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的定義及作用
1、什麽是CCER
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指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施行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彙、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准,並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量,單位以“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計。
2、CCER的作用:控排企業可使用CCER進行履約
碳市場的現貨交易産品分爲兩部分,碳排放配額和CCER,碳配額強制執行,CCER自願執行。碳排放配額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每年排放單位必須履約上繳指定的碳排放配額。碳排放配額的履約允許用一定比例的CCER抵消碳排放配額的繳清。
我國CCER市場發展曆程
我國碳排放交易曆程可分爲三個階段,先參與國際碳交易體系,後開展國內區域試點,進而推進全國碳排放市場體系建設。
- 第一階段:參與國際碳交易體系(2005~2012年)
2005至2012年,《京都協定書》框架下的CDM機制是我國在2013年之前唯一可以參加碳排放交易的方式。
1、《京都議定書》制定的三種碳排放交易機制
1997年12月,來自世界範圍內149個國家、地區的代表齊聚日本京都,制定並通過《京都議定書》,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從而抑制全球變暖的國際性公約,該協議明確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總控制額,規定了協議簽署國的減排目標,並分配不同數量的碳排放配額。
《京都議定書》創新性地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來解決“全球氣候”的優化配置問題,各國獲得的碳排放權未用完的部分可以出售,同時設計並制定了三種碳排放交易機制,用于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這三種機制分別是:
Ø 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允許《京都議定書》締約國,也即發達國家之間交易或轉讓排放額度(AAUs,Assigned Amount Units),使超額排放國家通過購買節余排放國家的多余排放額度完成減排義務。
Ø 聯合履約機制(JI,Joint Implement):允許《京都議定書》締約國,也即發達國家之間通過投資項目産生的減排單位(ERUs,Emission Reduction Units)交易和轉讓,幫助超額排放的國家實現履約義務。
Ø 清潔發展機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允許《京都議定書》締約國,也即發達國家通過資金支持或者技術援助等形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開發與合作,取得相應的減排量,這些減排量被核實認證後,成爲核證減排量(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可用于發達國家履約。
三種機制主要的區別在于參與國家不同,以及交易標的物不同。其中IET交易的是排放額度,也就是俗稱的碳排放配額,JI和CDM交易的都是減排量。
2、我國如何參與CDM機制
CDM機制是我國在2013年之前唯一可以參加碳排放交易方式,中國減排項目參與CDM機制申請下來主要收購方爲歐盟市場,用于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的配額抵消。
爲促進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活動的有效開展,2004年10月我國三部委-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聯合制定並發布《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于2005年和2011年發布並修訂《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
中國擁有全球最多的CDM項目,以風電、水力項目爲主:我國第一個 CDM 項目-荷蘭政府與中國簽訂的內蒙古自治區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于2002年獲得政府批准,並于2005年6月26日在聯合國CDM管理委員會注冊,自此中國參與CDM市場正式拉開序幕。截至 2021年3月,UNFCCC共簽發8415個CDM項目,其中,中國項目數3861個,占比達45.9%,位居全球首位。從項目類型來看,中國已注冊備案的 CDM 項目主要集中于風能、水力等領域,兩者項目達2851個,占比達 73.84%。
2013年後,中國項目基本退出國際市場:2006至2012年,我國 CDM 項目處于高速發展期,7 年注冊備案項目3791個,占比達98%,2011年達到頂峰,2013 年後,一方面由于CDM項目的CER不斷簽發導致供給過剩,CER的價格從20歐元/噸不斷下跌至1歐元以下,另一方面是,京都議定書的第一階段于2012年底結束,歐盟碳交易體系EU ETS 第二階段也于同年結束。歐盟規定2013年後將嚴格限制減排量大的CDM進入EU ETS,只接受最不發達國家新注冊的CDM項目,並且不再接受中國、印度等國家的CER。中國的CDM項目失去了最大的市場,因此2013年後,國際市場不再具有吸引力,中國申請CDM數量驟減,基本退出國際市場。
- 第二階段:區域碳排放交易試點(2012~2021年)
1、我國CCER機制搭建
2013 年起,受制于歐盟對CDM項目的限制,國內CDM項目數急劇下降,該背景下國內開啓著手建立碳交易市場體系-碳排放交易(ETS)試點市場+自願核證減排機制(CCER)。具體來看,我國借鑒歐盟碳交易機制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廣東、深圳、重慶、福建、四川九個省市率先開啓區域碳排放交易試點,于此同時,我國借鑒《京都議定書》中的碳抵消機制清潔發展發展機制(CDM)搭建適用于國內的自願核證減排機制(CCER)。
CCER 項目在很大程度上與CDM項目相似。CCER 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指根據發改委發布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其備案並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量。超額排放企業可通過在碳交易市場上購買CCERs抵消碳排放超額部分。
2013年國內CCER市場啓動->2017年CCER備案叫停->2018年CCER市場重啓
2012年,國家發改委印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兩大關鍵文件,啓動國內減排項目注冊流程。
2015年,自願減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線,CCER 進入交易階段。
2017年,由于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中存在著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範的問題,2017年3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暫緩受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備案申請的公告,暫停了CCER項目的備案申請受理,CCER市場活躍度下降。
2018年5月,國家氣候戰略中心宣布,國家自願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CCER注冊登記系統)恢複上線運行,受理CCER交易注冊登記業務,存量CCER交易重啓,至此CCER市場已逐漸進入恢複期。由于修訂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仍未出台,CCER增量項目備案申請仍然處于停滯狀態。
2、CCER項目審定、備案及減排量備案情況
2012~2017年,我國公示審定CCER項目2871個,其中備案項目1315個,減排量備案項目254個。2817個審定項目中,超過六成爲風電、光伏項目,共計1780個,占比62%。254個獲減排量備案CCER項目中,風電、光伏項目占比過半,其中風電項目90個,光伏項目48個,此外生物質能和水電項目占比29%,其中生物質能項目41個,水電項目32個,備案減排量超過7000萬噸二氧化碳。
3、各地抵消機制
各交易所試點對于CCER的抵消機制存在差別,各省市主管部門分別制定了相應的抵消管理辦法,針對項目類型、項目地點以及項目時間均做了不同規定,除上海的抵消比例在3%以外,其余幾個試點抵消比例普遍集中在5%~10%。
各試點CCER抵消機制,來源:北京綠色交易所
4、我國CCER市場交易情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國CCER累計交易量爲2.68億噸,其中上海市場CCER累計成交量持續領跑,達1.1億噸,占比41%; 廣東市場排名第二,超過5600萬噸,占比21%,北京、深圳、四川、福建和天津的CCER累計成交量在1000-3000萬噸之間,分別占比在4%-10%之間;湖北市場交易不足1000萬噸,重慶市場暫無成交。
我國CCER市場交易情況,數據來源:上海能源環境交易中心
2020年,CCER市場交易活躍,全國總成交量爲6370萬噸,較2019年大幅增長47%。 其中,上海、廣東市場CCER成交繼續保持活躍的態勢,分別成交2102萬噸與1274萬噸;天津CCER市場2020年活躍度顯著增加,成交1911萬噸。
由于CCER抵消規則在每個試點不同,使得CCER在不同地區的價值不同,目前交易仍以線下協商爲主,價格在10~30元/噸之間浮動,由于全國碳市場即將啓動帶來的利好,整體價格走勢上揚。以上海爲例,2020 年上海碳市場CCER成交均價較去年同期有較大幅度上漲,可履約CCER均價爲20.35元/噸,同比增長175.76%,其中長三角可履約CCER均價爲24.86元/噸,同比增長299.14%,CCER成交均價持續增長的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門自2017年3月停止CCER項目簽發後,目前市場上交易的均爲存量CCER,可履約CCER數量逐年減少,造成價格上漲。
- 第三階段: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立(自2021年起)
1、CCER全國市場啓動在望:2020年,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加快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于2021年1月發布,電力行業于2021年正式啓動第一個履約周期,2021年6月底前,將啓動全國碳交易系統上線,雖然目前僅啓動碳配額交易的全國市場,CCER全國市場的籌備工作已在積極開展,由北京綠色交易所負責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承建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管理和交易中心,CCER全國市場啓動在望。
2、全國市場抵消比例及可抵消項目:2021年1月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明確抵消比例爲5%。2021年3月,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簡稱“暫行條例”),本次暫行條例明確提出重點排放單位可以購買經過核證並登記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用于抵銷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暫行條例沒有明確的量化抵消比例,爲增加CCER抵消碳排放配額創造了空間,放寬了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彙、甲烷利用等項目來實施碳減排。
3、CCER市場空間:2021年納入全國碳市場的覆蓋排放量約爲40億噸,按照CCER可抵消配額比例5%測算,CCER的年需求爲2億噸,超過3倍我國2020年CCER總成交量(6370萬噸);2019年我國碳排放量101.7億噸,據生環部公布,未來其他行業也將逐步納入全國市場,依舊按照CCER可抵消配額比例5%測算,遠期市場空間約爲5億噸/年。
CCER項目增收測算-以風光項目爲例
1、CCER風電項目增收測算
風電項目減排量計算
根據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方法學,風電項目由于不産生項目碳排放量及碳泄露,風電項目産生的減排量僅需計算基准線排放量,相當于風電項目替代的化石能源火電廠發電所産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就是風電項目産生的減排量。
(1)BEy(基准線減排量,在此即項目減排量)=EGfacility,y(本年淨上網電量)* EFgrid,CM,y(並網發
電的組合邊際CO2排放因子,tCO2/MWh)
(2)EFgrid,CM,y(並網發電的組合邊際CO2排放因子)= EFgrid,OM,y(電量邊際排放因子)*WOM(電量邊際排放因子的權重)+ EFgrid,BM,y(容量邊際排放因子)*WBM(容量邊際排放因子的權重)
其中,EFgrid,OM,y(電量邊際排放因子)和 EFgrid,BM,y(容量邊際排放因子)取項目並入區域電網的排放因子數據,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每年公布“年度減排項目中國區域電網基准線排放因子”,最新公布的2019年各區域電網的排放因子取值如下表。
2019年度減排項目中國區域電網基准線排放因子結果,來源,生態環境部
WOM(電量邊際排放因子的計算權重)和WBM(容量邊際排放因子的權重)參考CDM機制,取自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定期發布的“電力系統排放因子計算工具”,目前最新版爲2018年8月31日發布的7.0版,其中規定風電及光伏項目的WOM爲0.75,WBM爲0.25。
案例測算
以甘肅酒泉一個50MW並網風電項目爲例,取2019年甘肅酒泉風電實際利用小時數1840小時,年上網電量爲92000Mwh,EFgrid,OM,y電量邊際排放因子及EFgrid,BM,y容量邊際排放因子取2019年西北區域電網數據分別爲0.8922tCO2/Mwh和0.4407tCO2/Mwh,WOM取0.75,WBM爲0.25則2019年減排量計算方法如下
項目年度減排量=92000MWh*(0.8922tCO2/Mwh*0.75+0.4407tCO2/Mwh*0.25)=71697.9噸
即項目年度減排量爲71697.9噸,折合單位減排量0.779tCO2/Mwh,即每發電1Mwh減排0.779噸碳。
若取上海碳市場2020年可履約CCER均價20.35元/噸,則此項目CCER減排可帶來145.9萬元的收入,也即度電收入增加1.59分,若取平價上網電價0.3078元/Kwh,則此項目年售電收入2831.76萬元,CCER可帶來5.15%的增收。
2、CCER光伏項目增收測算
案例測算
光伏項目與風電項目減排量計算方法類似,仍然以甘肅酒泉一個50MW並網光伏項目爲例,取2019年甘肅酒泉光伏實際利用小時數1441小時,年上網電量爲72050Mwh,EFgrid,OM,y電量邊際排放因子及EFgrid,BM,y容量邊際排放因子取2019年西北區域電網數據分別爲0.8922tCO2/Mwh和0.4407tCO2/Mwh,WOM取0.75,WBM爲0.25則2019年減排量計算方法如下
項目年度減排量=72050MWh*(0.8922tCO2/Mwh*0.75+0.4407tCO2/Mwh*0.25)=56150.37噸
即項目年度減排量爲561507噸,折合單位減排量0.779tCO2/Mwh,即每發電1Mwh減排0.779噸碳。
若取上海碳市場2020年可履約CCER均價20.35元/噸,則此項目CCER減排可帶來114.27萬元的收入,也即度電收入增加1.59分,若取平價上網電價0.3078元/Kwh,則此項目年售電收入2217.7萬元,CCER可帶來5.15%的增收。
3、各區域開發風電、光伏CCER項目增收測算
基于上述兩個案例測算過程及結果,可以推導出風、光項目增收比例完全取決于區域EFgrid,CM,y並網發電的組合邊際CO2排放因子,此排放因子也可以理解爲單位減排量,即風光項目每發1Mwh電産生的減排量,根據各區域內風、光項目的單位減排量及項目的上網電價則可測算出CCER給項目帶來的增收比例。
基于2019 年度減排項目中國區域電網基准線排放因子結果,可計算出各區域的的單位減排量如下:
華北區域風光項目的單位減排量爲0.8269tCO2/Mwh
東北區域風光項目的單位減排量爲0.871925tCO2/Mwh
華東區域風光項目的單位減排量爲0.690825tCO2/Mwh
華中區域風光項目的單位減排量爲0.715375tCO2/Mwh
西北區域風光項目的單位減排量爲0.779325tCO2/Mwh
南方區域風光項目的單位減排量爲0.656525tCO2/Mwh
整體來看,風光項目單位減排量在0.66~0.87tCO2/Mwh間浮動,單從CCER項目減排增收方面來看,東北區域及華北區域單位減排效率最高,也即CCER項目帶來的收益較高,西北及華中區域居中,南方區域增益相對偏低。
國外視野-國際碳定價機制及典型案例
1、國際碳定價機制
碳定價是指對溫室氣體排放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爲單位給予明確定價的機制。近年來,碳定價政策成爲越來越多國家激勵減排的有效工具,通過發揮價格的信號作用,使經濟主體減少排放二氧化碳,或者爲排放二氧化碳付費,從而引導生産、消費和投資向低碳方向轉型,實現應對氣候變化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全球目前使用較廣的兩類碳定價機制包括:碳市場交易體系(ETS)和碳稅(Carbon Tax)
碳市場交易體系(ETS-Emissions Trading System):是一項減排政策工具,爲排放者設定排放限額,允許其通過交易排放配額的方式進行履約。ETS 有兩種主要形式:總量控制和交易型,以及基准線和信用交易型。第一種形式,政府爲某個特定經濟領域設定排放總量限額,排放單位可以用于拍賣或配額發放,受約束實體每排放一噸二氧化碳溫室氣體,需上繳一個排放單位。實體可自行選擇將政府發放的配額用于自身減排義務抵消或進行交易。第二種形式,政府爲受約束實體設立排放基准線,當排放量超過基准線時,實體需上繳碳信用以抵消排放;當排放量減至基准線以下時,實體可以獲得碳信用出售給有需要的其他排放者。歐盟、美國RGGI(區域溫室氣體倡議)、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加拿大魁北克、新西蘭、中國、韓國的碳市場均基于ETS體系。
碳稅(Carbon Tax):明確規定碳價格的各類稅收形式,是通過稅收手段,將因二氧化碳排放帶來的環境成本轉化爲生産經營成本。冰島、瑞典、日本、新加坡是比較典型采用碳稅體系的國家。
已實施或規劃中的碳定價機制全球共計61個。其中31個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30個是碳稅。
根據世界銀行統計,從全球實施碳定價機制的區域來看,瑞典碳稅價格最高,2020年4月1日的價格達119美元/噸,而歐盟ETS則是累計排放覆蓋範圍最大的市場。
已實施碳價機制的碳定價水平,來源:來源: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0
2、典型碳定價機制案例-歐盟碳市場交易體系
歐盟碳市場交易體系(EU ETS)
歐盟碳市場交易體系建于2005年,是全球首個國際碳排放交易體系。自此,該體系也啓發推動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交易發展。
歐盟碳市場交易體系在所有歐盟國家以及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開展業務,對上述國家/地區內的電力部門及制造業以及在這些國家/地區之間運營的航空公司的排放加以限制,覆蓋約40%的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
歐盟碳市場交易體系建設及實施的目標是:1.中間目標:實現2030溫室氣體排放量淨減少至少55%;2. 終極目標:2050年實現歐盟碳中和。
歐盟碳市場交易體系采取“總量控制與交易”原則開展工作,對系統所覆蓋的行業進行排放總量限制,該上限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促使總排放量下降。在總量範圍內,受管控企業購買或者獲取排放配額,並根據需要相互交易。
歐盟碳市場交易主要在倫敦的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ECX)完成,還有部分交易在巴黎藍次碳交易市場(Blue Next),德國萊比錫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 EEEX)和挪威奧斯陸的Nordpool交易所進行。
歐盟碳市場交易體系被分爲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爲2005~2007年,第二階段爲2008~2021年,第三階段爲2013~2020年,第四階段爲2021~2028年,其中第二階段與《京都協定書》的第一階段承諾期一致。其前兩個階段,由于經濟沖擊和制度設計不合理,配額供求失衡導致碳價格始終在低位徘徊,降低了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嚴重影響了EU ETS的減排效率。爲了有效提高碳價格,歐盟通過實施一系列改革政策,對第三階段的制度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其中包括對配額總量采取線性遞減措施,2020年的配額總量比2005 年減少21%,此外還采取市場穩定儲備機制,解決配額供給過剩的原則,即當流通的配額超過一定的總量時,將一定比例的配額從未來拍賣中撤出並存入市場儲備中,當流通中的配額低于一定總量時,從市場儲備中釋放一定比例的配額重新投入市場。隨著第三階段改革的不斷深入,歐盟碳價格穩步上漲,從2013年不到5歐元的價格一路攀升,到2019年底達到25.31歐元,2021年5月14日達到曆史最高點56.41歐元。
歐盟碳配額(EUA)期貨結算價(2019年6月7日-2021年6月17日,來源:EMBER)