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振宇 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 前海分院副院長、可持續發展與海洋經濟研究所所長,深圳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經濟學博士
上篇《全力打造樞紐經濟引擎,全速推進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一文反響很大,爭議不小。爭議有兩點:樞紐經濟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能不能畫等號?80%的集裝箱中轉率目標是不是過高?本文簡要回應下,歡迎討論!
一、未來已來
首先是對第一個問題,樞紐經濟當然不等于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但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一定包含樞紐經濟!樞紐是什麽?在經濟學裏樞紐就是要素資源的集散,樞紐經濟就是以資源配置爲目標形成的經濟體系和結構,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核心內涵就是要不斷優化配置海洋資源持續保持其價值最大化。
今年6月,上海市第十二次黨代會正式提出,要強化開放樞紐門戶功能,建設世界級航運航空樞紐。這是上海對“十三五”期間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五個中心的一次聚焦,是對城市功能地位、開放度和要素活躍度的清晰定向。
回過頭來看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抓手在哪裏?現在競爭對手已比較明晰了。國內,《青島市“十四五”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在指導思想中提出“加快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力爭到2025年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影響力顯著提升,到2035年以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進入世界城市體系前列。” 《廣州市海洋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在發展目標中提出“到2025年,……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設初見成效。展望2035年,建成……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國外,新加坡大士港一直穩步推進,2020年底已有兩個泊位投入使用,其6500萬全自動集裝箱吞吐量和全供應鏈解決方案提供者的目標定位已對上海、深圳、香港構成隱隱的壓力。
二、供給吃緊
這裏的供給還不是指技術方面的,而是城市總體發展思路和制度供給層面的。新加坡的發展思路對深圳和其他一線城市很有借鑒意義!
新加坡發展思路總體上呈雙層雙柱的結構,頂層是淡馬錫在全球投資避險並輸出新加坡園區模式,底層是政府根據産業發展不遺余力地及時調整大學和研究機構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
産業發展方面則有兩個支柱,一個支柱是不斷推進資源資本密集型産業升級,如石化産業、海工裝備制造、港口航運業。特別是在港口航運業方面,咬定區位優勢、瞄准資源配置、給足政策資源、廣納先進技術,不斷針對當下思考長遠,在本次全球疫情危機後,已將供應鏈危機作爲重大應對議題。爲推動離岸貿易的發展,已于2001年將“特許石油貿易商”(AOT)和“特許國際貿易商”(ALT)合並爲“全球貿易商”(GTP),對取得GTP資質的企業給予5%-10%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同時開放離岸金融,取消外彙管制和亞洲貨幣單位20%的存款准備金率,對跨國公司總部和國際知名的專業服務提供商吸引力大增。
另一個支柱是提早布局知識密集型産業。上世紀九十年代即提出緯壹科技城(One North)構想並與2000年投建,吸引電子和生物方面頂尖企業入駐,政府提供從設施設備到科研人員出入境等多方面的管家式服務並通過第三方提供大量孵化基地。
三、不破不立
具體到深圳,《深圳市綜合交通“十四五”規劃》提出要 “打造全球灣區核心樞紐海港”,樞紐拼的就不只是硬件了(硬件方面已沉澱了大量沉沒成本,大鏟灣二期、鹽田港東港區也將盡快開建),重要的是制度軟件,也就是提高制度開放性和風險把控力。這就需要在自貿試驗區、綜合保稅區框架內大膽嘗試資金流、信息流、人才流、技術流的開放方式,以跨國企業、貿易中間商資金、物資、人員進出便利度爲標尺來改進。這也是在制造業外移趨勢下通過供應鏈來掌控産業鏈的關鍵,也是深圳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需下功夫補上的短板。
一是中轉港建設方面。深圳港現在主要還是通過組合港建設和“水水中轉”、海鐵聯運方式提高出口商品中轉。由于深圳、廣州、香港三港共存,國務院大概率不會像去年年底一樣,批複大連港、天津港、青島港以上海港洋山港區爲國際中轉港進行外貿集裝箱沿海捎帶業務試點。但基于對大灣區未來消費水平提升和深圳港制度型開放提速的預期,深圳港吸引更多國際班輪挂靠中轉會有一個長期上升空間,至于國際集裝箱中轉比例到底是多少已不是重點了。
二是離岸貿易方面。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及聯動區先行先試的優勢,利用自貿賬戶,爲企業資金進出、信息溝通、人員往來提供便利。參照新加坡、香港、迪拜等自由貿易區做法,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和印花稅,低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吸引全球貿易中間商。通過貿易中間商優化、整合供應鏈,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要素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帶動國內供應鏈和國際供應鏈深度結合,促進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有機融合。
三是大宗商品交易方面。在已開展的保稅燃料油加注和即將開展的保稅LNG加注基礎上,充分利用離岸貿易金融開放基礎,積極申請開展大宗商品現貨、期貨交易,激活基于艙(倉)單、提單的離岸貿易和轉口貿易交易。
四是風險防控方面。借鑒上海浦東新區的做法,通過多種方式評估企業開展離岸貿易的真實性、合理性。以白名單方式管理企業離岸貿易行爲,對企業實行風險動態管理。探索以離岸金融服務離岸貿易活動,在“外來外用”規則下支持金融機構按照國際通行商業模式參與國際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