行爲,那麽情況發生了變化之後,就還需要加以分析,才能確定行爲人是否構成犯罪。而嫖娼被抓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時候,若是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年齡已經超過了70周歲的、年齡在14-16周歲的、年齡在16-18周歲的但屬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其實可以不予執行行政拘留。
哪些人會因爲賣淫嫖娼構成犯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爲。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爲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爲。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爲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于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爲。
策劃,是指爲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布置、制定計劃的行爲。如爲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爲,以及爲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僞裝現場等行爲。策劃行爲是爲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爲,對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爲。
指揮,是指行爲
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爲,對于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爲,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爲,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爲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爲,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爲。
組織他人賣淫的具體手段,主要是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將自願賣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之內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爲。雇傭,是指以出資爲條件雇傭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強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或者迫使不願賣淫者或者不願參加賣淫組織者而使其參加賣淫集團以及其他賣淫組織,強迫不願賣淫者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引誘,是指以金錢、財物、色相等爲誘餌,誘使他人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誘使他人參加其他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願賣淫者參加賣淫集團或者其他賣淫組織,或者參加有組織的賣淫活動。 上述五種具體的手段,可以是同時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種或者數種,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來源:石家莊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