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級大學知名“網紅教授”陷學曆造假漩渦
“國外水博”泛濫亟待加快涉外教育立法
曾任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BiMBA商學院院長的陳春花,因爲華爲公司的一則聲明,被推上風口浪尖。
華爲在回應網絡上一萬多篇誇大、演繹陳春花教授對華爲的解讀、評論的特別聲明中稱基本爲不實信息,且華爲與陳春花教授無任何關系。陳春花也澄清這些文章並非本人所寫,華爲是其學術研究案例之一。
然而,隨著公衆的關注與日俱增,更大的爭議出現了——陳春花的博士學曆遭到質疑,有網友指出其博士期間就讀的愛爾蘭歐洲大學是“野雞大學”。事件發酵一個多月後,北京大學官網發出聲明:“近期,我校對陳春花老師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調查。8月3日,我校國家發展研究院收到了陳春花老師的辭職申請。學校按程序終止其聘用合同。”同一天,陳春花也在其微信公衆號上回應有關學曆爭議,承認其博士學位未被認證。
北京大學講席教授、華南理工大學客座教授、新華都商學院理事長、新加坡國立大學客座教授……曾經擁有多個光鮮亮麗教育背景的知名教授“翻車”,由此也帶來諸多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
假學曆入職是否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陳春花稱,自己早在2000年就在華南理工獲聘教授,其後2010年被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聘爲客座教授及2016年入職北大國發院時,均如實告知博士學位未被認證的情況。入職北大時,北大人事系統中的學曆認證爲碩士。國發院曾專門提出和討論過自己的博士學位問題,聘用時嚴格遵照聘任程序,前後經曆黨政聯席會討論、學術委員會、全體教師、正教授投票等過程。
但這些說法似乎並未服衆。
與此同時,也有另一種聲音,認爲學曆不代表能力。陳春花在北大任職期間不但學術産量高,講課受歡迎,還是中國企業管理領域的知名人士。由此,也引發了一種疑問:如果求職者使用假學曆入職,但多年之後證明其能夠勝任工作,那麽,單位是否能以此爲由解除合同呢?
“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聘用合同,都會維持較長時間,因此,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長期的了解和考核。如果原本一直認爲勞動者能勝任工作,之後突然以入職時學曆欺詐爲由主張合同無效,此舉不利于維持合同關系,損害了勞動者的工作預期利益。”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婁宇介紹,目前,在很多持續相當長的合同法律制度中都引入了不可抗辯條款,即在合同履行了一段時間之後,不允許當事人以訂立合同時存在瑕疵爲由解除合同,避免“翻舊賬”,破壞穩定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典型的持續性合同,而且承擔了保障處于弱勢一方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功能,更應當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婁宇說。
“國外水博”能否作爲高校入職敲門磚
無獨有偶。不久前,“邵陽學院砸1800萬元引進23名菲律賓博士”也引發廣泛關注。湖南省教育廳對此事進行通報:引進博士存在不當做法,學校黨委在此過程中論證不充分、決策不科學、工作不嚴謹。該校黨委書記被免職。
一系列有關職業入門門檻事件隨即引發熱議。未經認定的國外學曆究竟能否在應聘時使用?又會帶來什麽法律後果呢?
“教育部門出具學曆認證證明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爲,不同于行政許可。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爲或者資質不會被法律認可,從事相關行爲是否有效,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判斷。”婁宇指出,何種學曆能夠構成高校的入職門檻,屬于職業自由和學術自由的範疇。
他同時認爲,高校爲應對行政部門的考核,會努力提升教師學曆水平。而在國內學曆授予日趨嚴格和正規的背景下,很多高校爲了實現所謂的“博士率”動起了“國外水博”的主意。婁宇建議,制定和完善學曆和學位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還應當明確在商業、教育、學術等活動中不得使用虛假學曆,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可否向假學曆者主張賠償
學曆造假,無論是對學者個人的聲譽還是對學校的形象,都會造成直接的傷害。作爲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向虛假學曆者主張賠償呢?
2022年2月2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其中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曆證書、個人履曆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比較有爭議的是合同無效時的賠償規則。”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說,難點有兩個,一方面是帶來的損害範圍如何確定;另一方面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勞動法宗旨如何與用人單位利益維護相平衡。比較典型的案例類型是勞動合同無效後用人單位主張工資差額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返還,而在大多數案件中,用人單位的訴求基本都會被駁回。
但沈建峰認爲,並不能簡單以保護勞動者爲由而主張不賠償。在有過錯的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下,還應進一步根據勞動關系的特點對其賠償額度進行必要限制。勞動者因爲欺詐簽訂勞動合同,獲得特殊福利待遇以及增加了用人單位招聘成本時,應返還特殊福利待遇,對用人單位的損失根據過錯程度進行適當賠償。
學曆學位認證涉及教育主權問題
此次“陳春花事件”中,還有一個焦點是博士學位的“含金量”問題。即便博士學位頒發機構具有合法性,博士學位證書也是真的,但博士學位的“含金量”有多少值得探討。
“從根本上講,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背後,是教育主權問題。”鄭州大學副教授鄭磊認爲,對于國(境)外學曆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的“含金量”,我國可以獨立自主地作出判斷。
中國境內公民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曆、學位證書,不屬于在我國國民教育體系中獲得的學曆、學位證書。對于證書效力的甄別和認定等,需要通過相應的途徑實現,包括政府的行政承認、社會的自主認可以及中介組織的認證。
在鄭磊看來,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評估包含三個要素:頒發機構合法性、學曆學位證書真實性和與我國學曆學位的對應性(相當性),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相當性即是對“含金量”的評估。“如果國(境)外院校的博士生培養質量、博士論文水平相當于學位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那就可以認爲是有‘含金量’的。”鄭磊說。
制定學位法加快推進涉外教育立法
值得一提的是,作爲我國學位制度的法律基石,學位條例即將迎來修改。修改學位條例列入2022年度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修改學位條例、制定學位法的議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明確審議時間,確保審議在本年度順利完成。
此前,教育部已形成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並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針對涉外辦學,征求意見稿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應當參照本法制定具體辦法,保證所授學位質量。境外辦學機構在我國境內授予境外學位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但這一規定只涉及中外合作辦學的學位證書問題,並不涉及中國境內公民通過合法渠道獲得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問題。因爲征求意見的適用範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學位制度,開展學位授予活動。”鄭磊建議在附則中增加一條或一款,授權國務院或教育部制定國(境)外學位認證評估辦法。
在鄭磊看來,最關鍵的是加快推進涉外教育立法。“制定學位法最多只能解決國(境)外學位認證評估問題,學曆認證評估問題也需要一並考慮。這就需要在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中增加規定,授權國務院或教育部制定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評估辦法。同時,建議教育部在謀劃教育涉外法律法規規章體系時,把《國(境)外學曆學位認證評估辦法》列入其中。”(朱甯甯)
來源: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